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的整治验收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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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
经信
生产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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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1)选址不当、污染严重、非法生产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
具有市场价值、环保设施基本完善、环境影响可接受但未经合法审批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无法办理的一律依法取缔(一般属于选址不当或污染严重项目)。
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和超经营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安监部门主要是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卫生部门主要是职业病危害控制(视当地实际管理要求办理),规划部门主要是办理规划选址意见,质监部门主要是对企业综合利用的危化品类的副产物质量标准进行备案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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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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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安监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相关意见。
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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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1)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实施前审批的项目不作要求。
(2)环境敏感点由各地环保部门根据环评报告要求核实。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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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集中居住区
(1)以卫生部门为主,核实卫生防护距离符合性,存在争议的要提供测绘图进行备案。
(2)有国家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按照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执行。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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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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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合格
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监和卫生部门联合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出具相关意见。
安监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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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相关意见,并建议完成安全标准化创建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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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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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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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存在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隐患,以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中属于较大环境事件类环境信访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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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环保部门认定企业做到了环保设施配套、监测达标;
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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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淘汰桶装
(1)参照《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采购的桶装液体物料经投入使用后应储罐储存,原则上不得回收后再灌桶厂内暂存,尽可能使用储罐和大包装(吨桶),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采购桶装液体化学品,以及销售桶装液体化学品的,不作为需要整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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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设备除非因特殊工艺原因原则上淘汰水冲泵
水冲泵(水喷射泵)废水量大且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为避免设备腐蚀,真空系统抽取废气为酸性废气的可采用水冲泵,近来市场上出现的新型的密封良好且带内置冷却盘管装置的水冲泵(水喷射泵)也可考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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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淘汰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
固液分离是恶臭污染相对严重的环节,并导致厂容厂貌较差,跑冒滴漏严重,必须采用密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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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和老式热风循环干燥
(1)主要指淘汰烘箱干燥,《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也有要求。
(2)烘箱干燥自动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低、废气污染较严重,而且由于生产过程物料无翻动,干燥效率低下、能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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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消除明显的跑冒滴漏
清洁生产水平提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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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1)主要指地方环保部门有强制审核要求,并结合《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对化工涉重金属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其他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清洁生产审核应确保实施重大、关键的清洁生产方案。
污染防治
废水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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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实施了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
(1)清下水主要来源为间接冷却水排污水,其浓度与循环水原水水质、浓缩倍数高度相关,由于蒸发、风吹损失导致的浓缩作用而造成清下水COD浓度升高。
(2)清下水CODcr浓度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主要指企业采用自备水,同时水源水质较差的情况。
另由于循环水浓缩效应,结合我省各地区和外省的监管情况确定排放限值。
(3)建议各地在本轮整治过程中取缔冷却水直排企业,限定浓缩倍数(或循环率)要求,并禁止将清下水与污水混合处理。
(4)车间内冲地、清洗设备等低浓度废水可采用明沟收集,高浓度废水建议采用管道收集,对初期雨水建议监控后视情况作为污水或清下水,鼓励初期雨水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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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废水管线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
(1)由于地面沉降不均、管道腐蚀、安装质量等原因,地下给排水管网普遍存在较严重的漏损,造成地下水污染及河道污染,必须予以整治提升。
(2)要求车间污水收集池至污水站采用明渠套明管(可上面盖板)或管架架空输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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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管道和易污染区域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1)避免污水管年久失修、地面腐蚀渗漏等造成渗漏和地下水污染。
(2)易污染区域主要指生产车间、装置区、储罐区、危化品库和固废暂存库、三废处理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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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达标排放和后续生化处理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配套了有效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
(1)预处理与集中治理结合是化工废水治理的重要原则。
(2)重金属、氟化物和部分难降解有机物属于污水处理过程的“穿透性”污染物,只有在源头实施预处理才能有效削减,一旦稀释后集中处理将毫无效果。
(3)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可能影响后继生化处理,源头预处理可以改善处理效果,提高处理的经济性。
(4)污染因子应配套单独的工艺单元进行处理,没有相应工艺单元而验收监测达标视作工艺不匹配,监测结果无效,必须整改。
(5)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污染因子是否影响稳定达标应以全厂综合废水水质情况进行评估,而不能仅针对单股废水分析是否必须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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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单独收集预处理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不同车间的同类重金属废水可以集中收集至同一套装置集中预处理,但不能和其他非同类废水混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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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污水站规模、工艺与监测数据逻辑上应合理,杜绝部分企业稀释排放或偷排、漏排,或者监测造假。
(2)污水处理能力不能简单用设计废水量来表征,要考虑COD去除负荷,并考虑水质可生化性差异与实际稳定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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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标准的废水和清下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
(1)要求整治企业必须具备废水和清下水等两套独立的排放系统,清下水可以和雨水排放口合并,清下水排放口参照废水标排口设置,且可以取样。
(2)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和环保部《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暂行)》要求设置,地方环保局可以按照环境监察的要求进一步作细节规定,总体要求是便于环保监管。
(3)建议清下水排放口最好能设置在厂外,便于环保部门突击取样和监控。
