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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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才能使用该文书。
2、时间与地点栏:
应填写询问时的时间与地点。
3、询问人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1人担任记录人。
4、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应填写“当事人”或“证人”等。
5、正文应准确记录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后果等要素,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询问,要讲究询问技巧。
6、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人交待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原因、目的,告知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7、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
询问记录完毕后有阅读能力的交其阅读,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或修改,但要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
8、笔录尾部应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询问人、笔录人签名。
9、对询问笔录上未写完的空白处应划去。
10、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如是用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
11、询问笔录应体现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查清相对人是否有违法事实以及应否承担责
任,这是询问的首要任务;
二是辨别证据,查清案情;
三是教育相对人承认错误,提高觉悟。
文书2
抽样取证凭证
一、抽样取证凭证的作用
抽样取证凭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存在法律上关联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简单易行,不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
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的依据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第项明确规定“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二、填制说明
1、案号栏:
应写明XX交抽字第XX号。
案号填写应体现应案年度、制作机关名称、案件序号。
2、被取证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年龄、住地和联系电话;
被取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其它不需填写的地方应划去。
3、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应是机关全称,不能是分支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4、案栏:
应写明“困XX一案,需对你XXX的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案名称与整个违法行为的案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5、对选取的证据物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要详细填写。
6、被取证人意见一样:
要被取证人确认所抽样品是否属实所有,对抽取的部分物品应被取证人确认系众多物品中的一部分,同时抽取物品的名称、品质等特征与众多物品完全一致,对需抽样物品进行封签的特别一定要取证人和被取证人共同封签。
7、被取证人签字或盖章栏:
被取证人是自然人的,要亲笔签名;
被取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亲自签名,也可委托工作人员签名。
8、调查人员签名,要亲自现场签名,要写清执法证件号码。
9、要加盖行政处罚机关的公章,不能加盖业务章。
文书3
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现场、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时,对勘验过程、方法和结果所作出的文字记录。
勘验检查是指对违法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的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它对确认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了解案件情况,解决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勘验检查是《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执法人员的一种勘查取证权。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项明确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这也是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依据。
1、只有在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才能使用该文书。
2、案栏:
应写明“XXXXX一案”。
3、勘验时间应具体到日、时、分。
4、天气情况应写明“雨、雪、雾、阴、睛”中具体的一种天气情况。
5、勘验场所应写明确,要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位置。
6、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7、当事人必须到场并签字,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其他人员到场并签字。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单位代表到场并签字。
8、勘验情况及结果应写明:
现场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
现场的具体情况、物证及其它可疑物品等;
准确的勘验结论。
9、如有现场照片和勘验测量图或者其他资料的,应附后作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
10、勘验笔录应分别勘验人、记录人、被邀请人、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
11、现场拍照或绘制现场图纸时,应做到方位准确,比例恰当,图文一致。
12、交通行政机关调查取证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验、松果的,必须出示经统一制作的检查证和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
文书4
鉴定意见书
一、鉴定意见书的作用
签定意见书是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后所出具的意见书。
它对准确认定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性质,鉴别案内其它证据的真伪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鉴定意见书是《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项规定“对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这是制作鉴定意见书的依据。
二、填写说明
1、案栏:
应写明“XXXXX案”,案件名称与该案中其它法律文书名称要一致。
2、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要分别写明机关和单位的全称,受委托人要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及联系电话。
3、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栏:
写明鉴定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4、时间和地点栏:
填写鉴定的地点和时间。
5、鉴定意见也称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鉴定结论应是明确的、有依据的科学结论。
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的,应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结论不一致的,每名鉴定人应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6、鉴定人签名:
要求鉴定人亲自签名。
7、鉴定单位印章:
应盖单位的公章。
三、应注意的问题
1、鉴定人必须精通某种专业知识,且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影响公正鉴定的人进行,鉴定人要公正,客观地写出鉴定意见。
2、交通执法机关认为鉴定意见书有疑问的,可申请鉴定人作出解释、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3、交通行政机关应为鉴定人提供工作便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就需要鉴定的内容向鉴定人提出明确要求,并提供鉴定必需的材料。
4、鉴定人应及时就指定事项进行鉴定,将其所作的判断制作成明确、完整、具体的鉴定结论并签名。
文书5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作用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行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运用、转移、损毁者隐藏,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而出具的凭证。
它对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查明案情、制裁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保存证据权。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项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是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法律依据。
应在标题的右下角写明“X交登字第XX号”。
案号应体现出立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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