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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村民自治不断实践,使农民的民主与法治的意识得到启示和增长,农村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基础,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同时,我们更应该深刻认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因素,农民的民主与法治的意识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农村市场经济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教育落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

农村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

农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这些因素限制了农村民主与法治的过程民主法治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解决三农问题,农村法治建设理论研究无疑对当前这些改革与实践的现实具有积极意义。

新农村法治建设是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农村、农业和农民,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力量。

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需要法治支持和依赖。

近年来,尽管新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鉴于此,分析建设的新农村法治路径选择,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成为一个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本文以江苏沐阳县为例,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针对农村和农民特点展开,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开展“送法下乡”等加强农村法治教育的对策分析。

关键词:

农村法治教育江苏沐阳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面积占土地面积超过57%,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农村法治符合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情,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很好地审时度势,将农村法治研究提到应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法治研究一般的趋势是繁荣,但是研究水平较低、学术和实践基本是简单重复,研究农村改革的规则灵敏度的不高,是我国农村法治研究不能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农村法治建设长期成为我国国法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1农村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1.1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各个层面的参与。

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包括超过9亿人口在农村,像这样的特殊条件,决定我们国家在不断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应将农村的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完成,因为农村一直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是促进社会生活法律化,维护农村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中国社会和法律系统现在面临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农村地区有显著表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设,对中国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模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真正解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的思考中国的法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

目前,很多法律学者都已经意识到,正在积极地寻求现实的解决中国法律制度问题的理论探索。

这应该是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理论建设的前瞻性探索。

同时也应该看到,该尝试和探索还不太深,其观点和意见还不是很成熟,系统的理论解释和指导还有待加强。

所以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规则的问题,将对我们建立自己的法律理论的进展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保证。

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村经济,如何利用法制手段引导、规范和保障,是全国发展作为一个重大问题。

党在农村政策的实施将依靠法律制度,村民自治的生产经营也可以依赖法律制度,农民的经济行为和市场经济关系也要靠法律规范。

在中国,随着改善农业现代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作用将越来越显著。

农业产业的现状和特点,要求通过法律给予特别保护,培育农村市场健康发展,农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合作,更要从法律的规范和完善。

第二,加强法制化建设农村法治是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有力保障。

对农村普及义务教育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农村实施计划生育也需要灵活的法制教育。

发展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要有全面的法治教育。

1.2转型期社会的复杂性

农村法治的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如农民负担过重,农民集体闹事的现象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农村有复兴的现象,一些当地的农民和基层干部之间的冲突,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有必要加强农村法治法制化建设,完善民主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1.3传统陈旧观念的顽固性

农民通常缺乏现代法律概念,现代法律意识落后。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在现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世代”的感觉。

这种传统的友谊标准思想状况、地位,无论场合过度滥用,一定会发起的感情,导致人类的网络秩序而不是法律和秩序。

二是权力至上思想。

农民用来遵守强权,强权就是法律甚至超过法律,农民不知道也不习惯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法律敬而远之。

三是法律的义务思考浅薄。

农民只看到法律实施方面,义务的强烈意识,农民权利意识薄弱,从内心里是更难接受并遵守律法。

四是存在“族规家法”神圣观念,农民发生纠纷更愿意以族规家法来私了解决。

2农村法治教育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2.1农村法制教育的现状

法律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潜在的主体内部文化和揭示了隐藏在社会外部的显示文化,前者如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后者如设置的法律制度、措施。

法治社会建立广泛宣传应为法律文化和大的信心。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江苏沐阳县农村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直以“家天下”的概念为中心,加强“人治”传统,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农村大量的制定“宗法”、“族规”,许多纠纷避免在法庭上解决。

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的宗族组织在农村社会生活不断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对抗的负面影响的传统观念,否则此消彼长,法治在农村地区将更难以展开。

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社会秩序为基础,需要一个现代和谐社会秩序相呼应。

法律是维护社会程序稳定的系统,由于中国农村取决于社会宗法的权威性和村干部管理等形式,来解决农村社会生活的问题。

法治的不仅意味着社会治理的结构的变化,而且还需要改变着社会的秩序,但在现阶段江苏沐阳县的乡村的法治,仍追求和谐有效的社会秩序人治的目标。

缺乏法治秩序,使城乡之间的协调处在一个困难的境地,使农民与城市法律意识之间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增多,法律协调利益,和谐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和谐秩序是特别重要的。

农村受二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思想影响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改变。

改革开放以来,因为文化差异的城市和农村政策形成的二元结构,在我们的法制建设在城市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维护法治的基础上完整。

江苏沐阳县农村,要想真正实现“地方社会”向“法治社会”的变化,必须要充分了解建设的现状农村法治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发展的过程中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

2.2农村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法律宣传不到位

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配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多的松动,很少有群众大会举行。

