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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案例

丁一在宁波鄞州区有一幢房屋,价值100万,2008年3月10日,丁一与甲口头约定把房屋出租给甲,租期为6年,约定租金每年一付,每年3月初交付。

2010年3月1日丁一与马二签约,将其屋售予马二,马二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丁一伪称自己有事过几天再过户。

丁一却在2010年3月10日把房屋以97万价格卖给张三,其中95万现金和张三自己的一辆摩托车折价两万,并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摩托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张三把摩托车交付给丁一。

丁一骑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刹车有问题,结果把摩托车放在车库。

2010年3月26日,李四借用该摩托车,但在开的过程中由于刹车有问题导致车祸把王五撞伤,造成王五左腿截肢,住院费花去10万,住院20天,王五自己家人在医院照顾,然后去康复中心康复,配假肢一副,折合4万元。

车被王五扣住,2010年5月1日,王五兄弟王六骑此车去玩耍,准备入住某酒店,酒店未设停车场,王六提出把车停酒店总台,如果不让停,就另寻别的住处。

酒店服务员说停车可以停,但不负责为其看管,要求王六把车锁好。

但当天晚上,车辆不翼而飞,王六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拒绝赔偿。

结合上述案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讨论过程中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请讨论下列问题:

1.详细阐述该案例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分类角度分析各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性质。

丁一——甲。

租赁关系,有偿,双务,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马二。

买卖关系,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双务,有偿,有名,诺成,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单务,有偿,有名,不要式,主合同,非格式。

王五——王六。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王六——酒店。

委托关系。

双务,无偿,有名,诺成,不要式,非格式。

1.丁一与甲的租房合同期限?

丁一能否在出售房屋的时候与甲某解除租房合同,为什么?

六年。

不能。

如果合同未满,在租赁期内,房子的使用权是租客的,房东是无权在未经过租客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子出售的。

如果房东将该房出售,则示为房东违约,因此租客可以根据租房合同向房东锁要违约金,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房东拒付,可以向仲裁会请求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3.丁一与马二、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为什么?

假如合同有效,他们是否可以要求甲某腾出房屋?

为什么?

甲某享有什么权利?

丁一与马二意思表示一致,丁一与张三意思也表示一致,所以他们的合同都成立,并且合同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他们之间的合同符合合同效力要件,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房屋归属权归属于张三。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主要出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需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才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产权过户登记是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不能。

因为在合同期限之内(房屋租赁期间),甲拥有房屋使用权占有权,而房东丁一只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使房东变张三,甲还是享有房屋使用权直到租期满为止。

根据房屋租赁的政策,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4.详细分析张三、丁一、李四、王五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五可以要求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丁一——张三。

买卖关系(房屋)和委托关系(摩托车)

丁一——李四。

借用关系

李四——王五。

赔付关系和侵权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0条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李四承担主要责任,丁一(过错的出借行为)张三(车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5.简单阐述合同的分类并分析王六把摩托车寄存于酒店总台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责任,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

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王六与酒店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其中消费合同属于主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为从合同。

6.详细讨论酒店是否应该赔偿摩托车被盗的损失。

王六与酒店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除非负有义务的一方出现重大过失,否则对享受权利方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做了善意提醒,无明显重大过失,所以案例中酒店不用赔偿。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服务员说可以停车但不负责为其看管属于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该赔偿。

7.假如甲某在2009年3月10日没有支付租金,在2010年3月10日甲某认为丁某在出售房屋的时候没有经过其同意拒绝支付,丁某在2012年10月1日起诉甲某要求支付,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为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超过诉讼时效将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力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本案系丁一要求甲某支付租金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该请求权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而丁一在2012年10月1日才起诉,过了诉讼期,所以判决驳回原告丁一的诉讼请求。

二、担保法

冯系养鸡专业户,需资金200万元。

冯向陈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2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同时冯向银行贷款160,冯所在地乡政府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应乡政府的要求,村委会以一块价值100万的土地做抵押,两者都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乡政府为其余40万提供担保。

冯的养鸡场最初很红火,冯邀请张三来养鸡场做技术指导,并准备与张三技术指导合同,但由于养鸡场路滑,张三签约过程中滑到在地,受伤,花费医药费2万。

同时,冯准备与另外一养鸡专业户甲某进行合作,在协商过程中,冯某知悉了对方的主要养鸡机密后拒绝与之签约,甲某要求冯赔偿损失。

2012年1月10日,冯与李四签订5万元的肉鸡批发合同,交由承运人运输,2012年1月12日,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批肉鸡在运输途中与山洪而全部损失,冯要求取消合同,李四不肯。

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银行及乡政府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1.担保法律关系的知识点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担保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法律措施。

法律特征:

1、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履行时,才能行使担保权利。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可以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

主合同解除后,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种类:

1、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在特定财产上当然发生的担保。

民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债权质权、海商法上的优选权、破产法上的优选权等都属法定担保性质。

约定担保:

给定担保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契约的方式设立的担保。

民法上的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约定抵押权、约定质权和各类物上担保等均属约定担保范畴。

2、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3、本担保和反担保。

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请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2、担保法3、担保法司法解释4、物权法(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2、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2.试述该案例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图表列举出相关当事人,从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进行讨论)

冯某与陈某:

债务抵押关系

冯某与朱某:

债务抵押关系

朱某与蒋某:

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冯某与银行:

借贷关系

银行与乡政府:

抵押担保关系

银行与村委会:

抵押关系

冯某与张三:

赔付关系

冯某与甲某:

侵权关系

冯某与李四:

买卖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冯某与陈某:

债务抵押关系:

抵押权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冯某、陈某)

抵押权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能顺利实现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音响设备)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借款20万,用音响设备抵押)

冯某与朱某:

债务抵押关系:

抵押权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冯某、朱某)

抵押权客体是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能顺利实现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音响设备)

抵押权法律关系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三方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借款20万,用音响设备抵押)

朱某与蒋某:

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朱某、蒋某)

客体是承揽合同中表明双方承揽关系的财产。

(音响设备)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蒋某给朱某修车,朱某要给蒋某修车钱的法律关系)

留置关系:

主体:

朱某、蒋某

客体:

音响设备

法律关系:

朱某无力偿付修理费用,蒋某将音响设备留置。

冯某与银行:

借贷关系:

主体:

冯某、银行

客体:

借款的160万

法律关系:

借款了160万

5、银行与乡政府:

抵押担保关系

1)抵押关系

主体:

银行、乡政府

客体:

价值20万的汽车

法律关系:

用价值2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

担保关系

主体:

银行、乡政府

客体:

40万钱

法律关系:

乡政府为其余40万提供担保

6、银行与村委会:

抵押关系

主体:

银行、村委会

客体:

价值100万的土地

法律关系:

用价值100万的土地做抵押

冯某与张三:

赔付关系

主体:

冯某、张三

客体:

2万元医疗费用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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