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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凡未在附件的城市一律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收费范围:

按照各地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最新的城市规划范围执行.具体范围由各批准继续收取此项费用的城市建设部门报州、市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免收范围: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省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必须确保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类似性质的其它费用。

六、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及在上述减免范围以外划拨的土地,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划拨土地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基准地价并予以明示.

七、经批准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各城市应根据发展的现状,尽快修订、完善和统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多头重复征收和随意减免以及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修订后的相关管理办法,请及时抄送各州、市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备案。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全省可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地区

城市

收费标准

昆明市

嵩明县

30元/㎡(建筑面积)

晋宁县

23000元/亩(土地面积)

富民县

1、新增用地的单位按土地面积计算,20元/㎡

2、在本单位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用地面积计算,10元/㎡

3、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的,按用地面积计算10元/㎡

呈贡县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元/㎡

宜良县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15元/㎡

安宁市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20元/㎡

红河州

 

1、个旧、开远、河口、蒙自经济开发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7%征收;

2、蒙自老城区区、建水、石屏、弥勒、泸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5%征收;

3、金平、元阳、绿春、红河、屏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

保山市

隆阳区

一类区:

按用地面积计算1。

5万元/亩

二类区:

按用地面积计算1万元/亩

三类区:

按用地面积计算0。

8万元/亩

昌宁县

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1.5万元/亩,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500元/米;

2、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面积计算,10元/㎡

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1万元/亩,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300元/米;

2、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面积计算,8元/㎡

1、新增用地的按照土地面积计算,0.5万元/亩,属街面的,按所占街面长度另收配套费100元/米;

2、在原有土地上新建、改建、翻建的,按原建设用地面积计算,6元/㎡

施甸县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街面15元/平方米,非街面7。

5元/平方米

2、非住宅:

街面15元/平方米

3、临时性建筑:

玉溪市

红塔区

1、住宅:

10元/平方米

2、非住宅:

15元/平方米

丽江市

古城区

1、新建项目按征用(或划拨)土地面积计收,15元/平方米

2、在原址上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4元/平方米征收

玉龙县

2、在原址上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4元/平方米征收

华坪县

20元/平方米

文山州

一、住宅:

县城主干道、次干道、出入口干道两侧沿街沿路地段,1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它地段8—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

各种经营性建筑和设施,30-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它生产性建筑设施,2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生产和非经营性建筑设施,1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临时建筑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德宏州

潞西市

一、砖混以上(含)建筑等级的,按建筑面积计算,20元/平方米

二、砖混以下建筑等级的,按建筑面积计算,10元/平方米

昭通市

昭阳区

按新增用地的面积计算,30元/㎡

盐津县

按建筑面积计算:

5-10元/平方米

10-15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绥江县

3元/平方米

镇雄县

按建筑面积计算:

5—10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临沧市

按建设投资总额的2%收取

曲靖市

麒麟区

按用地面积计算,15元/㎡

沾益县

富源县

按建筑面积计算,1、住宅:

16元/平方米

3、临时建筑:

师宗县

12元/平方米

6元/平方米

马龙县

1、经营性设施按投资额的2%收取

2、其它设施按投资额的1。

5%收取

宣威市

1、新增用地按土地面积计算.党政机关、部队、文教、卫生,10元/平方米,其它20元/平方米

2、原有土地按建筑面积计算。

党政机关、部队、文教、卫生,5元/平方米,其它10元/平方米

西双版纳州

景洪市

1、市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的5%征收

2、近郊区和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的3%征收

3、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

怒江州

思茅市

翠云区

普洱县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景谷县

30元/平方米

孟连县

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30元/平方米

大理州

15—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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