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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知识点一:

房地产抵押价值内涵及评估实质

1.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贷款的取得是以具有足够抵押价值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为前提。

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2.房地产抵押价值:

是假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拍卖、变卖抵押房地产最可能所得的价款或者抵押房地产折价的价值扣除优先受偿的款额后的余额。

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3.法定优先受偿款:

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

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②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③以及其他(如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的出让金等费用)。

但不包括诉讼费用、估价费用、拍卖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拍卖、变卖的费用和税金。

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三环节:

①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商业银行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

②商业银行在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实施监测时,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在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再次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③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规范》6.4.2条规定: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可参照设定抵押权时的类似房地产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未来市场变化风险和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抵押价值的影响。

”这里定义的“抵押价值”等同于市场价值。

【注意:

变红的这句话是错误的,即教材p223正数第19、20行。

抵押价值不等于市场价值,它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余额。

知识点二:

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法律规定

(一)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及对其抵押时的要求【基本制度学习技窍:

重点记忆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排除记忆可以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5)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6)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房随地走)

(8)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地随房走)

(9)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0)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二)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1)土地所有权;

(2)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地产;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7)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8)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10)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1)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基本制度此知识点学习技窍:

分两组记忆,一组是“有争议的、违章的、征收的、查封的”、另一组是“公益的、文物的、所有权、集体使用权、乡村的地”】

(三)其他限制条件

(1)在建项目应取得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开发商已合法出售的房地产不得与未出售的房地产一起抵押;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5)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不破租赁)

★(6)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均为法律规定优先于该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

★(7)房地产抵押,应当凭两证: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8)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四)与房地产抵押估价有关的规定【3+5】

知识点三: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

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有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具有不同的估价特点和估价技术路线,但总体而言,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遵循谨慎、保守原则,选用估价方法时,一般尽量将成本法作为一种估价方法。

 

 

1.完全产权房地产

这类房地产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估价。

对单独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可以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估价。

 

 

2.不完全产权房地产

【问答题的出题点】

这类房地产一般只拥有房屋产权而不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对这类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评估其抵押价值:

一是直接评估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是评估假设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估价报告中均应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

 

3.部分(局部)房地产

应注意到该部分(局部)房地产在整体房地产中的作用,它的相应权益,能否独立使用,是否可以独立变现,并注意到土地的分摊和公共配套设施、共用部分的合理享用问题,估价方法可选用市场法、收益法或成本法。

 

 

4.在建工程房地产

在建工程抵押是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

请抵押人出具在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及监理方签署的在估价时点是否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书面说明(承诺函),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要提供拖欠的具体数额。

此时评估只能反映房屋未建成时的某一时点的抵押价值,不含拖欠价款,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

 

5.乡(镇)村企业房地产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

在估价过程中应扣减与国有土地价值的差异,估价方法可选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

知识点四:

房地产抵押估价注意9大事项

1.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2.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估价委托合同对估价时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并在“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

 

3.确认估价对象

可以作为设定

抵押的房地产

估价师从专业角度审视估价对象的合法性、他项权利状况、可转让(流通或拍卖)性、可抵押登记生效等。

如果①缺少土地或房屋的权证,②在建工程没有或缺少合法建设批件,③在建工程未出具发包人与承包人及监理方签署的在估价时点是否拖欠建筑工程款的书面说明(承诺函),④房屋已竣工使用多年未办理竣工验收或无产权证,⑤属于不合法的或其他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范畴的,应促其解决,解决不了的只能不评。

4.合理确定假设

前提和限制条件

【问答题的出题点】

应当针对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如合法性的延续、用途与面积等主要数据不一致时估价所采用的依据说明、已设定抵押权的部位及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已存在抵押权的解押前提、已知不存在的他项权利等的确定、估价人员知悉的特定的法定优先受偿款的确定、存在拖欠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因素等。

 

 

 

5.把握市场风险

防止高估

 

为了防止高估抵押房地产价值,在估价过程中重点是把握好市场状况,若在估价时点时当地同类房地产市场有过热(或泡沫)现象,估价师要头脑清醒,特别谨慎、保守估价,因一旦泡沫破裂市场价值理性回归,抵押物价值会急速下降。

在有些续贷的价值评估时,市场已经发生不利变化,估价师更要把握客观的天平,不能继续维持过高估值。

在建工程不是房地产成品,建成使用获得收益尚需时日,这期间不确定因素很多,是否能顺利完工、是否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未来市场及营销如何等均不确定。

对预期会降低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要充分考虑,对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升值因素可较少或不予考虑,如:

收益法中预期升值收益或不确定的收益应较少考虑,一般采用净收益不变的公式计算。

报酬率取值要根据风险程度合理选取。

 

 

 

 

6.估价中谨慎

原则

①在运用市场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②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③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不应偏低。

④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理由。

 

 

7.市场变现能力

分析

【定义】变现能力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在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等方面的分析。

【解释】拍卖变现时的费用、税金,主要有强制拍卖费用、拍卖佣金、诉讼律师费、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登记费和合同公证费;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等。

 

8.风险提示

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应从专业角度向估价报告使用者作出提示:

①估价对象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②在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③合理使用评估价值;④定期或者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抵押三阶段三注意】

①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②在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③抵押期间,随着时间推移,若经营管理不利、房地产过度使用、使用价值贬损、市场泡沫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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