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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轻质隔墙工程

2

5.7门窗工程

5.8细部工程

5.9墙面铺装工程

5.10涂饰工程

5.11地面铺装工程

5.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5.13电气安装工程

6监理

6.1一般规定

6.2施工准备控制

6.3质量控制

6.4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6.5进度控制

6.6造价控制

6.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

7验收

7.1一般规定

7.2防火安全

7.3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7.4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8质量保修

9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

附录D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3

1.0.1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

1.0.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2术语

2.0.1成品住宅装修fittingupforfinishedresidence

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套(户)dwelling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基体primary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5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6住宅部品housingparts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2.0.7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acceptanceforperresidenceconstructionquality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

2.0.9室内环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al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10进场复验site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5

2.0.11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

3.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3.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土建设计相互衔接。

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

3.1.5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能力及美观需求,确定装修档次和标准。

3.1.6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

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

3.1.7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

3.2.1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6

3.2.3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部品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2.7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8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9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采取集团批量采购供应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3.3.1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3.3.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程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5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

3.3.6住宅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3.3.7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和按设计要求做样板间,并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

3.3.8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3.3.9住宅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0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1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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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4.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

3.4.3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有丰富的住宅装修工程监理经验或设计施工经验,并通过相应的装修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3.5.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3.5.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主要验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涉及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内容,其它内容在该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已检查,在分户验收时不再重复检查。

3.5.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3.5.4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3.5.5样板间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标准之一,样板间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档次和装修质量。

样板间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

8

4.1.1成品住宅装修的主要功能应包括:

1室内空间的美化功能。

2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

3结构及设备的隐蔽功能。

4住宅物理性能的提高。

4.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选用良好的密封材料,改进装修节点,提高门窗的气密性。

3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

4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照明新技术。

5选用节水器具。

6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材料和部品。

宜采用取得国家环境标志或通

过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的材料和部品。

7使用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先进技术及设备。

8防止不合格成品家具对室内造成的污染。

4.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空间组织和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墙门窗)及门窗套、

隔墙、隔断)。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3固定家具的设计。

4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界面设计(墙面、顶面、地面、门窗(不含外

墙门窗)及门窗套)。

4.1.4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见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

9

设备配置表》。

4.1.5成品住宅装修设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的要求。

4.1.6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间。

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

4.2.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空间形态、心理需求及审美情趣进行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

4.2.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根据功能需求、形态特征、光照特点及使用特性需要,确定室内各界面的色彩和材料质地,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

4.2.3住宅套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无独立餐厅套型的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合理。

4.2.4室内净高

1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2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2.5卧室、起居室(厅)

1室内设计应不损害起居室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不影响居室的景观视野,并能有效地防止视线干扰。

2室内设计应为卧室创造良好的休息、睡眠、兼顾安静的学习和工作的室内环境,应为起居室(厅)创造良好的家庭团聚、会客、看电视、欣赏音乐及读书看报等活动的室内环境。

3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布置插座和出线口。

4儿童房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

4.2.6厨房

1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厨房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分隔墙上可设置能够关闭的门窗。

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灶具、操作台、排油烟机等设施,应预留冰箱位及接口。

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

10

4厨房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

操作台延长线不宜小于2.10m。

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0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0m。

5厨房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

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6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进风百叶。

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8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9厨房应设置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油烟机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安装金属止回阀。

4.2.7卫生间

1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面盆、镜(箱)、浴缸或淋浴器、排风扇等设施,其它设施设备配置参见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1的要求。

并宜为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可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

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检修提供方便。

4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5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

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小于1%。

6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和排水地漏。

4.2.8过道、贮藏空间、套内楼梯

1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

2当有套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3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2.9阳台、露台

1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露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其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

2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

4.2.10门窗

1外窗窗台面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不受此限)。

2各部位门洞最小尺寸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2.11无障碍要求

1高层、中高层住宅每50套住房宜设2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低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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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

2无障碍住房室内设计应按老年人、残疾人及视力障碍者的体能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居家生活方便、安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BJ50的规定。

4.3.1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4.3.2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根据各功能空间要求,合理选择光源,确定灯具方式及安装位置。

光源、灯具的选择及照明标准值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4的相关规定。

4.3.3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不应小于40dB,套内相邻卧室分室墙不应小于30dB,外窗不应小于30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4.3.4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4.3.5住宅装修设计应有利于居住空间的自然通风;

采暖空调期间在外窗密闭的情况下,应有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补充新鲜空气;

厨房、卫生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组织好进、出风口及气流走向,防止公共排烟气道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

4.3.5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

4.4.1给水排水

1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2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小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3L,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3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5厨房宜设生活饮用水净化装置,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4.2通风空调

1厨房、卫生间应设竖向集中排烟气系统,排油烟机(排气扇)与排烟气道的接口应采用金属止回阀防火、防倒灌、防串味。

32排油烟机排风量不低于300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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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符合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4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4.4.3燃气

1室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2)安装热水器的厨房,应预留给排气的孔洞;

3)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

2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3燃气灶具应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

4.4.4电气设计

1分户内用电负荷计算值不应大于分户电度表的额定最大容量。

2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项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3分户内应设置有保护面板的暗装配电箱。

箱内应设置与所控配电线路负荷适配的具有过载、短路保护的断路器。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回路和卫生间照明线路中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4配电线路应选用BV450/750标准的铜芯绝缘电线,芯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载流量的要求。

25配电线路中零(N)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

相线在16mm及以下的接地保护PE

2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35mm时PE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1/2,相线小于

22235mm但大于16mm时PE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

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通信、信息线路应选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类专用线。

6线路选用导管的材质符合规范和现行有关规定。

7管内穿线,导线含绝缘层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开关的位置应便于操作,电源插座、通信和信息终端的面板位置宜与家具、用电器具的布设相适应。

电源插座距地面高度在1.8m以下时均应选用安全型插座,接插有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的插座,除确定用途的单相三线插座外均应选用单相两位(多位)二、三线插座。

9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

10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高度不应低于1.2m。

13

11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接线端子连接。

12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插座、电话、网络终端出线口数量应符合附录B《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表B.0.2的要求。

1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设置;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

14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弱电智能化综合信息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15每套住宅应设楼宇对讲安防系统。

16宜在起居室预留音响设备环绕立体声音箱线的管路。

4.4.5住宅的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查验、维修和美观的原则。

4.5.1住宅装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5.2住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

4.5.3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以及增加疏散距离。

4.5.4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规定及消防措施:

厨房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对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探测器。

4.5.5住宅内灯具安装设计要点:

1灯具高温部位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如设绝缘隔热物,加强通风降温散热措施。

2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1

3功率在100W以上的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

4镇流器不准直接安装在可燃建筑构件上,否则,应用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5碘钨灯的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或采用耐热线,以免灯管内高温破坏绝缘层,引起短路。

6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悬挂的其它物件,安装一定要牢固可靠。

4.5.6装修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的完好性,对结构主体不得拆改。

4.5.7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不得影响其使用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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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装修设计不宜扩大阳台原有功能,阳台地面不宜铺设石材。

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措施。

4.5.9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5.1.1一般规定

1成品住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规定。

1)对进入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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