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工督导人员工作职责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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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全职督导在深工作时间为每月20天,半职督导为每月10天,1/4职督导为每月5天左右。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香港督导主要为半职督导和1/4职督导,对老社工和新社工在人数上进行区别督导,具体安排计划另行公布。

本土督导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初级督导原则上从见习督导中经过考试差额淘汰产生,督导助理中的优异者经推荐及选拔后也可按一定比例越级参加初级督导考试。

初级督导原则上需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社工试点阶段可放宽至助理社会工作师)方可担任。

第六条督导对见习督导负有以下职责:

(1)制定见习督导个人成长方案,并跟踪落实;

(2)对见习督导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3)指引见习督导介入督导助理个人成长方案的实现,协助其提升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4)指导见习督导具体完成对督导助理和一线社工服务纪录、总结的审阅、批复等;

(5)对见习督导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第七条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制定督导助理的个人成长方案;

(2)与见习督导一起在实务操作上给予督导助理相应的指导。

第八条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反馈的情况,策划并组织实施一线社工系统培训方案;

(2)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与相同领域内的督导协商,统一制定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制定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一线社工之间的工作程序;

(3)定期召开督导小组会议;

(4)介入由一线社工转介但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无法处理的疑难个案和复杂情况。

第九条督导对社工机构、用人单位及社工行业负有以下职责:

(1)代表其所负责的团队,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

(2)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等;

(3)根据实际需求,与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沟通协调,调整服务方案,优化服务结构;

(4)负责机构领域内业务方向的设计、规划,监督规范其所负责领域的工作程序等。

第三章见习督导职责

第十条见习督导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一年以上一线社工工作经验,从我市督导助理或优秀社工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见习督导原则上指导2名督导助理、20名一线社工,共22人左右(具体人数可根据新老社工和岗位数量等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其职能范围可以涉及自己所属机构团队以外的成员。

鼓励见习督导涉及两个社工领域以上的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见习督导每周工作时间为全职五天制。

在采用香港督导聘用制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跟随香港督导学习+单独开展工作”的方式进行时间分配。

见习督导可用在协助机构处理行政事务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见习督导接受督导的业务指导,对其负有以下职责:

(1)完成督导为其制定的个人成长方案;

(2)定期向督导总结汇报一线的工作情况,将疑难复杂的问题及时向督导反馈,探讨有效解决方案并予以跟进和落实;

(3)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督导召开督导会议;

(4)协助督导落实完成各类岗位培训;

(5)配合督导完成其他实务方面的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6)需保证适量实务时间(指疑难个案等),完成规定的服务指标。

第十四条见习督导对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督导助理落实完成个人成长方案;

(2)在督导的指导下,帮助督导助理进一步完善本小组内的年度工作计划;

(3)对督导助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4)对督导助理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5)跟踪督导助理所转介的疑难个案;

(6)定期进行个人督导面谈。

第十五条见习督导对一线社工负有以下职责:

(1)对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审阅和批复;

(2)指导督导助理对一线社工进行工作分工;

(3)帮助并指导一线社工发掘、联络相关社会资源;

(4)定期召开一线社工和督导助理的小组式督导会议,对其遇到的问题提供操作性建议。

第十六条见习督导应代表团队协调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代表团队出席相关会议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见习督导的具体工作指标由督导和市社工协会根据领域和岗位另行确定。

第四章督导助理职责

第十八条督导助理需取得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工,可于上岗后次年取得资格),具有1年或以上社工工作经验,从我市优秀社工中选拔产生。

第十九条督导助理指导10名左右一线社工,其职能范围只涉及自己所领导团队的成员。

第二十条督导助理的工作时间采用兼职制,原则上按照“三天一线工作+两天督导助理”的比例进行时间分配。

其在社工机构担负行政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督导助理负有以下职责:

(2)定期向见习督导进行工作汇报,将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馈给见习督导,并予以跟进落实;

(3)协助见习督导完善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4)在见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初步分工,帮助社工对岗位分工、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清晰的了解,并对一线社工进行实务操作上的指导;

(5)在见习督导的指导下,对一线社工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

(6)监督并确保一线社工所提交服务材料的真实性,并跟进一线社工转介的疑难个案、小组、活动;

(7)对一线社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引导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等;

(8)收集、整理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及其他工作报告,按时递交给见习督导,督促本组社工落实见习督导的审批、反馈意见。

配合机构完成本组社工的考勤及督促、考核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提交给见习督导审核;

(9)在完成督导助理岗位上的工作内容之外,还需承担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

本土督导晋升过程图

附图2:

本土督导培养系统的人员配比表

附件2:

《2009年度社工督导人员上岗指引》

一、工作时间

1、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的日常工作时间按照下表执行:

名称

工作时间

工作类型

0.25职督导

5天左右(人/月)

兼职

0.5职督导

10天(人/月)

全职督导

20天(人/月)

全职

见习督导

5天(人/周)

