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模拟法庭剧本教学文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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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模拟法庭剧本教学文案Word格式.docx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委托代理人罗子杰,被告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静娴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全体座下。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下面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罗子杰,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委托代理人:

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陈静娴,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被告范钰、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因本案为民事诉讼,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的审判。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没有。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双方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范钰、刘勇、保利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董一琛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吴伊纯、丘璟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书睿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由于原告与被告未出庭,无需申请回避事项。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已经明确?

明确

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已经明确?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陈述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被告范钰、刘勇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800738.22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到2013年8月2日,利息、罚息合计103207.89元)。

2、确认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对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确认被告保利房地产公司对范钰、刘勇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2日,范钰因购买保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南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范钰向原告借款186万元,借款期限20年;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

保利房地产公司为范钰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范钰将购买的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抵押给浦发银行南京分行。

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1年5月18日向范钰发放贷款186万元,双方于2011年5月12日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房产登记。

自2012年11月20日起,范钰停止偿还贷款,截至2013年8月2日,范钰共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800738.22元,利息、罚息合计103207.89元。

2013年5月6日,刘勇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范钰欠浦发银行的贷款由本人负责偿还,于2013年5月20日前,所欠本息结清,于2013年6月份之后正常偿还浦发的按揭贷款”。

但刘勇此后未按承诺履行还款责任。

刘勇的承诺应属债务加入,其应对范钰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于是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现将请求的理由陈述如下:

1.范钰自2012年11月起连续数期未能按约还款,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张被告范钰偿还借款本金1800738.2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2.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范钰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对范钰用于抵押的南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由于被告范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及被告刘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所以现在由被告保利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答辩。

被告一:

答辩人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范钰、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事实与理由,现将案件事实陈述如下:

范钰已用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设定抵押,保利房地产公司应当在上述抵押不足以清偿范钰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下面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针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答辩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保利房地产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无。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首先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出示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借据)、刘勇出具的承诺书、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

原告方的书证举证完毕,现将证据交回原告委托代理人。

下面针对于原告方的书证进行质证,在质证的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你们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是否有意见?

无。

原告还有无证据要提交?

各方对于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出示的三组证据还有没有其他异议?

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

坐下。

(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范钰、保利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已按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范钰亦应按约还本付息。

但范钰自2012年11月起连续数期未能按约还款,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主张被告范钰偿还借款本金1800738.2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刘勇承诺范钰所欠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的贷款由其负责偿还,系刘勇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刘勇单方承诺,同时并不免除范钰履行债务的义务,其行为属于债务加入。

在刘勇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南京分行要求刘勇与范钰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未超出江苏省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故原告主张范钰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范钰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故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对范钰用于抵押的南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虽然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保利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放弃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故保利房地产公司提出应当在抵押房屋不足以清偿范钰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利房地产公司应对范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范钰、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全体起立

一、被告范钰、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738.2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8月2日,利息、罚息合计103207.89元,自2013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范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45600元。

三、如被告范钰、刘勇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范钰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保利香槟国际花园08幢1单元某室房屋,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保利房地产公司对被告范钰、刘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喜欢□一般□不喜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6元,减半收取10968元,由被告范钰、刘勇负担(被告范钰、刘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预交,被告范钰、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

原告浦发银行南京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元10968元由本院退回)。

调研提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

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

10105901040001276)。

审判员:

吴伊纯、丘璟2013年11月11日

动漫书籍□化妆品□其他□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13年11月11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范钰、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5、就业机会和问题分析

 

2、消费者分析

据调查统计,有近94%的人喜欢亲戚朋友送给自己一件手工艺品。

无论是送人,个人兴趣,装饰还是想学手艺,DIY手工制作都能满足你的需求。

下表反映了同学们购买手工艺制品的目的。

如图(1-4)

§

8-4情境因素与消费者行为2004年3月20日

创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

还要有责任感,要对公司、员工、投资者负责。

务实精神也必不可少,必须踏实做事;

2003年,上海市人均GDP按户籍人口计算就达到46700元,是1995年的2.5倍;

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14867元,是1995年的2.1倍。

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在增加。

2003年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040元,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为3369元,是1995年的3.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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