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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平安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增强平安治理,成立健全平安生产治理制度,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平安治理机构或配备平安治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平安和产品质量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增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平安。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个人觉察损坏或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和其他阻碍铁路平安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置。

对保护铁路平安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平安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品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被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品级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治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探、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探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利用。

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利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依照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合理确信、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紧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完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平安评估。

体会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平安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线路路及其临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治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平安施工方案,依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阻碍铁路运营平安。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千米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慢慢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一般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依照以下原那么确信: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

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线路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和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依照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治理、保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平安治理规定。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平安

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入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别离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入口许可证,具体方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利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利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平安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操纵软件和操纵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审查

(一)有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查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平安治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之外的直接阻碍铁路运输平安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入口、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和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查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和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和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点,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缘故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的,应铛铛即停止生产、销售、入口、利用;

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点产品,采取方式排除缺点。

具体方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铁线路路平安

第二十七条 铁线路路双侧应当设立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

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的范围,从铁线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别离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域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知足铁路运输平安珍惜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治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的,由铁路监督治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的,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依照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组织有关铁路监督治理机构、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与公路建筑操纵区、河道治理范围、水利工程治理和珍惜范围、航道珍惜范围或石油、电力和其他重要设施珍惜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工程完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平面图,并依照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120千米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锁治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锁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烧荒、放养家畜、种植阻碍铁线路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排污、倾倒垃圾和其他危害铁路平安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定平安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标准,采取方式避免阻碍铁路运输平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平安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平安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方式;

采取平安防护方式后仍不能保证平安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的植物,或对他人在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方式。

可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及其临近区域建造或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线路路双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贮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线路路双侧从事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平安珍惜要求。

在铁线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和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双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平安防护方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线路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线路路通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平安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治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周围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侵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平安的,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排除平安隐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修建其他阻碍铁路桥梁平安的设施。

因特殊缘故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平安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以下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平安技术评判,有关河道、航道治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平安或采取平安技术方式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

可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 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治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按期检查、一路保护,保证桥梁处于平安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份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治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一路负责,所需费用依照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分担。

第四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 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那么。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保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治理部门负责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本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保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治理部门设置并保护。

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保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治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治理、保护,避免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 铁线路路平安珍惜区内的道路和铁线路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线路路的道路桥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避免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线路路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治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保护、治理。

第四十五条 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平安防护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效劳的电信企业应当增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六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管道口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有人看管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平安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平安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保护;

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治理部门设置、保护。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装载物掉落的,应铛铛即将故障车辆或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之外或铁线路路最外侧钢轨5米之外的平安地址。

无法当即移至平安地址的,应铛铛即报告铁路道口看管人员;

在无人看管道口,应铛铛即在道口两头采取方式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治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方式。

第五十条 在以下地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珍惜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头;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址;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周围易发生危险的地址。

第五十一条 禁止损坏铁线路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线路路封锁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以下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平安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燃烧物品,倾倒侵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双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双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双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平安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以下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双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线路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常常性巡查和保护;

对巡查中觉察的平安问题应铛铛即处置,不能当即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治理机构。

巡查和处置情形应当记录留存。

第五章 铁路运营平安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平安治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平安。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铁路专业技术职位和要紧行车工种职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平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平安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运输进程中的平安防护,利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和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平安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增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平安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操作规程利用、治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顶峰期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应急治理方式,增强铁路运输平安检查,确保运输平安。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和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平安治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保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搭车;

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搭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为旅客实名购票、搭车提供便利,并增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珍惜。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平安检查。

从事平安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平安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平安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同意平安检查的旅客进站搭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同意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平安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治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发布。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平安检查,并非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同意平安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平安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平安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利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把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利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方式。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避免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避免特殊药品在运输进程中被盗、被劫或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治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平安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立网络与信息平安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平安治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禁止利用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利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铛铛即采取排查方式并报告无线电治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

无线电治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给,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用电平安治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形阻碍铁路电力供给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铁路运营食物平安治理,遵守有关食物平安治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物平安。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和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线路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线路路上的机车车辆,或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平安标志;

(七)在铁线路路上行走、坐卧或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线路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线路路封锁区域或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抽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抽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侵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形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置。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做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背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发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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