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及临床用药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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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培训药管理培训天津港口医院天津港口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5种种药品。

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神药品。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3天。

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3日常用量。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15日日常用量。

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15日常用量;其他剂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7日常用量。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1日日常用量。

常用量。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剂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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