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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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1、普查对象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上海地区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等)、经济作物(包括果树、油菜、西甜瓜、草莓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豆类、花菜类等)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肉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农村生活污染源以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为调查对象,针对农村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展开调查。

2、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

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

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

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

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药:

主要针对污染重、难降解、用量大、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

主要针对地膜残留污染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

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和豆类)和经济作物(油菜)生产过程中的秸秆及其去向开展普查。

普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肉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

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养殖基本情况:

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投入品使用情况:

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鱼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4)农村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上海市太湖流域内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利用、排放情况。

三、总体技术路线

根据国家制定的《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实施方案》,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上海市农业统计资料,测算上海市农业源污染物和上海市太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1、分类抽样调查。

分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农村生活污染源四个专题,通过市区两个层面的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农业污染源普查抽样调查比例要求,选取代表性样点、开展调查表发放、填表指导和调查表回收与统计工作。

2、产排污系数实测算。

根据国家产排污系数测算方案要求,选点开展实地监测、校验与统计分析工作。

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成立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及技术组

参加国家级技术培训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制定普查方案及审定

设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污染源四个专题调查组

市、区调查员培训

排污系数实地监测调查

校验、统计分析与确定

样点选取、调查表发放与指导

调查表收集与校核

数据汇总、校核与上报

排污系数测算

抽样调查(普查表)

四、普查范围

(一)种植业污染源

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

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面积没有限制,规模化农场的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应在10000亩以上(以下同)。

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模式等因素确定。

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

考虑到各普查区县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流失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0.6%。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调查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

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

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

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和部分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普查:

-池塘养殖:

养殖面积≥5亩。

-

-工厂化养殖:

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网箱养殖:

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围栏养殖:

养殖面积≥2亩。

-浅海筏式养殖:

养殖面积≥10亩。

-滩涂养殖:

养殖面积≥100亩。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业生活污染源普查

在青浦区朱家角、金泽和练塘三个镇区域内,按照1%的抽样调查比例,开展农村生活污染源实地调查。

行政村调查内容包括每个行政村户籍户数、户籍人口数、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农民人均年收入、高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高收入-无下水人数、中等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中等收入-无下水人数、低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低收入-无下水人数,生活污水受纳水体名称、代码等。

农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户户籍总人口、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人均年均纯收入、家庭生活日用水量、厕所类型、人粪尿去向,生活污水日处理、利用量,厨余垃圾日利用量等。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市农业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成立市污染源普查农业组,下设综合协调小组和技术工作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开展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对各区、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向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设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工作小组应抽调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部门业务骨干参加。

(二)普查步骤

(三)

本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06—2007.12)。

落实普查工作人员,成立普查工作组;

落实经费明确部门职责;

制订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开展普查培训,组织普查试点。

2、普查阶段(2008.01—2008.04)。

以区县为普查单位,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建立农业污染源档案,完成验收等。

2008年4月底前,各单位将本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阶段(2008.05—2008.12)。

2008年5月底前,完成普查报告;

2008年6月底前,市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底,建立上海市农业污染源数据库,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

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区县普查指导员。

区县负责培训普查员,要确保每位普查员都得到有效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

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

市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统一要求,建立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农业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

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区两级普查机构要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农业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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