督导助理

一线社工工作3天,督导助理工作2天左右(人/周)

2、2009年度上半年各级督导上岗时间:

上岗时间(年/月/日)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督导

2009/3/1

香港社会服务发展研究中心督导

2009/4/15

见习督导、督导助理

二、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一线社工配比

1、基本配比原则:

详见附件1:

《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第一章第三条。

2、当前特别情况调配:

由于试点阶段,我市目前督导资源有限,难以按照《职责规定》人才培养成熟状态中的比例进行分配,故现阶段将根据社工的上岗时间及领域情况酌情调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配比(详见附件3):

一线社工上岗时间

配比方式

2007年8月

1名1/4职督导:

1名见习督导:

33社工(大约)

2008年3月

1名半职督导:

1-2名督导助理:

20名社工(大约)

2008年3月之后

1名见习督导或1名督导助理:

10名社工(大约)

三、薪酬

1、薪酬标准

薪酬标准(人/月)

深圳社工机构管理费

香港督导

按照督导合同标准发放

本机构一线社工工资标准+1500元补贴

补贴提取管理费0

补贴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10%

各机构原实行的由几位社工共领一份督导助理补贴的办法原则上停止执行,确因岗位安排不相匹配,需要两名及以上兼任督导助理的,必须事先报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发放时间

(1)09年4月新公布的见习督导、督导助理:

将从4月1日起计薪。

(2)08年公布的督导助理工作补贴将于3月31日停止发放。

四、关于工作岗位安置事宜

1、见习督导、督导助理在进行岗位安置时遵循以下原则:

(1)由于见习督导是作为深圳整个社工行业的高层次人才培养,故其服务范围不仅限于本机构内,见习督导可进行跨机构或跨领域服务。

见习督导所带领的专业社工团队可按照工作需要同时兼顾不同的领域(或相近的领域)及不同机构社工所组成的专业社工小组。

(2)督导助理所在一线社工岗位应尽量与其担任督导助理的社工小组内社工岗位一致。

五、关于工作职责及内容调整的说明:

1、督导岗位职责详见附件1。

2、香港督导督导内容调整:

为了加快培养本土督导人才,2008年3月份(含该月)之前上岗的社工,接受督导的时间相应减半,香港督导在深的工作内容侧重指导并培养见习督导、督导助理。

08年3月份之后上岗的社工岗位接受香港督导的时间比例原则上不变,个别岗位除外。

3、见习督导实务经验保障方式

社工升任见习督导后,将脱离一线社工岗位,为保障其一线工作经验,见习督导应完成一线社工、督导助理转介的疑难个案或小组、活动等。

如在转介疑难个案量较少的情况下,其应安排一定量的一线实务工作,具体实务工作量由香港督导根据实际领域情况确定。

4、见习督导行政职能

见习督导只负责其所负责督导领域社工的相关性行政管理工作,且每周行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天。

5、督导助理一线社工工作与督导助理工作分配

鉴于督导助理一人分兼两职的情况,机构可做适当调整,在工作分配上适当减少督导助理一线社工岗位上的工作指标,但不得少于其小组中一线社工平均指标量的70%。

6、试点阶段,督导助理与见习督导的职责区分

试点阶段,某些领域并非完全按照《职责》中的1名见习督导配2名督导助理的比例配备督导人才,故在实际操作中其工作内容和职责也不能完全按照《职责》规定处理,具体工作内容可由香港督导与机构共同协商予以调整,但总的分配原则如下:

(1)见习督导可以在督导的指导下协助对一线社工的服务记录进行初步审阅和批复,并提交督导审阅并签署开案评估、结案评估等。

但督导助理不承担本部分职责。

(2)督导助理工作主要在总结信息、反馈意见、监督考勤、小组通知及组织等。

(3)在没有安排督导助理的岗位,见习督导应承担相应的督导助理工作,机构也可协调,让各组小组长协助见习督导工作,具体工作由香港督导与机构协商明确。

(4)在1名见习督导配1名督导助理的领域,两者分工原则上按照《职责规定》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和分工细则由香港督导、社工机构在见习督导和督导助理上岗三个月后协调明确,并提交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通过。

六、办公场所:

1、如没有调离原用人单位服务领域的见习督导,其办公场所由社工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原则上由见习督导指导社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提供。

2、督导助理社工岗位原则上保持不变(个别岗位需调换),每周有三天在用人单位提供社工服务,另外两天跟随督导学习并完成督导助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与服务

对各级督导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1、市民政局社工处:

审核、批准相关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对各级督导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体协调;

负责协调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尽可能为督导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市社工协会:

负责拟定并执行相关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设计并安排年度督导岗位配比;

对各级督导在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对督导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

与有关部门协调,保障督导资金及时支付。

3、社工机构和一线社工:

根据职责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及时向社工协会反馈各级督导的工作情况,以便对督导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定期进行总结反思,提升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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