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项重点措施表综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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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项重点措施表综述Word文档格式.docx

其中2015年6月底完成4家[杭州达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邦高新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农药有限公司、波美(杭州)化工助剂有限公司],2016年6月底完成4家(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包尔得有机硅有限公司),2017年完成4家[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生产基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015年年底前,完成7个区、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以及下沙、萧山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完成搬迁工作。

市经信委、拱墅区政府

大江东区域严格控制新上大气污染项目,加快现有大气污染企业整治和结构调整进度。

萧山区政府

二、调整能源结构

“无燃煤区”建设

2015年年底前,7个区、县(市)的建成区基本建成“无燃煤区”。

2017年年底前,将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全市新建项目原则上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014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完成印染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2014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1台燃煤机组;

2015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萧山发电厂1台燃煤机组。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拱墅区、萧山区政府

2015年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禁燃区、集中供热区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开展钢铁、水泥行业废气治理。

2014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火电厂(含65蒸吨/小时以上热电厂)烟尘、氮氧化物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14年年底前,杭州钢铁集团烧结机机头达到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规定时间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2014年主城区率先启动燃煤热电厂清洁化改造,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烟气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

2016年年底前,所有热电厂烟气排放基本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

2015年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

富阳市2015年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造纸企业自备热电厂。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控制煤炭

消费总量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制定限制煤炭消耗的相关产业政策。

2014年起,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耗煤新项目要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年底前,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

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

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率

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

加快加气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加油站的场地资源,新建、改建加气站。

加大外地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到2015年年底前,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

加大太阳能、生物、地热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

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提高能源

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市经信委、市建委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从2014年开始,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发〔2013〕256号);

严格执行新建12层(含)以下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的逆6层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以及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对新建民用建筑积极推行地源热泵等。

市建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

交通管理

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制定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逐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7年年底前,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7.5%。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集团

加强市、区县(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通过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2017年年底前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力争削减10—20%。

市建委、市城管委、市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绿色运输”

大力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公交(市城投集团)、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开展环卫车(市城管委)、混凝土搅拌车(市建委)、邮政车(浙江省邮政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快递车辆(市邮政管理局)、建筑施工工程机械(市建委)等清洁能源改造,环卫车、混凝土搅拌车、邮政车新增车辆使用清洁能源。

严格源头控制,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购或转入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

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建委、浙江省邮政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推进公交车油改气工作,全市每年完成10%左右的营运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

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主城区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7个区、县(市)达到50%以上。

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出租车油改气工作,2014年年底前,主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达到2000辆以上。

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主城区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7个区、县(市)达到50%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在主城区推行“绿色运输”,禁止“黄标车”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运营,并将“黄标车限行”作为核发特许通行证、渣土运输许可证、营运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至重点镇、主要公路,并扩大限行时段。

加强对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建立完善市、区县(市)两级黄标车违法通行电子抓拍系统,进一步强化对黄标车违法通行的现场执法。

2014年起,主城区实施国I汽油排放标准车辆限行。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局

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更新的小客车黄标车可以产生更新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淘汰更新的小客车黄标车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

提升

燃油品质

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

2015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市贸易局、市发改委

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

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工作,督促主城区3座储油库和112座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规范运行,年回收汽油450吨以上。

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把车辆检测关,采用更为严格的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加强对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

2015年起,新购的公交车、出租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新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加大对国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加装颗粒物捕捉器的财政补助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水上运输

废气治理

加强对船舶尾气污染治理,强化运输扬尘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项目

环境准入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发布并执行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导向目录。

市发改委

实施严格的节能环保准入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审批制度。

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新建项目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

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淘汰关停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耗能企业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要求,提前1年完成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17年年底前,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向社会公布淘汰产能目录。

结合杭州实际,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和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污染企业的淘汰关停力度;

制定年度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耗能企业的淘汰关停计划,并分期分批完成淘汰关停任务。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关停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对应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加快大气

污染源治理

2014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热电企业脱硝工程;

对热电企业现有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运行加强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脱硫设施安装工作。

全面启动11个重点行业(化工、纺织印染、化纤、印刷包装、木业、制鞋、涂装、涂料、橡胶塑料制品、合成革及生活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的调查和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浙环发〔2013〕54号文件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和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工作,VOCs排放量削减18%。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11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任务,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

控制装修废气污染。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制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环保局

加快发展

生态产业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2014年启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所有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明确改造目标和任务,落实有关措施。

到2015年,杭州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浙江建德经济开发区(杭州市建德高新技术产业园)、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

到2017年,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开发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2017年年底前,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2017年年底,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培育节能

环保产业

制定出台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在生产、服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外经贸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城市扬尘污染和农村废气污染控制

综合整治

城市扬尘

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的要求,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加大对工地扬尘监管工作的考核力度,深入落实主城区政府(管委会)对工地扬尘的监管职责。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到2015年年底,建设工地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市区所有建设工地要达到文明工地要求,施工工地切实落实“七个100%”;

渣土运输车辆要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同时录入“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加强对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的监管,保障工地扬尘治理经费落实到位。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市区道路扬尘控制,2015年年底前,7个区、县(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45%以上;

2017年年底前,主城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8%—89%,7个区、县(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均达到50%以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

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扬尘控制。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扬尘控制,大型煤堆、料堆要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粉尘治理,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成烟控区。

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等废弃物;

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公安局

控制农村

废气污染

区、县(市)建立以乡镇、村为主体的禁止秸秆焚烧的长效监管体系,严防随意露天焚烧秸秆;

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

2014年年底前,萧山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建设,杜绝秸秆焚烧。

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

加强农产品保护基地周边大气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防止农产品受大气环境污染。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

实施采矿粉尘和废弃矿山治理。

2014年制定实施矿山治理规划方案,逐步关停主城区和7个区、县(市)建成区及其他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山。

2015年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

对已关闭的废弃矿山开展矸石山和危岩治理,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到2017年年底,已关闭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

及时对低丘缓坡、林地开发进行植树复绿。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完善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湿地、防护林建设以及交通走廊两边绿地建设,扩大绿化面积。

到2015年年底前,全市新造林38.69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4.87%。

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推进油烟

治理、监管

全面推进主城区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建立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理维护制度,推动餐饮行业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推进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的查处工作。

2014年年底前,主城区全面完成餐饮企业油烟治理工作;

2015年年底前,7个区、县(市)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企业油烟治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治无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发挥模范作用,做好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与清理维护工作。

推进餐饮业使用清洁能源。

逐步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七、健全大气环境治理科技支撑体系

深化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深化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

加强城市通风廊道、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等课题的研究。

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健全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深化环保、气象部门合作,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99号)要求,2014年6月底前,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应急行动方案;

五县(市)制定实施本区域应急预案。

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出台《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强化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约束。

市法制办、市环保局

强化

环境执法

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市场监管、建设等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工业企业和各类扬尘、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的治理力度。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完善信息

公开制度

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点源、大气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每月公布主城区各区降尘监测结果。

九、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积极参与和全面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杭湖嘉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推动建立四市政府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工作例会、进展信息通报等制度。

市环保局、市经合办,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分解目标任务,丰富合作内容

分年度确定区域合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并进行量化、细化;

强化合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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