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税政计算题及征管评估分析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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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销售收人与评估测算销售收人相差较大,怀疑企业有隐瞒销售收入或者非生产项目用电未转出进项税的可能。

3、请根据甲公司2015年12月份毛益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指标情况分析该公司存在的问题。

本期收益率(%)

上年同期收益率(%)

甲公司

8

10

同行业

14

销售额变动率

22

答案:

该公司12月份的毛益率8%低于同行业平均毛益率14%,说明甲公司的毛益率水平不正常;

销售额比上年增长了22%,毛益率却比上年下降了2%,通过配比分析,则进一步表明该公司的毛益率指标不可信,存在瞒报收人、账外收入的情况及其他申报收人不实或成本不实等嫌疑。

二、征管案例分析题

(一)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15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

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

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

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于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

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臵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2015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建筑企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

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①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③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某县地税局由王飞、张娟、李翔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王飞任检查组长,李翔为协税员)。

对该县万里贸易公司实施检查。

2015年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

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县地税局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14年度和2015年1-3月份的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为盘存该企业商品,王飞、张娟到当地车站检查了该企业托运的汽车配件。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娟持县地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娟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并查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的存款情况。

经查:

该公司2015年部分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计算少缴营业税50000元(该公司2015年申报营业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地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飞、张娟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汽车配件、润滑油等,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

对这部分查封物品,检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营业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

 8月3日,县地税局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4日向县地税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县地税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飞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8月22日到县地税局会议室举行听证。

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县地税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县地税局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县地税局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

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经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委托当地商业机构代为销售。

9月10日,销售结束,县地税局变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等。

9月15日,县地税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并将调取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1-3月份的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退还给了被查对象,收回《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

  9月16日,该单位对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0月5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县地税局,10月20日,县地税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县地税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22分)

(三)

【答案】22分

1、李翔为协税人员,无执法资格(1分)

2、《税务稽查通知书》应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59条。

(1分)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当年账簿应为市地税局长批准。

《征管法》细则第86条。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应为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查对象各存一份。

(1分)

5、只能到当地车站检查了该企业托运的商品的有关单据、凭证,而不能检查该企业托运的商品。

(1分)

6、到该企业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的调查取证应两人以上。

7、查询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局局长批准。

8、采取查封其商品的税收保全措施不必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即可。

9、执行查封、扣押时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征管法》细则第63条。

10、偷税未加收滞纳金,达到移送标准未移送。

《税收征管法》63条,《刑法》201条。

11、对于该单位不开发票偷税不应再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

12、听证时间错误。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

(1分)

13、听证主持人错误。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7条。

14、罚款的缴纳期限应为15日。

《行政处罚法》第46条。

15、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名,方视为送达。

《税收征管法》细则第103条。

16、虽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罚款限期期满,但纳税人行政复议申请期未期满,故罚款应在复议期后才能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9条《税收征管法》第88条。

(2分)

17、不应将查封的物品委托当地商业机构代为销售,而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18、拍卖所得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税收征管法》细则第69条。

19、退还当年账簿、凭证超期,调取的当年账簿、凭证应在30日内退还。

20、行政复议时间错误。

市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受理;

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发送给县地税局;

县地税局应该在自收到副本或者申请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市局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17、23、31条。

三、计算题

(一)企业所得税

1、某市一中外合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2014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2)批发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

(3)7月份转让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销售费用102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5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

(5)8月份因管理不善损失的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6)向另一居民企业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2.3万元。

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

1>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计算该企业2014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3>

计算该企业2014年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以及业务宣传费。

4>

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

5>

计算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2014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6000×

17%+100×

6%=1026(万元)(0.5分)

②进项税额=408-30×

17%=402.9(万元)(0.5分)

③应缴纳增值税额=1026-402.9=623.1(万元)(0.5分)

(2)2014年应缴纳的消费税:

6000×

30%=1800(万元)(0.5分)

所得税前可以的税金及附加=1800+(634.1+1800)×

(7%+3%)=2043.41(万元)(1分)

(3)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6000+100)×

15%=915(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700+150=850(万元),准予扣除850万元。

(4)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2000-1020-270-940-2043.41-(30+30×

17%-5)=-203.51(万元)(1分)

从居民企业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1分)

(二)个人所得税

1、公民张某是某高校教授,2013年取得以下各项收入:

(1)该企业实行年薪制,张某每月取得工资8000元,12月取得年终效益工资64000元;

(2)4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40000元,张某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给灾区;

(3)5月份为B公司进行营销筹划,取得报酬35000元,该公司决定为张某负担个人所得税;

(4)7月份出访美国,在美国举办讲座取得酬金收入折合人民币8300元,主办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415元;

出访美国期间通过协商将其另一本专著翻译成英文出版,获得版权收入折合人民币37350元,在美国该项所得已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249.90元;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名人字画拍卖,取得收入80000元,不能提供字画的原值;

(6)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0元;

从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人民币300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计算张某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计算张某出版专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计算张某营销策划取得的所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计算张某在美国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计算转让名人字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

计算从A国取得的所得分别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7>

计算从B国取得的所得分别应当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1)实行年薪制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正常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

10%-105]×

12=4140(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64000÷

12=5333.33(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纳税款=64000×

20%-555=12245(元)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款=4140+12245=16385(元)(3分)

(2)捐赠限额=40000×

(1-20%)×

30%=9600(元),实际捐赠额10000元,税前准予扣除9600元。

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

(1-20%)-9600]×

20%×

(1-30%)=3136(元)(2分)

(3)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35000-2000)×

(1-20%)]÷

76%×

30%-2000=8421.05(元)(2分)

(4)国外酬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300×

20%=1328(元)

在美国的版权收入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7350×

20%=5976(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328+5976=7304(元)

已纳所得税额=415+6249.90=6664.9(元)

I来自美国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7304-6664.9=639.1(元)(2分)

(5)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之前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如果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名人字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

3%=2400(元)(2分)

(6)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4000×

20%=80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00-200=600(元)(2分)

(7)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0-800)×

20%=440(元),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440元,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B国的所得已纳税额低于限额部分中补扣。

(2分)

(三)土地增值税

某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买土地支付价款75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及契税共62.5万元,2013年占用该土地面积的80%开发写字楼,写字楼面积共40000平方米。

(2)开发过程中发生拆迁补偿费5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126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53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该房地产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4)2013年12月该工程完工后即开盘销售,销售写字楼3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同月,将剩余写字楼出租。

(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计算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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