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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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样本
附件:
专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A招标文件及答疑;B本合同协议书;C中标通知书;D投标书及其他附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E本合同专用条款;F本合同通用条款;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H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时提供7套(不包括竣工资料所需图纸)。
4.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一般保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四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二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之间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对工程造价的认定及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技术洽商等签证,在签证前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才能行使监理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具体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解决,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①每月25日报送本月工程进度完成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表,一式肆份;
②每周一提交施工周报,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一式肆份;
③所有报表要求按监理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合格前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对施工中不能受影响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等加强保护和监控测量。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渝建发[2000]39号文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
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9)保证车辆、行人、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安全。
(10)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11)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到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12)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
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
(13)应做好施工区域维护工作,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14)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环保规定的要求。
(15)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1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解决。
9.2承包人如毁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构筑物、管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3按招标文件,施工期间国防光缆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如有损坏,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含经济损失和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后5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天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办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部门相关单位鉴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分部分项划分标准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几方面以外的其它风险:
A、经工程师批准和发包人认定的工程变更;
B、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量增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方法: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7条规定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会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预算书,工程师对合同范围内合格的工程计量、计价。
工程师确认时间:
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在上级拨款到位的前提下按工程进度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本项目发包人供应材料有:
由发包人签定合同时明确。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只计取定管费和税金。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招标工程范围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入施工场内按规定进行验收,对不合格材料,监理,发包人监督承包人自行清理出场,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浮动风险。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设计变更或招标范围以外的价格的确认均为工程变更。
29.1.1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设计、招标人签字同意。
29.1.2工程变更须按程序审批后,才能进行计量支付。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设计变更、招标范围外的增项、价格确认均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经监理工程师、设计、招标人签字同意,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才能实施和计量支付。
31.1.1按招标文件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资料齐备后方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供一式四套(其中二套必须是原件)的完整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以发包人的具体要求为准。
32.7竣工结算:
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价款的3‰计算,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当累计延误工期超过60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除必须返修达到合格标准外,承担工程造价的1%的违约金。
返修后仍不能合格,应继续返工,直到返修合格为止。
(2)承包人应加强日常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负责的承包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停止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工期,待工期满足批准的工期要求后,发包人支付扣留的工程进度款。
若承包人在当月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在下二个月内不能追赶达到批准的工期要求,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3‰计算),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关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到位约定。
中标人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必须是资格后审申请书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到位(在施工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月内若经发包人、监理的不定期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无故累计三次经上者均视为不到位),招标人有权中止承包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通知后一周内无条件的全部清理出场。
②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确因有事,需向发包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可视为非无故不到位。
③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更换的,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更换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
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重庆市有关文件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重庆市有关文件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工程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价的5%计算,担保方式为人民币直接划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时间要求: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二日。
该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由发包人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返还金额=履约保证金违约金额。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47、补充条款
双方签定合同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