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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个税

年终奖计个税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国税总局: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近日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并做出解读。

对此,国税总局今日发表声明称,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国税总局声明

8月15日消息,近日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2011年47号)并做出解读。

对此,国税总局今日发表声明称,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将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据了解,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文章。

文中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新华网也于8月14日发布题为《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文章,指出: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声明全文: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

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权力。

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总局: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北京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进行修订,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率表,“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担忧将不复存在。

新规将与新税法在今年9月1日同步实施。

A年终奖可采用两种计税方法

此前媒体报道称,按照新税法计算,年终奖越多税后拿到手钱反而越少,甚至出现年终奖数百万元多发1元,个税却要多缴2万多元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产生上述问题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现行税率表中“速算扣除数”,不同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税率表配套使用。

为此,国税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专家表示,此举将有效避免“奖金越多所得越少”问题出现。

年终奖另一种计税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通过计算可以发现,采用上述新方法计税后,“年终奖越多到手越少”情况消除。

B

差旅费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公告还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收入也不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总局: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

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税率。

”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

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费用,减除费用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

 

国税总局:

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年终奖金如何扣税两种新方法教你年终奖金如何扣税年终奖个税计征方法下月起调整

年终奖6.1万元,计征个税后反而比年终奖5.9万元同事还少1100元;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可能少2万元。

这是年终奖旧算法下“1元税差”。

今后这种“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怪现象将被终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宣布9月1日始启用新年终奖适用税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此前很多年中,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这是由于计税时有不同级别税率造成。

在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税率共有9个级数。

年终奖计税办法是:

先将当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1元税差”。

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举例来说,同一个单位,A职工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个月,甲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

500元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

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B职工得到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所以乙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入为5425.9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虽然B税前年终奖比A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A少几百元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两种年终奖计税新法

不过,上述年终奖计算怪圈会在今年9月以后终止。

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中,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给出了两种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差额”后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举例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1万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年终奖是5.9万元。

旧方法:

韩先生:

6.1万元÷12个月=5083.33元,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元,则他该付税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

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万元÷12个月=4916.66元,适用于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则他该付税是59000元×15%-125=8725元。

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显然,年终奖6.1万元的韩先生,实际到手奖金反而会比5.9万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韩先生应纳税额=6.1万元×20%-555元=116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应纳税额=5.9万元×20%-555元=112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情况,年终奖高的韩先生最后拿到奖金依然比周先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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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税

在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公告”中,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稿酬所得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题一: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

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税率。

”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

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费用,减除费用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

”这位负责人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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