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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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废气排放点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要求实施源头封闭和提高生产系统密闭性,减少无组织排放。
生产系统所有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
通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
注意低浓度废气的收集方式,避免稀释排放和恶化后继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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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浓度废气实施了有效的分类预处理
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气体,宜预先采用吸收法预处理;
高浓度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回收或其他适用技术进行回收预处理,其中水溶性废气可采用吸收法,非水溶性废气宜采用吸附或有机溶剂吸收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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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采用分类、适用技术提升废气末端治理水平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详见《浙江省VOCs污染整治方案》相关要求。
◆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处理;
◆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如尿素、硫代硫酸钠等);
◆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根据其特性和敏感性采取焚烧、吸收、吸附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
◆石化企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排入火炬系统;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要求;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
◆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推荐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用清洁能源或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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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域的敏感企业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浓度和速率达到15米排气筒排放限值执行
(1)国家已不再制定随排放高度而变的排放速率限值。
本轮整治以污染物有效、稳定去除为优先目标,突出减排效益,避免稀释排放,防范“企业达标、区域超标”现象。
(2)敏感区域主要指环境压力大的区域,包括重点整治区、信访高发区等;
敏感企业指非入园的企业、恶臭污染严重的企业、VOCs排放大户等。
(3)企业名单由地方环保部门确定,建议各地结合《浙江省VOCs污染整治方案》建设污染物高效、稳定削减的示范化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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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企业按要求建立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
(1)发达国家的废气排放标准包括排放限值和运行管制两部分,设备泄漏唯一的有效控制办法是推行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这是我国VOCs防治的重要发展领域。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十条”已要求石化企业在“十二五”完成一轮LDAR改造,其他精细化工、无机化工和制药企业建议开展简化版的LDAR工作,即建立动密封和静密封设备“定期巡检-分类挂牌-分类修复”的管理体系。
固废
管理与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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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了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建设暂存设施,确保实现“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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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固废分类规范、处置方式合理合规
产生单位通过“浙江省危废产生和处置企业双达标创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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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固废建立了台账管理、申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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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规范
转移处置通过“浙江省危废产生和处置企业双达标创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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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按照危废进行管理
危化品和危废的内包装废物作为危废管理,但危化品返回供应商综合利用可淡化处置资质要求,但必须进行申报。
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应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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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按要求建立自控、自动报警、紧急切断等设施
生产过程中涉及磺化、硝化、氯化、重氮化、氧化、加氢、过氧化、氟化、氨化、裂解及高压等反应的,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并达到《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具体按照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要求落实。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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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按规范建成围堰
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和环评以及应急预案中提出的事故应急池设计要求建成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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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建成规范的事故应急池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1)建立事故应急系统,事故应急池不一定以水池的形式,可以利用水渠、凹地等可临时储水区域,且一定要有入河切断装置,保证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2)事故应急池按照中石化公司《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和中石油公司《事故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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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源切断系统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
重大危险源紧急切断需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废水和清下水外排紧急切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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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
重大危险源根据安监和消防要求设置可燃气体和毒性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环境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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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必须建立相应制度、责任主体、排查和处理纪录,建有EHS体系并正常运行的企业应当可以满足要求,鼓励企业定期开展HAZOP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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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1)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等符合《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环函〔2012〕449号)的要求。
(2)应急预案应围绕重大风险因素制定可行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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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敏感区域的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1)按照我省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方案实施,敏感区域的高风险企业原则上应投保,具体由地方环保部门确定如何实施。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涉重金属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开展强制责任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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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应急预案配备了安全生产、危化品和环境污染等事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设施,并进行日常培训和演练
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必须落实,有培训和演练纪录。
综合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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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实验室监测条件和监测能力是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的前提,主要废水污染物必须能够开展日常监测,特殊污染物可采用间接措施进行运行效果监控,废气污染物可利用便携式检测仪或运行监控设施开展自测或监控。
规模较小、不是很敏感的企业也可委托第三方定期监测,但必须有协议和委托监测台账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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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敏感地区、敏感企业建成清下水在线监控设施
(1)指按地方环保部门关于在线监控安装计划要求安装相关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强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中控系统建设,提升自控水平,其中涉及酸碱反应、氧化还原的污染处理工段须配备pH和氧化还原电位在线监测装置。
(3)敏感地区、敏感企业指环境质量差、易发生纠纷或显著影响交接考核断面的地区和企业,严防清污分流不彻底。
内部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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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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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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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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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项目审批、验收、日常监督监测、运行管理台账、环境安全管理等档案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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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