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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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特点、范围、种类、制定和实施,建筑节能、环保、文物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方面管理的规定,建设领域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从业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要求,开放、投标、定标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定立、权利义务,合同的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监理的性质、作用、原则和任务,监理法律体系,国内外监理发展概况,监理工作内容、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以及监理规划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的保修与损害赔偿、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的原则和内容,土地管理的基础知识,风景名胜区的有关法律,土地利用和保护,建设用地及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概述,房地产开发、交易法律制度,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税收,物业管理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相关内容;
美国、英国、日本建设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建筑市场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发面的内容。
学完本书后,我对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
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
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
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展开的独立、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等。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实现建设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增长转型”这两个带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具体体现。
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
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此前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这些法规制度规定了建设监理的机构设置、组织活动原则、监理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权力、义务、职责、工作程序和管理方式等内容,从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在国内施工单位现阶段的管理机构设置中,技术、造价等管理机构的组织较为完善,而且基本上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而施工中对于质量及安全的管控则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管理机构设置中普遍
缺乏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而且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控则多是依赖于监理单位、政府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而大量缩减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施工过程中的内部质检、安全监督等工作处于相对混乱的状态,所以监理的责任重大。
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诸如建设监理市场不规范;
一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
监理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等等。
我想了想问题的主要成因,一是政府宏观调控不力,宣传力度不够;
二是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呆板,企业的综合素质不高;
三是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监督管理力度不够。
对于这些发展中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
加大对建设监理制度的宣传力度,以利于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
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使其正常发育;
完善监理规范、健全法制,以保证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快监理企业改制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以利于树立监理权威,杜绝监理腐败;
加强监理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利于提高监理水平。
在课堂上的时候,听到了各种各样的法规条款,我感到兴奋,因为这代表着我们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但是走下课堂,看见了形形色色的事实,我感到遗憾,因为我们的执法意识仍然不强,法律在很多时候不能发挥它应该发生的作用而成了一纸空文,这是对法律的污辱,也是不懂法不守法的悲哀。
曾经,我的一个同学的父亲因为工程拖欠款的问题久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当她向我说起的时候,我便问她父亲有没有签合同,可以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工资。
我到现在仍然记得她的苦笑,有点悲哀,也有点嘲弄。
她说理论和事实是两回事,说我是在象牙塔里的孩子,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不知道什么是官,什么是权?
?
在写这篇论文的时候我也看了很多的资料,但是我知道没有资料可以帮助我了解这个真实的社会,也更加没有法律可以帮助每一个人建立严格执法的意志,这本来就是一个很私人化,很意志化的东西。
行为是受法律所控制的,但是想法永远不能有法律去约束。
我只觉得我国建立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仍然没有人去执行,或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平等意识,那么是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的。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怎么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
所以,我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我们的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老百姓的身边,同时更走进老百姓的心里。
我们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篇三: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
;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
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
(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
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
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
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
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
系列指标的要求。
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
多年以来,
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
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
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
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
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
()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
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我就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我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
对我而言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
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
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
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我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
我相信有一天我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三: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
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
刚学习建筑嘛,不急。
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篇四: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
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
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
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
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
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
”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
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
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
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
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
期中包括五个层次: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
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
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这个很容易理解。
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
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
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民法的内容:
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
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
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
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
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这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
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
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
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
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
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
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
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
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
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一开
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
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合同法基础:
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
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
、要约邀请:
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
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
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
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
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
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
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
建筑法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
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