虽然电视机在农村地区已经很普遍,但在现代远程教育方面,农村落后城市很远,农村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有一个很大的空白。

有时当学校的学生就会出现大规模斗殴事件。

有时法制教育宣传部门也会组织学生听一个基本的法律教育课程,但事实上只落于形式,真正的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社会法治的物质保障。

历史证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

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农村经济,农村市场经济条件的农村经济发展依赖于区域演化的农村法治。

江苏沐阳县的农业是由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农村变化的过程中,江苏沐阳县农村经济还很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有一个更为接近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的要求不高。

弱者和穷人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的过程中存在的天生的需求和发展的后天障碍。

大多数农民对法律并不了解,法制教育短缺。

缺乏法律教育农民文化知识的匮乏,农民的文化知识的匮乏来自农民文化水平低、农民文化水平低从农村经济落后。

所以循环看来,江苏沐阳县农村法治是缺乏茁壮成长的土壤,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基础。

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普遍选择村干部调解或经常结算方式。

农民收入和贫困阻碍农民选择成本较高的诉讼程序,使人们诉讼。

江苏沐阳县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缺乏办案经费开支,使“金钱案”、“人情案”、“创收案”盛行,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进而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观点。

长期下去,法律的权威、建设法治的将受到严重伤害。

2.2.2农村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是新农村法治建设事业的主体,新农村建设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民决定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将会发现这种现象:

一些农民不愿意参加法治建设,认为建设法治的可有可无,只是一件没有什么价值的东西,一些农民则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政府的事,与农民没有关系。

江苏沐阳县有些农民也为执法和司法参与的现实成本高,他们退缩,选择不参加,有些农民也农村法治由于极限的主观与客观条件的理念,觉得忠实于法治参与是奇怪的。

甚至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他们的参与是法律方式以外的免费解决办法。

因此,新农村建设法治必须零距离进入农村,让法律贴近生活,让法律成为他们的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与实践密切,否则,农民就会怀疑和不理解,严重的还可能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农民的建设和农村法治社会的主体,功能是非常大的,甚至可以决定农村法制建设真的可以预期的结果。

司法公正,是提高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实际效果,建立和谐的农村基本法律和秩序。

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的心理、知识、概念和想法结合起来,体现了其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沐阳县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正比关系,沐阳县农民法律意识不是随着经济的增长步伐的加快。

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么是顺服权威,忍气吞声,要么是“以暴制暴”。

农民法律意识是法律行为直接控制因素,农民的基本的法律意识已成为农村法治的最大的约束。

(2)部分干部法律意识缺失

党在农村的基层干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保证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干部组织在村里领导工作中存在法律意识缺失的问题,我们必须参照村务管理决定,不能党政不分;

两个有效的监督,确保委员会权力的合法行使,并不能越俎代庖。

基层组织集团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党内生活的组织体系,不断学习提高党的政策观点、法治意识、提高依法、依法领导水平按照决定,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研究方法上,奉公守法,依照法律规定。

由多种因素的影响,江苏沐阳县农村执法明显不到位,最突出的表现是“执法难”、“执行难”为主要特征的执法不力。

在我国,司法机关基层组织设置为县级法院,经常集中在人口众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

这使得司法机构不能进入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导致执法资源的稀缺。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江苏沐阳县农村接触很少。

农村执法农村法治不严重产生了很大的伤害。

在乡下,由于程序繁琐、复杂、成本高、司法腐败和排除干扰,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等现象,农夫们付出了巨大的成本的同时,也不能让自己的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让农民生产的法律法规法律,也自然导致“执法难”现象出现。

由于农民权益执法者漠视,执法机构是利益主体,执法者素质不高,提高松散,缺乏强大的监管和执法,导致干群关系恶化,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降低法律权威,让农民恨光法律诉讼,农村法治建设带来重大的障碍,农村法律和法规,突出边缘化的角色。

2.2.3法律教育者水平较低

法律教育者是农村法制的启蒙者。

尽管我国普及了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取得较大成绩,但解释基本法在农村工作或表现出极为严重的空缺。

该司法解释本身是合法的吗等等,许多问题的释法过程,在农村法治常出现的主体模糊,让人们不知道该做什么。

释法在理解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现实状况不好中心经济为政府工作普法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多见于一年一回的“普法日”的宣传,也存在片面理解的法律功能,想办法是人民服从教育;

更存在措施不到位,流于形式,普法宣传上的文件,留于应付检查;

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农村法制宣传不够规范、检查指导不到位、监督懒洋洋。

从一个解释形式看,形式单调,内容质量差,效果不佳。

宣传内容也缺乏针对性。

可以说,解释基本法的工作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和标准,这是构建农村法治一个盲区。

2.2.4法律服务质量落后

如乡镇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经常使用公安、司法权力,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农民更习惯于依靠政府解决这个问题,这使得法律很难融入百姓生活。

