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处罚规定解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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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布

C/0

2009.4.1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HSE标准化管理,提高员工健康安全环保意识,规范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在公司原《违章处罚规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钻修井范围内的违章处罚。

3职责

3.1生产技术装备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监督、检查与考核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3.2综合部和财务部是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违章处罚金的扣缴。

3.3公司所属钻修井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内违章处罚的实施。

3.4各级管理部门、HSE监理站负责违章处罚的实施。

4违章处罚内容

4.1综合部分违章处罚

4.1.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章,每发现一次、缺少一项或出现一项不合格,给予100元扣款。

4.1.1.1急救包内器械不全或无任何药品、使用后无记录的责任者。

4.1.1.2闸刀、配电箱、电器开关零部件不全的管理者。

4.1.1.3钢丝绳绳径与绳卡不匹配,卡子方向不按规定安装,以及钢

丝绳打有死结的责任者。

4.1.1.4不按额定电流选用保险丝的责任者。

4.1.1.5起吊重物前,不鸣号示意的操作者。

4.1.1.6未执行野外生活基地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4.1.1.7消防器材不完整、灭火器失效、未按期检查或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4.1.1.8挪用消防器材的人员或责任者。

4.1.1.9施工现场电源线未按规定掩埋或架空的责任者。

4.1.1.10班组安全记录本、HSE现场检查表填写每缺一项的。

4.1.1.11液压钳防绞手装置失效,未检查出的责任者。

4.1.1.12对司钻不按操作规程,坐着操作刹把的责任者(有操作室的除外)。

4.1.1.13在上拉钻具时,钻具不从坡道上钻台的操作者。

4.1.1.14乱丢生活、工业垃圾的责任者

4.1.1.15现场配备的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面罩、硫化氢检测仪脏的责任者。

4.1.2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章,每发现一次、缺少一项或出现一项不合格,给予200元扣款。

4.1.2.1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责任者,未组织班前安全讲话的班组长,以及未对不能及时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的责任者。

4.1.2.2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人员。

4.1.2.3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安全帽、工作鞋(靴)、劳保服装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操作者或进入施工现场的公司其他人员。

4.1.2.4消防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的责任者。

4.1.2.5作业车千斤未打紧,锁片未锁的责任者。

4.1.2.6无指重表或指重表损坏的责任者。

4.1.2.7野外驻地或施工现场无消防器材的责任者。

4.1.2.8未按要求在作业设备相关部位销子上穿保险销的责任者。

4.1.2.9野外驻地食堂未执行卫生制度的责任人。

4.1.2.10下钻不按规定检查和使用辅助刹车的操作者。

4.1.2.11提钻未取下安全卡瓦和三片卡瓦的井口操作者。

4.1.2.12站在大钳(或液压钳)上或其它浮动物体上作业的责任者。

4.1.2.13不按规定调整刹车带的作业者。

4.1.2.14造成设备超保、漏保或超负荷使用的责任者。

4.1.2.15进入旋转或断电检修电器等部位时,未安排监护的管理者。

4.1.2.16禁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的施工现场。

4.1.2.17高空作业或从钻台、抽油机平台上向下随意丢物体的人员。

4.1.2.18冬季施工不认真检查泥浆泵及循环管线的操作者。

4.1.2.19冬季使用水刹车不经过预热或人力转动的操作者。

4.1.2.20在电热板或其它发热电器周围堆放易燃物的责任者。

4.1.2.21过路电缆未穿管埋地或架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4.1.2.22列车房、值班房或野营房直接与电线摩擦的管理者。

