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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方案 2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检查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

4.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其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

(3)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六、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1.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明的要求。

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4.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措施。

5.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七、集流管的安装

1.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

2.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连接容器与集流管之间的单向阀的流向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4.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固定牢固,并作防腐处理。

5.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6.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宜采用焊接法兰方法制作。

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制作。

采用钢管制作的集流管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镀锌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GB3091的有关规定。

7.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按本要求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8.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可与管道一起进行。

八、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1.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3.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4.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5.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九、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1.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2.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2)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的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编号,并应便于观察。

3.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卡关固定。

(3)水平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

(4)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卡固定。

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卡。

4.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防止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误喷射的可靠措施。

(2)加压介质采用氮气或空气,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储存压力。

(3)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关闭加压气源,5mim内被试管道的压力应无变化。

十、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1.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

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

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

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2~3条外露螺纹;

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作防腐处理。

(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且保证有不少于2条外露螺纹。

(3)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客。

套管的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两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3.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支、吊架之间的最大间距

普通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最大间距(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5.2

(2)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m。

(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1个防晃支架。

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1个防晃支架。

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需要对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吹扫和清洗。

(1)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P=1.5P0V0/(V0+VP)确定。

(2)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气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

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进行管道强度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保压5mim,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明显滴漏,目测管道应无变形。

(4)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所源后,3mim内压力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等方法检查防护区处的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5)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压严密性试验前,就进行吹扫。

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

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mm。

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十一、喷嘴的安装

1.安装喷嘴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2.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十二、管道连接件的安装

1.气体灭火系统在管网安装中管道和管道连接件的连接工艺应确保在高压气体作用下,密封材料不会撕裂、脱落及堵塞喷嘴孔洞现象。

2.灭火剂输送管道采用内外镀锌无缝钢管及其管接件。

3.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80mm,采用法兰连接;

小于等于80mm时,采用丝扣连接。

管道连接应尽量采用螺纹连接方式,若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与镀锌钢管焊接处必须重新实施镀锌防腐工艺处理。

十三、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

(一)、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0)中的有关规定。

1.专用泄压装置安装要求如下:

(1)泄压装置在防护区隔墙上的安装孔洞应在砌筑时,由墙体砌筑单位按照图纸要求和施工标准预留。

泄压装置的供应商应向墙体砌筑单位提供预埋和泄压装置安装固定用的金属框架。

金属框架应牢固的与墙体结合,框架与墙体之间的间隙应用水泥填实。

框架表面应涂防锈漆。

(2)泄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宜大于防护区隔墙墙体高度的2/3.在有吊顶的防护区,泄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其整体处于吊顶一下。

吊顶以下无法安装时,可安装在吊顶以上部位。

(3)泄压装置宜设在外墙上,其开口面积应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计算确定,不同的泄压面积要求可通过泄压装置的数量进行调整。

(4)泄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确保泄压方向朝着走廊等外部疏散通道。

无此类泄压位置时,也可利用周边的其他非气体防护区进行泄压。

(5)泄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确保泄压窗口部位从内外部都不被风管、设备或其他物体封堵。

离窗口150mm以上的完全遮挡可不被视作封堵,但遮挡物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对外泄压面积。

(6)应尽量不要利用防护区与紧贴轨行区隔墙安装泄压装置。

不得不安装在此处的泄压装置在安装时应采取特别加固措施,以确保装置整体及其任何部件不会因隧道风的震动而脱落至轨道上。

(7)同一防护区的多个泄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尽量分开。

(8)泄压装置主体应采用螺钉固定在预埋的金属框架上,并确定其泄压方向正确。

(9)泄压装置固定后,应采用手动的方式推动泄压窗口,确保窗口能够灵活的开启和自行关闭。

(10)在确保泄压装置动作正常后,才可安装泄压装置内外的装饰罩。

(11)泄压装置固定后,不可利用泄压窗口作为临时或永久管线的过墙通道。

十四、系统调试:

(一)、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系统手动、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并应合格。

1.手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按下手动启动按钮,观察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响应,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2)人工使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观察相关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方指示灯是否正常。

2.自动模拟启动试验可按下述方法进行:

(1)将灭火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与灭火系统相应的防护区驱动装置连接。

驱动装置应与阀门的动作机构脱离。

也可以用一个启动电压、电流与驱动装置的启动电压、电流相同的负载代替。

(2)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单一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报警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警铃、蜂鸣器发出报警声等)。

(3)人工模拟火警使该防护区内另一个火灾探测器动作,观察符合火警信号输出后,相关动作信号及联动设备动作是否正常(如发出声、光报警,启动输出端的负载,关闭通风空调、防火阀等)。

3.模拟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延迟时间与设定时间相符,响应时间满足要求。

(2)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3)联动设备动作正确。

(4)驱动装置动作可靠。

(二)、调试时,应对所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七氟丙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

氮气或压缩空气储存容器与被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连接与控制方式应一致,氮气或压缩气体的充装压力按设计要求执行。

氮气或压缩气体储存容器数不应少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得少于1个。

2.模拟喷气试验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3.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3)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4)信号反馈装置动作后,气体防护区门外的气体喷放指示灯应正常工作。

(5)储存容器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输送管网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损伤。

(6)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上,且应能从每个喷嘴喷出。

(三)、设有灭火剂备用量且储存容器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的系统应按照规定进行模拟切换试验,并合格。

(四)、模拟喷气试验的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气体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且应能从被试防护区的每个喷嘴喷出。

2.有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3.有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4.贮瓶间内的设备和对应防护区内的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明显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5.进行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切换操作试验时可采用手动操作,并应按规定准备一个氮气贮存容器。

十五、系统验收:

(一)、一般规定:

1.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公安消防部门主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2.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3)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4)竣工报告。

(5)设计说明书。

(6)调试报告。

(7)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8)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9)深圳城建档案馆、深圳建设局、深圳公安消防局等规定的其他技术资料。

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防护区和储瓶间内设备。

(2)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3)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4)有关的安全设施。

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规范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型式可按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的验收: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与数量、防护区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方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地下储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气体消防设备的验收: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储存压力检查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全数检查。

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式,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和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由关规定。

5.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由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系统功能验收:

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符合要求。

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

2.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应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上相适应的指示灯泡、压力表等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

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指示灯泡显示正常活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的要求。

(2)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3)有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符合规范规定。

4.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时,功能检验为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十六、系统维护管理:

(一)、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

1.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二)、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且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每月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集流管、安全泄压装置、选择阀、高压软管、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

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3.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五)、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瓶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架、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灭火剂的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则应按规范规定,对其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按规范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喷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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