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WORD16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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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办理无争议的合同法律事务应适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涉及学校利益的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学校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单位触犯《刑法》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事务。
包括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有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两类。
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存在权益争议情况下,为确认、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某种权利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如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各类公证、实行目标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外协商与谈判、对外融资、追索债款债物、请求赔偿、在媒体公开对某一事件发表声明等。
有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虽已发生权益纠纷,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只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的法律事务。
如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行政申诉、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等。
第四条法律事务处理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凡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处理诉讼法律事务、有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呈报。
法律事务发生后,承办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呈报表》,并附基本材料,交法律事务部。
对于诉讼(含民事、行政诉讼和单位触犯《刑法》的刑事诉讼)、仲裁(含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行政听证与复议(含教育、劳动、人事、环保、消防、城管、卫生防疫、工商、出版、税务、物价、审计、国土、规划等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听证与复议)等事务,承办单位必须在法定时效(或期限)的三分之一以内呈报。
(二)立案(立项)。
法律事务部对呈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立项)条件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立案(立项)。
(三)材料收集与整理。
承办单位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整理可以证明(说明)该项法律事务全部事实的请批件、上级批复、会议(会谈)纪要、合同文本、备忘录、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图表、凭证、单据、发票、音像资料、照片、媒体资料、网上资料、文字笔录、物品、经办人和知情人联系方式与相关证件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交法律事务部。
根据需要,法律事务部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交相关证据材料与法规、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法律事务部收到材料时,必须向报送材料的承办单位出具收据。
(四)汇报。
法律事务部对已有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就该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提出初步方案,经承办单位认可后,会同承办单位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法律事务部和承办单位对处理方案有分歧时,双方应当共同向校领导汇报。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校领导认为某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案需要提交党委会或校务会研究的,由法律事务部会同承办单位向交党委会或校务会汇报。
(五)处理。
法律事务部根据校领导批准的法律事务处理方案,依法组织承办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法律事务。
涉及承办单位业务与相关政策、法规的文书(文本)由承办单位起草,承办单位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出具有关书面说明,并对文书(文本)条款及书面说明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法律事务部与承办单位对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理解发生分歧时,双方应当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平等讨论和交流,力求形成共识;
必要时,可以共同到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咨询。
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基本法律及《教育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文书(文本)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性;
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调解和申请行政复议等活动。
(六)总结与归档。
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以内,法律事务部应当对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六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承办单位请示校领导以后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七条法律事务立案(立项)后,在处理完毕以前,承办单位应于每个月初前5日内将上月法律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定期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并报送新收集的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部应建立法律事务处理台帐制度,于每季度末向党委汇报上个季度全校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
必要时,根据党委的指示,向全校通报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一年内,法律事务部负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九条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收受贿赂(如“信息费”、“咨询费”“好处费”、回扣、折扣等),或不负责任、不熟悉本岗位业务与政策、法规,导致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查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现错误付款的,同意该笔付款的所有签字人对错误付款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呈报表
法律事务基本情况
呈报单位:
相关单位(或个人):
名称(姓名)、地址(住所)、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范围(职业)、联系方式等
事由:
主要内容(含事情起因、基本事实、处理过程、目标、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等)
承办单位意见:
年月日
法律事务部意见:
年月日
校领导意见:
附件三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学校及校属单位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任正、副组长,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审处、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分口把关,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法律事务部。
第四条学校刻制四枚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保管和用印:
1、劳动人事合同专用章。
用于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2、合同专用章
(1)。
用于签订对外合作合同;
3、合同专用章
(2)。
用于签订基建、维修工程合同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合同;
4、合同专用章(3)。
用于签订以上三类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合同签订盖章之前必须有经办人及相关负责人签字。
根据合同标的额(严禁化整为零)及合同的特征,签字授权如下:
1、对外合作(含联合办学、电大系统合作、对外融资、对外投资、外事)合同及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签章);
2、劳动人事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签章),或由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人事处负责人签字(签章);
3、其他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字(签章),或由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校属单位的下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原则和要求
(一)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图表、单据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
没有示范文本的,可采用其它参考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投标人的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
(四)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当在签约前做好以下可行性调查与分析,并以书面形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
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2、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合同的起草由各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各具体执行单位就合同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并对条款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六)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学校实行财务建设处、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审处和具体执行单位参与的会签制度。
财务建设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计划立项及预算、结算;
纪委监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标的额;
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性;
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负责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和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论证。
各会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并报分管校领导。
第七条合同的立项与工作程序
(一)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联合经营、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外事等重大合同的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批准。
立项后,由合同专业组中的具体执行单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经考察筛选后,提交党委会或校务会批准,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二)凡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各专业组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必须按《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由党委会或校务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立项后,由专业组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然后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三)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组:
1、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含图书、教材、计算机软件、行政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电器、家俱、药品、学生卧具、办公用品等)采购合同专业组
组长:
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
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
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建设处、纪委监审处、工会、教务处、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专家1-2人
2、基建、维修(含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的建设与装饰、维修费用在5千元以上的各类维修等)工程合同专业组
组长:
副组长:
财务建设处、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
校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审处、工会、实验实训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
3、劳动人事(含人才引进、员工聘用、兼职教师聘用、勤工俭学、单位目标管理、服务项目承包等)合同专业组
组长:
分管校领导
人事处、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审处、财务建设处、工会、教务处、学生处、具体用人单位或目标管理单位负责人
4、对外合作及其他(含联合办学、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产学研结合、电大系统合作、对外宣传、对外融资、对外投资、科研项目、技术转让、外事等)合同专业组
项目负责单位、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校长办公室、财务建设处、纪委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
5、各专业组的主要任务:
(l)按照《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与程序,组织办理对5万元以上的基建、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各类维修工程公开招投标事项;
(2)制定招投标标书、标底、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组织对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进行考察,根据资质证明、报价方案,现场验证及投标单位的承诺,开展评标、议标,经评议,提出中标意见。
(4)监督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严格按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各专业组副组长单位应建立合同台帐制度,合同具体执行单位在合同正式签署后,应于每个月初前5日内将上月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定期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合同报表。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通报上个季度全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第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年内,法律事务部负责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条由国家事业费支付的合同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标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的管理与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专业组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基建、维修项目必须按程序签订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外聘人员必须按程序签订合同后才能上岗,其它各类合同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财务建设处应按本办法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审核付款,严格把关,没有合同的一律不得付款。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单价、数量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财务建设处应当拒绝付款。
如确需变更合同,应由专业组提出变更理由与依据,并按主合同的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合同。
(四)校办产业的合同、后勤服务承包合同由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
(五)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原则上禁止立项。
确须立项的,必须按《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或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六)所有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原件必须送法律事务部、财务建设处各一份,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另须送纪委监审处一份。
(七)在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收受贿赂(如“信息费”、“咨询费”、“好处费”、回扣、折扣等),或不负责任、不熟悉本岗位业务与政策、法规,导致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由纪委监审处负责查处,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技术合同的台账信息报表、会签制度和劳动人事合同的会签制度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合同管理办法,经校务会通过后执行;
没有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办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事务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以前制订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合同会签、审批表
合同的基本情况
甲方:
乙方:
标的:
主要内容
履行本合同的资金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作为收款方或不承担配套资金的不填写此栏)
合同具体执行单位意见:
负责人:
合同会签单位
财务建设处意见:
纪委监审处意见
法律事务部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法定代表人意见
备注
(合同主要内容和签审意见栏写不下的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