4.1.2.23电线接头松动、裸露不及时整改的责任人。

4.1.2.24作业场所、野外驻地或办公场所随意乱拉电线者。

4.1.2.25灯泡与灯座不符或值班房内未按规定使用照明灯泡的责任者。

4.1.2.26直接在电热板上烘烤湿物的人员。

4.1.2.27检修电路使用绝缘有破损的工具的检修人员。

4.1.2.28电线接头、闸刀、配电箱不作防水保护的责任者。

4.1.2.29远控房不用专线电源控制的责任者。

4.1.2.30每年5~10月的高温季节,使氧气、乙炔气或液化气瓶、化学品在阳光下暴晒的责任人。

4.1.2.3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的责任者。

4.1.2.32车辆进入井场,不服从现场人员指挥或不按规定摆放车辆的驾驶员。

4.1.2.33未使用安全电压工作灯的操作者或管理者。

4.1.2.34电气设备、列车房、值班房或野营房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4.1.2.35设备关键传动部位紧固螺丝缺少或松动的责任者。

4.1.2.36设备缺油、不加注黄油和缺水的责任者。

4.1.2.37混用设备油品加油桶的责任者。

4.1.2.38修井机防碰天车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责任者。

4.1.2.39游动滑车部位销螺丝松的责任者。

4.1.2.40吊卡锁紧装置失效的责任者。

4.1.2.41指挥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指挥袖章的指挥者。

4.1.2.42接到现场有关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的信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4.1.2.43使用不合格工用具的责任者。

4.1.2.44钻具提、甩不戴护丝的操作者。

4.1.2.45吊卡销子未使用磁性销子或防掉销子的责任者。

4.1.2.46不按规定传达并组织员工学习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1.2.47发生安全事故及应急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程序汇报,或者未执行应急程序的责任者班前安全讲话未针对工序进行风险评价的责任者。

4.1.2.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戴各种健康防护用品的责任者。

4.1.2.49现场配备的正压式呼吸器压力不足的责任者。

4.1.3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章,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扣款。

4.1.3.1未按要求及时传达落实会议精神或公司下达的各种文件精神的管理者。

4.1.3.2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或擅自安排新员工从事风险性作业的责任人。

4.1.3.3未按规定进行开工验收或无开工验收单就组织施工的责任者。

4.1.3.4施工作业队未进行检查就进行组织施工的管理者。

4.1.3.5规章制度不全,特别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者。

4.1.3.6岗位交接班不认真,未进行巡回检查就开始工作的岗位人员。

4.1.3.7未填写或未进行检查就填写符合以及未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或现场没有班组安全记录本、HSE现场检查表的责任者。

4.1.3.8二层台小猴台、水龙带、吊卡销子、滑轮、地面高压管线接口、扶梯、坡道等没有安装保险绳(链)的责任者。

4.1.3.9未按规定使用软管线的责任者。

4.1.3.10高空作业所带工具不系保险绳的责任者。

4.1.3.11攀登井架不使用差速器的责任者。

4.1.3.12因施工作业需要改变现场设施完整性、安全设施的整体性,作业后又未进行恢复的作业指挥者和操作者。

4.1.3.13提钻用转盘绷扣的操作者。

4.1.3.14在井架、二层台或其它高空放置活动物体的作业者。

4.1.3.15使用两用吊卡,提抽油杆未将吊环取下的责任者。

4.1.3.16下套管时,未将吊卡座到井口,就用小绞车上提坡道上套管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4.1.3.17乘吊卡、猫头绳或小绞车、大钩升降,或站在被起吊的重物上,随重物起降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4.1.3.18处理事故强行活动钻具前,大方瓦、小方瓦不栓保险栓的操作者。

4.1.3.19小绞车超越使用范围或超负荷使用的操作者。

4.1.3.20未按规定正确使用防喷器或未落实井控措施的责任者。

4.1.3.21无人指挥或未听指挥起吊重物的起吊操作者。

4.1.3.22违章指挥起吊作业的指挥者。

4.1.3.23违反“十不吊”的指挥者或操作者。

4.1.3.24使用不符合标准钢丝绳套的责任者。

4.1.3.25保险丝用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的责任者。

4.1.3.26检修、保养或停用设备不切断气源、电源或不挂警示牌的责任者和作业者。

4.1.3.27电气设备存在故障、缺陷,未经修理,强行使用的责任者。

4.1.3.28违章使用氧气、乙炔气混放,使用时两者安全距离不足5米或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距离不足10米的责任者。

