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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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采样法

采集的样品应有代表性,目前一般采集定时瞬间样品,应逐步实现采集按水量平均的全天混合样品。

一、A类排放口

(一)在堰口落差处采样;

(二)在输水泵或管道处采样;

(三)在水流湍急部位,水下(15-20)cm处采样;

二、B类排放口

根据排放口的实际情况,由企业环保部门规定采样方法。

三、含硫化物、石油类、悬浮物的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全部转移后测定。

四、采集样品后应尽快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如需保存样品,应遵守有关规程。

第七条监测项目及频率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废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废水治理的现有水平,A类排放口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见表7.1。

二、对于产生连续排放废水的基本有规律的B类排放口,每年采样12次,对于间歇性生产,废水排放不太均匀,量少的B类排污口,每次排放,每次监测,监测项目见表7.2。

表7.1废水监测项目、频率表

序号

类别

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监测频率

备注

1

采油(气)废水

pH、石油类、CODcr、硫化物、挥发酚、悬浮物、氯化物

砷、镉、汞、六价铬

每月一次

2

钻井废水

pH、石油类、CODcr、总铬、氯化物、六价铬

砷、汞、铅、镉、硫化物、挥发酚、悬浮物

3

作业废水

pH、石油类、CODcr、悬浮物、总铬、六价铬

砷、总铬、挥发酚

4

炼化废水

pH、石油类、CODcr、硫化物、挥发酚、悬浮物、氰化物、氯化物

砷、铬、汞、氨氮、苯并(α)芘、六价铬、BOD5、氟化物、苯类

5

医院废水

CODcr、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氯化物

PH、BOD5、色度、浊度、悬浮物

每季一次

6

生活废水

CODcr、悬浮物、BOD5、阴离子洗涤剂、氨氮、氯化物

总氮、总磷、细菌总数

7

机加工废水

pH、CODcr、石油类、氰化物、悬浮物、重金属

重金属糸指:

汞、铬、铅、铜、锌、锰、镍、六价铬等。

根据废水的排放特点选定项目。

8

洗车废水

pH、石油类、悬浮物

根据需要定

9

其它

参照国家环保局1991年颁布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暂行技术要求(废水部分)》的行业分类所要求的监测项目执行。

其它系指石油企业所属上述所列以外的生产单位产生的废水。

7.2间歇排放废水监测项目

废水类别

监测项目

CODcr、石油类、砷、汞铅、镉、六价铬

采油废水

CODcr、石油类、硫化物、砷、汞镉、六价铬

采气废水

CODcr、硫化物、氯化物、砷、汞镉、六价铬

CODcr、石油类、硫化物、氰化物、砷、汞六价铬

CODcr、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镉、六价铬

石油类

第八条监测方法

A类排放口应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国家尚未颁布标准的项目可采用中国石化总公司标准(及试行标准)等,B类排放口可采用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使用的方法。

第三章废气的监测

第九条监测点的确定

一、排气筒的分类

根据废气的性质、组成及排放特点分为:

第一类:

主要的燃料燃烧废气排气筒;

第二类:

原油及轻质油储运设施的排气设施;

第三类:

已建标的工艺废气排气筒;

第四类:

其它废气排气筒;

二、第一类废气排气筒的确定原则

将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气筒,按废气排放量的大小分别排序;

然后计算各自的累计百分率;

再截取相应于各种累计百分率均达到80%(或略大于80%)的全部排气筒。

三、对于第二类排气设施,可视储运设施的特点和所储运油品的性质,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

四、第一类废气排气筒和第二类废气监测点确定后,应将确定结果及理由上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条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一次,在非正常工况时,可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一条采样及测试方法

采样方法具体见(GB9079—1988)《工业窑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第十二条监测项目见表12.1

表12.1废气监测项目

备注

锅炉、窑炉烟气

烟尘、SO2、NOx、CO、林格曼黑度

如以天燃气为燃料,可免测烟尘和黑度。

大罐呼吸气

总烃、非甲烷烃

生产工艺废气

总烃、非甲烷烃、SO2、CO、H2S、氟化物、粉尘等

各企业根据生产和污染治理情况,选择能反映排污特点的监测项目

其它废气

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章其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地面水监测

一、采样断面

采样点的确定:

对流经油气田的河流以及受到影响的湖泊、水库、沟渠等,应严格按照《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确定采样断面、采样点,采样断面及采样点应有明确的标志。

二、采样频率

流经油气田污染较重的河流、一般中、小河流、浏览水域,全年采样不少于3次,采样时间按枯、丰、平三期,每期采样1次。

三、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应进行水温、pH、氯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溶解氧、BOD5、CODcr、氟化物、砷、汞、铜、铅、锌、镉、六价铬、硬度、挥发酚、石油类等二十个项目。

第十四条环境大气监测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

(一)企业的生产区可设1-2个监测点,与其相邻的生活区可设1个监测点,有条件时可设1个对照区监测点;

(二)所设监测点应和地方环保部门已(拟)建的大气监测网络相一致;

(三)点位应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优化。

二、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和频率

(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常规监测项目,隔日连续24小时采样(九时为起点),每月应保持14—16个平均值(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可暂按当地环保部门懂得现有规定进行)。

(二)总烃、非甲烷烃、铅、苯并(α)芘、氨及其它石油企业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其采样方法与监测频率由企业环保部门确定,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可由企业环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商定。

三、监测方法

常规监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等。

特殊污染物所采用的方法应有验证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意。

第十五条环境噪声

一、监测周期

功能区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六、十二月为监测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国家规定1990年为起始年,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二、监测方法

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

一、采样点

(一)废弃泥浆池的底泥

(二)含油污泥

(三)其它废渣

二、监测频次

废弃泥浆池底泥的监测,应在完井后取一次样。

含油污泥的监测可根据生产情况而定。

三、监测项目

根据石油企业的特殊性质,可监测铜、铅、锌、镉、汞、砷、总铬、挥发酚、石油类九个项目。

四、监测方法

除了测定挥发酚、石油类项目需用新鲜底泥,立刻测定外,多数项目是在样品风干、磨碎、过筛后测定的。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第五章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是重要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技术负责人须负责本项工作,并设专人(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卫生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仪器、材料、试剂等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原始数据、报表、资料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实施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行业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中有关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频次、采样、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管理等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各环境监测站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实验室考核评比、监测人员培训及考核认证、采样与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测量仪器的校准及质控样品的考核等。

第六章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项数据报出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报出的数据,必须有相应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各项监测数据,必须经三级(监测人员、核对人员、技术专责人员)审查,方可报出。

三、原始记录应规范化,原始记录本应编页,不得任意撕页、涂改,需修改时应征得班组长同意,并只在原数字上划线表示清除,原数字仍清晰可认。

四、原始数据统一管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四条差错的判定和处理

一、凡因取样、仪器和试剂、分析操作、计算和判断出现差错,或结果报错的均属差错。

二、凡上述差错,在报出本监测站前,经审核发现,或报出本站后,由本人发现并及时更正,未造成其它后果者,均为“内错”。

其它情况下,为“外错”。

三、内外差错不得隐瞒,并记入差错登记册。

四、内错由监测站自行处理;

外错由监测站汇同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综合台帐的管理

一、环境监测结果均建立监测分析台帐,研究试验数据建立试验数据台帐。

相应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为二年。

二、综合台帐由监测站专职人员长期保存。

三、台帐应有统一的格式,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准确的填写,字迹要工整,保存要完整无缺。

四、逐步建立综合台帐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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