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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2)突出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6、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抽采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瓦斯抽采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

(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1、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试验。

2、防灭火

防灭火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3、防治粉尘

防治粉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4、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应符合以下要求:

(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库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爆炸材料领退制度、“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等制度;

(3)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且持证上岗;

(4)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并按其进行爆破作业;

(5)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执行相关规定。

5、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规定建立通风管理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至少召开1次通风工作例会;

(3)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4)通风措施按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

三、评分办法

按表2-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以11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得分,按相关规定无须开展突出防治或瓦斯抽采的煤矿,该项不考核。

局部通风以所检查的全部局部通风区域的最低分为该项得分。

通风设施以所检查的单项设施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式中A——本项折合分数;

B——本项标准分数;

C——缺项标准分数;

D——本项检查实得分数。

表2-1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内容

基本要求

标准

分值

评分方法

得分

一、通风系统(100分)

完善系统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0

查资料和现场。

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无审批措施诉扣10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1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3、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10

4、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风设施检查;

防爆门应符合规定,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应按规定审批,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未进行反风演习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风量

配置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

通风机性能或通风阻力未测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矿井应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应超通风能力生产;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巷道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未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4、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巷道失修率超过标准,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

严重失修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2分;

矿井通风系统阻力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2分;

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回风段风速不足的,1处扣5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直建军15%

查报告、记录。

未测定的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6、矿井(采区)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未安设通风机监测系统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局部通风(100分)

装备和措施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发生循环风;

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应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5

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人式;

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跟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

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

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2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4、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

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

不应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风筒敷设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中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炮掘工作面应使用硬质风筒,并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

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

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4、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应拐死弯;

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过,不准花接

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通风设施(100分)

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5m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

1处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所有导电体不应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采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风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6、密闭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7、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色缝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不应大于10mm

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烽于2道,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

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规定要求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连锁,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应小于0.8m),周边应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

调节风窗正规可靠

5、风门水沟应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应设底槛,电缆、管路孔应堵严

6、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7、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

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宜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四、瓦斯防治(100分)

机构设置

瓦斯管理

矿井应设立瓦斯工作防治领导小组和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瓦斯超限,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瓦斯超限未比照事故处理的,1次扣5分;

检查周期内瓦斯超限,1次扣1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查资料。

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3、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按规定备案并严格执行;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未编制的,1项扣5分;

未备案的1项扣2分,其他不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瓦斯检查及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无空班、漏检和假检;

每月应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工

发现空班、漏检或假检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每处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5、临时停风地点、应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

长期停风区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

1项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

6、瓦斯排放,应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无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不得分;

7、瓦斯检查工应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帐“三统一”;

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

未持证上岗的,1人扣5分;

仪器

仪表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应完好,并按照规定进行校正和检定

仪器、仪表1台不完好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各1分

机构

设置

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设立防突工作领导小组和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无机构的不得分,人员不足的扣5分

回风

系统

突出矿井折每个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分

五、突出防治(100分)

突出

管理

1、矿井应按规定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突出矿井应绘制矿井(采区)瓦斯地质图

未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不得分(按突出煤层管理的不扣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突出矿井(采区)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措施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设计、计划或预案缺1项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1处不符合要求扣分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1处不答合要求扣5分

5、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按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

设备

设施

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资料

台帐

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防突资料(各种记录、台帐、牌板、效果检验报告等)管理应符合规定

六、瓦斯抽采(100分)

瓦斯抽采矿井应有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瓦斯抽采要求

无队伍不得分,人员不足扣5分

抽采系统

1、瓦斯抽采设施、抽采泵站应符合相关规定

2、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应编制设计并按计划施工

查资料和现场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抽采效果

1、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的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每小时测定1次;

主干、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测定1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

未按规定测定,1次扣5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定期检查抽采系统,并有记录可查。

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

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

抽采检测装置、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校正,台帐,记录齐全

无记录可查的,不得分;

3、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帐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的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工业区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七、安全监控(100分)

机构、人员和制度

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无管理机构,不得分;

无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或值班制度,缺1项扣2分,人员不足,缺1人扣除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装备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

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

无责任制或操作规程或值班制度,缺1项扣2分,人员不足,缺1人扣1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测仪

仪器数量不足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5、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就灰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6

未按规定升井检修1次(台)扣3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检测试验

安全监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无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应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并有调校记录,每10天应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并有试验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监测装置

安全系统监测装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资料管理

1、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建立监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监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要保存2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数据无备份扣5分,数据库缺少1项数据扣5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2、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8

查资料和现场,缺少图纸扣5分,缺少1种台帐、报表和记录扣2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八、防灭火(100分)

制度规程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缺1项扣5分

防灭火措施

1、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制定防灭火措施

未鉴定或无措施的不得分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按相关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和制定防治自然发炎的专门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定应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防灭火系统或措施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每1处火区都应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制定火区管理制度;

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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