4.1.3.29重点防火区域未遵守防火防爆规定的操作者。

4.1.3.30使用其它材料代替泥浆泵安全阀保险销的责任者。

4.1.3.31刹车和游动系统关键部位的螺丝松动或焊口脱裂的责任者。

4.1.3.32设备加注润滑油、冷却水不执行标准,造成设备严重缺润滑油、冷却水的责任者。

4.1.3.33下钻时,15T以上不挂水刹车的操作者。

4.1.3.34吊卡销子未穿到位就进行提下钻的井口操作人员。

4.1.3.35设备运转时,从传动部位下方通过或停留者。

4.1.3.36外露传动部位无护罩的责任者。

4.1.3.37修井机液缸、主梁连接部位的耳环焊接部位裂纹,未检查出的责任者。

4.1.3.38修井机防碰天车失效的责任者。

4.1.3.39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对监理提出的不符合进行整改的责任者。

4.1.3.40拒签《HSE监理指令》、《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现场HSE表现评价表》的责任者。

4.1.3.41凡各种施工未按施工设计、井控设计组织施工的指挥者。

4.1.3.42高压施工未经过现场指挥和监理同意情况下.擅自进入高压区者和进入高压区无人监护者。

4.1.3.43施工期间暂停作业没有关闭井口的责任者。

4.1.3.44不按照井控细则规定,安装防喷器的现场指挥者。

4.1.3.45不按规定组织防喷、硫化氢、消防演习的责任者。

4.1.3.46无视安全、监督部门警告,未及时清除井控隐患的责任者。

4.1.3.47不按规定检查、维护、保养井控装置,致使其带病运行的责任者。

4.1.3.48不按规定配备井控装置,或井控装置存在缺陷的责任者和管理者。

4.1.3.49不按照井控细则要求召开井控例会的管理者;

4.1.3.50不按规定进行应急物资保管、检查和使用的责任者和管理者。

4.1.3.51措施变更后未履行变更手续就进行施工的责任者、指挥者。

4.1.3.52逃生器、差速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查和保养的责任者。

4.1.3.53在钻台边和钻台坡道上进行上、卸扣的责任者(方钻杆与水龙头之间的上、卸扣除外)。

4.1.3.5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者。

4.1.3.55未按规定上报各项报表、资料的责任者。

4.1.3.56施工现场脱岗、睡岗、酒后上岗。

4.1.4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章,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扣款。

4.1.4.1在作业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开工的验收者或未按规定申请验收,命令或组织施工的指挥者或管理者。

4.1.4.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命令或组织施工的指挥者或管理者。

4.1.4.3不按规定进行施工设计、安全预案或施工措施审批的管理人员。

4.1.4.4在缺氧、有限空间、动土、有毒、有害环境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责任者和管理者。

4.1.4.5工业动火中不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执行防火、防爆措施的施工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单位领导。

4.1.4.6雾、雨、雪天气能见度低于100米,5级(含5级)以上大风和夜间立放井架的指挥者。

4.1.4.7未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其上岗的责任人。

4.1.4.8未经审批擅自钻开油气层的指挥者。

4.1.4.9不执行《HSE指令》、《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隐患通知书》的责任者。

4.1.4.10高温期间,不落实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者。

4.1.4.11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4.1.4.12对事故苗头或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4.1.4.13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未按井控“消项制”进行消项,致使同类问题或违章现象重复发生的责任者和管理者。

4.1.4.14安排无上岗证人员上岗的指挥者(特种作业证按照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处理)。