法律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从修法实践来看,对法制的修订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

《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200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但是近几年社会形势变化太快,还没实行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在实行了近二十年土地承包后,才在2002年颁布实施,这虽然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视,但带有明显的时滞性。

其他诸如《森林法》、《基层组织法》、《村民自治法》等等,都面临法律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矛盾,很多问题的解决找不到法律依据。

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较,农民的平等权利缺乏强有力的规范和保障,阻碍了农民和农村迈向市场经济。

这表现在:

一是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缺乏法律保障,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差距,如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实际是4:

1),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份额与其有80%多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

3加强农村法治教育的对策分析

3.1加强法制宣传

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孵化的法治社会土壤。

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除了增加强烈的包括法律制度、司法队伍和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外,还必须加强官员和百姓的心向力,形成强有力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因此,沐阳县应该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

邓小平同志指出:

“加强法制建设是重要的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

“这是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法治宣传农村教育的效果,例如通过无线电、电视、电影、杂志以及报刊、艺术表演等。

此外,通过村民自治,培训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村民们在农村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政治生活,按照国家法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地方转,使国家法律和农村的习惯法的有机结合,弥补国家法律不到位的地方,拉近了农民和国家法律的距离,形成现代法律意识。

从2011年政府组织的普法调查中发现,农民对法与法治的态度不再冷漠与排斥。

首先,农民了解法律的意愿不断增强。

在调查中,没有一个人表示不愿意了解法律,每个人都列出了自己最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其中,想了解诉讼法的占24.87%,想了解有关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法律文件的占51.70%,想了解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的占5.37%,想了解刑法的占7.72%,其他占13.48%。

其次,法治代替人治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选择。

虽然在调查中还有6.28%的人认为人治比法治好,有15.18%的人认为两者都好,有5.1%的人认为无所谓,但已经有69.11%的人认为法治比人治好。

除了有4.97%的人不知道,有5.1%的人认为无所谓外,89.53%的农民认为我国有必要进行法治建设,只有0.39%的人认为法治建设没有必要。

这说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理念逐渐被农民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共识。

3.2针对农村和农民特点展开

在沐阳县农村加强法制建设和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农民负担。

这需要加快农民承担费用和服务的立法,明确法律农民负担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惩罚的内容、方法,使农民负担基地,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大农民负担问题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在农村实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发挥,教育监督功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察,减少农民的负担,以更好的农民积极性,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的法治。

在一个法律的社会,人的法律意识虽然包含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此同时,它更包含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的优化。

虽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直是中外法律长期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没有一致的结论,但是这种讨论本身就足以解释程序正义在法治社会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迅速进行的时候,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及时实施,法律意识不仅包括法律知识本身;

同时,还应当包括最合适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现在一些案件在申诉中,有很多是通过司法程序可以解决或其他法律程序,但是对于双方采取法律手段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不足,从而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被认识到。

3.3推进农村法律服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消费水平和民工的农村居民等。

“148”的法律服务线变成密切党和农民“连心桥”,政府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真正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法治的为新农村建设理论提出了尽可能多的支持。

为增加农村法治建设资金,培育专业人才;

在建设过程中,其他地方的学习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政府的控制应控制在宏观的范围,不会有太多的介入;

尽量缩小城乡差别,给农民和城镇居民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真正实现和谐发展,要做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之路。

3.4开展“送法下乡”

针对当前农村释法糟糕的现状,为了让农民更多的法律,遵守、用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的解释工作。

第一,建立一个特定主题的农村释法。

结合施工实践,农村法治,树立法律的权威的前提是大众相信法律,因此有必要设定一个具体解释基本法的主题。

可以将乡镇司法员、乡镇法庭工作者、村委民事调解员作为释法的主体,因为他们与法律直接接触,并在群众心中早已形成了共识,将他们自上而下明确责任,划分职权,包村到户,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村释法体系。

第二,我们需要对农民的多途径多渠道、创造机会的研究方法。

采取农民易于接受,流行宣传法律,加强宣传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告牌、电视广播,当地电视台、学校、公平、公开的法制宣传专栏,采取典型示范,调解等多种有效的形式,让农民明白律法说,来解释法律效应。

第三,以普法为载体切实加强法治释解工作。

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基层政府要将普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工作一道作为工作重点,不能厚此薄彼;

转变普法即“听话教育”、“治民”的观念,全面宣传法律法规的权利与义务;

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不流于形式,从会议、文件、应付检查上深入到进村入户;

建立普法工作约束机制,做到指导规范、检查到位、监督得力、协调及时。

结论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当前民主法治在我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民主和法治意识建设,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我国农村法治教育难以取得实效的深层原因,在于农村法治教育主体的“非理性”选择,在于关涉各主体的各种利益的博弈。

要想打破僵局,必须从关怀主体利益,改变主体利益博弈结果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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