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考核检查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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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人员的累计总得分除以考试人数,所得分数为被检查单位的执法考试最终得分。
60分以下的人数除以参加考试的总人数为被检查单位的不及格率。
(三)召开座谈会
听取被考核检查单位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了解好的做法和经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与被考核检查单位共同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步骤
市建设交通委组成检查组负责对市建管办、市建材办、市安质监总站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开展检查;
市建管办、市建材办组成检查组负责对区县建设交通委建筑建材业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开展检查;
各单位负责自查工作。
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0年12月14日前)
各单位按照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通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侧重于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二是自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4日至12月30日)
1、检查组织
市建设交通委组成检查组负责对市建管办、市建材办、市安质监总站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开展检查。
组成人员和检查时间另定。
市建管办、市建材办组织6个检查组,每组4人,其中召集人1人,组员3人,每组负责对3个区县的建设交通委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执法工作开展检查,具体分组情况和检查时间见《2010年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区县检查组安排表》(附件3)。
2、检查的具体方式和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检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区县的自查情况报告,结合检查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检查工作要综合运用案卷评查、组织考试、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3)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考核表》对被检查单位如实进行评估打分。
(4)案卷评查活动。
检查组随机抽取被检查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2009年至2010年)不得少于10件,在认真评查案卷的基础上,对每个案卷进行点评,计算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的最终得分。
(5)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检查期间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6)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于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市建设交通委。
(7)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每个案卷的得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最终得分。
二是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典型执法不规范案件,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三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执法人员考试阶段
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考核检查考试大纲》制定考试试卷,并在检查工作开展后组织闭卷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参加考试的执法人员由检查组在被检查的区县所属的基层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考试人数为每个单位5人。
考试结束后,组织专家对试卷评判打分,确定执法人员考试的最终得分。
(四)总结阶段(2011年1月)
1、对自查情况、检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
2、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的重要问题,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3、对本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
4、在组织完成执法人员试卷评分后,根据各考核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按照“被检查单位检查最终得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考核表得分×
70%)+(执法考试得分×
30%)的公式,计算出被检查单位执法检查的最终得分。
根据成绩,通报和表扬前三名优秀单位和执法考试前10名先进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考核检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
因此,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此次考核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次检查作为今年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检查既要照顾面上的情况,又要突出检查重点。
要通过此次考核检查活动,加强对各单位行政处罚工作作一次深入调研,探索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附件1: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考核表
单位: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考核办法
得分
1
建立
办法
建立和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立案、
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
每缺一项管理办法扣0.5分。
2
查看书面资料
业务
培训
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参加业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证考核。
缺一人参加业务考试扣1分;
考试不合格每人扣0.5分。
5
查看业务培训考试记录
3
例会制
市、区(县)两级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参加定期行政处罚例会,并根据例会要求,完成工作总结、交流和调研等工作。
未参加例会一次扣0.5分;
未完成工作总结、交流和调研等工作一项扣1分。
查看例会记录
4
信息
系统
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存和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通过行政处罚信息系统电脑处理和生成,并依法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未通过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实现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存和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扣2分。
听汇报,查看现场情况
法律
文书
未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前,各单位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并将每月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按要求上报。
法律文书不规范一例扣1分;
每月未完成实施
行政处罚情况上报扣2分。
抽查行政
处罚案卷
6
处罚实施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处罚对象确认准确,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被处罚主体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4,被处罚对象是公民的,应附有其身份证明;
被处罚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附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并应当使用全称。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不得分:
(1)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的,或对依法无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4)对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
2.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每处扣1分。
3.被处罚主体无身份证明材料的,每处扣1分。
4.代理人缺乏证明代理资格材料的,每处扣1分。
8
7
处罚
证据
事实证据确凿充分。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
1、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2、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包括具体的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扣2分:
(1)主要法律文书事实不清(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的;
(2)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3)卷中主要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或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4)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
2.证据不全的每案扣3分;
证据间的主要矛盾没有排除或不提取重要证据的每案扣2分。
3.违法事实描述不准确的,扣2分。
4.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程度等情形,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的,扣2分。
16
程序
符合规定的程序。
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等。
(1)一般程序1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的(案卷调查或检查文书中只有1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2)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的;
(4)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的;
(6)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的;
(7)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的;
(8)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程序的;
(9)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未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
(10)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
(11)卷中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14
9
适用
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4.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明确;
5.行使裁量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1)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的;
(2)适用非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的;
(3)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4)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适用法律不当每案扣3分;
定性与处罚适用的法律不一致每案扣3分。
3.适用法律不完整,遗漏条、款、项、目的,每处扣1分。
4.没有法定情节,畸轻或者畸重处罚的,每案扣3分。
5.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扣3分。
10
案件
档案
案件档案及时归档,并依据归档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案卷的归档工作。
每案未及时归档一份扣1分;
归档不符要求一份扣1分。
11
移送
案件移送及时规范,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应当而没有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该项不得分。
12
结案率
有结案报告。
实得分=本项分值x结案率(保留一位小数)。
查看立案记录和结案报告或行政处罚书,并核对罚没款落实情况
13
文明
执法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1、不准越权执法;
2、不准截留罚没款;
3、不准野蛮执法,打击报复对象;
4、不准利用职权为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或以情代法;
5、不准利用职权索要财物;
6、不准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案件事实,避重就轻,欺上瞒下,知情不报。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每项扣1分。
了解掌握
相关情况
不作为
违法必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规行为
不作依法处理。
对违规行为不作依法处理,每项扣1分。
查看立案后又作撤消案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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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
上岗
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持证人员不能上岗执法。
不准外借执法证件。
未持证人员上岗执法,每人扣1分;
外借执法证件,该项不得分。
明查暗访
过错
追究
建立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按规定上报复议、应诉统计报表。
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一例扣4分;
未按规定上报统计表,每次扣1分。
查看相关单位书面资料
考核成绩
100
附件2:
2010年本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
考核检查考试大纲
一、考试内容
此次考试侧重于对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执法理念和执法作风的考查。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法律知识、执法实务操作技能和行为规范知识等三部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法律知识。
主要内容是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执法实务操作技能。
以案例题形式,检验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是否掌握,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文书填写是否正确,执法技能是否熟练,是否具备一个合格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
案例题内容包括文书填写、案卷制作、案例分析等。
3、行为规范知识。
重点结合行业特点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的具体工作要求,以及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知识。
二、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对象为各单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的5人参加考试。
由市建设交通委制定考试试题并组织考试。
附件3:
2010年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检查组安排表
分组
检查组成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检查区县和时间
第一组
黄浦
浦东12月14日
奉贤12月15日
闵行12月16日
长宁
宝山
市建管办、市建材办
第二组
浦东
松江12月21日
闸北12月22日
普陀12月23日
奉贤
闵行
第三组
松江
嘉定12月14日
虹口12月15日
青浦12月16日
闸北
普陀
第四组
嘉定
静安12月21日
杨浦12月22日
金山12月23日
虹口
青浦
第五组
静安
徐汇12月14日
卢湾12月15日
崇明12月16日
杨浦
金山
第六组
崇明
黄浦12月21日
长宁12月22日
宝山12月23日
卢湾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