4.1.4.15作业时中途强行挂水刹车的操作者。

4.1.4.16不落实事故纠正预防措施的责任者。

4.1.4.17不按施工设计施工和施工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者、指挥者。

4.1.4.18不按照井控细则要求进行井控设计编制和审批的责任者。

4.1.4.19未按规定开展井控检查,或检查不认真,检查后现场仍然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任者和管理者。

4.1.4.20发现溢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井喷事故的指挥者和管理者。

4.1.5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章,每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扣款。

4.1.5.1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4.1.5.2在高处和地面在同一垂直面交叉作业的作业者和指挥者。

4.1.5.3安全装置失灵、安全设施不可靠或不齐全,未采取整改措施而冒险作业的作业者和指挥者。

4.1.5.4无施工设计、安全预案擅自组织施工或违反施工设计、安全

预案规定的责任者。

4.1.5.5对酒后上岗未制止的责任者。

4.1.5.6对于新投产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责任人。

4.2违反环保规定的处罚

4.2.1公司各种作业所产生的污液必须进池或罐,不得随意乱排,对于一次造成100平米以内的少量污染,提出警告,及时治理,未及时治理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500元扣款。

对于一次造成100平米以上的污染,给予现场管理人员800元扣款,每增加50平米,增加100元扣款,未及时治理的,加倍处罚。

4.2.2钻修井分公司值班罐车驾驶员不得将未卸完的污水、污油随意排放,违

者扣款1000元。

同时,被环保部门和甲方单位处罚的费用,由肇事者承担。

4.2.3污染、破坏生态、自然、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者,

给予1000元的扣款;

4.3事故管理

4.3.1发生事故后,按规定报告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每延误一天,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100元扣款。

4.3.2隐瞒事故扣单位第一责任人1000元。

4.3.3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现场的责任者,扣款1000元。

4.4对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的部门、现场最高管理或指挥人员的处罚

4.4.1对收到的有关HSE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处理的,每延误一天,给予管理部门责任人50元扣款。

4.4.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发现的违章行为没有处理,按违章的同等水平处罚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4.4.3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人员、现场最高管理、指挥人员和监理对于现场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对发现的违章,监督、制止、处理不力,一经发现,按违章的同等水平进行处罚。

4.4.4对未履行职责的监理或管理人员处罚后,仍未积极组织纠正违章的,上报到公司组织、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其监理或管理工作,提交公司QHSE管委会处理。

4.5对重复违章人员的处罚

4.5.1对重复违章人员执行前款规定的违章处罚,同时,重复违章加倍处罚。

4.6 

对现场未按标准化施工,造成停工的处罚

4.6.1 

现场未按标准化施工,被责令停工的单位,除管理人员按相应

的条款处罚外,并且扣除该基层单位人均浮动工资。

4.7处罚的实施

4.7.1公司各级管理部门或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小组应该对管辖区域内发现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4.7.2《违章处罚通知单》统一制定,一式二份。

财务部和被处罚人各执一份。

处罚人员要将《违章处罚通知单》交本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扣缴。

4.7.3有HSE监理员负责监督的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行为,由现场HSE监理员实施处罚。

HSE监理站每月将《违章处罚通知单》记录汇总,并将违章处罚汇总表交财务部考核兑现。

4.7.4违章处罚的资金,由各级财务部门单独列帐,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提出使用方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单位安全奖励活动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7.5生产技术装备部对违章处罚进行监督管理,被处罚人对处罚有异议时,可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反映,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向公司生产技术装备部汇报,生产技术装备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8附则

4.8.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4.8.2本规定为钻井、井下作业通用的处罚规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依据各种作业的作业内容、“两书一表”或相关规定首先判定是否违章,然后再依据此规定进行处罚,凡《公司违章处罚规定》没有涉及到的违章行为,而其他规定没有处罚依据,应给予违章责任者200元的扣款处罚。

4.8.3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章,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按照禁令进行处理。

4.8.4本规定与集团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下达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相抵触的,均按集团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规定执行。

4.9.5本规定由生产技术装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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