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文档格式.docx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及对策研究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资金的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资金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难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投入不足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在我国农民是弱势群体,贫穷是他们的经济现状。
虽然从道理上讲只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发展必须先投入,但一方面农民自己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再让他们拿出足够发展的资金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即使有钱的农民由于一时难以看到收益,小农意识也会阻止其投资。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广大成员服务,并要有一定的公共积累。
为了使合作社能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均以国家财政为依托,通过政策性措施资助合作经济组织。
在我国现阶段,各级政府也把部分政策性支农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覆盖面较小,资金量也不足。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江苏省为例,2004年,在江苏省南通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仅有2家得到了国家扶持,4家得到了省扶持(娄炳南,2005)。
在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五十二条中虽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
但如何优惠,幅度多大等这些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
法人治理机构不够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使农业合作社很难获得商业性贷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虽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它不可能有足够多的资本金,也就注定它难以从正规金融组织获得发展所需的贷款。
现行的农村金融体制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供给
目前在农村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家。
但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负责粮棉油的购销贷款。
由于政策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其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很小。
农业银行由于向商业银行转变,大量压缩在农村的分支机构,贷款业务基本退出了农村领域。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近乎垄断的地位。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资金供给主体,但由于资金总是流向经济发达和市场活跃的地方,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供给资金的同时大量资金也通过它流出农村。
另外,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的规模迅速扩大,在存款市场的占有率不断提高,也致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民间融资的高成本和不规范性构不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的主体
民间金融被视为农村正规金融的补充,分为3个层次:
一是农村各经济主体之间互助性无息民间借贷;
二是有息甚至高息的农村民间借贷;
三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
农村的生产经营性贷款主要是后两种形式提供的。
民间金融尽管提供的资金量大,但由于其逐利性及农业自身的风险性,必然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高利率。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盈利能力较弱,面对民间的高利贷只能是望钱兴叹、束手无策。
二、解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的融资功能必须加以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的投资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来源,也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初物质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
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
在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必须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
由于实行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因此社员必须支付大额股金。
在美国,这种支付额一般在5000美元到
15000美元之间。
这些钱必须事先支付,以便促使社员关心自己的合作社和保障可靠的资本基数。
股金与单位产品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购买与其交货量相对应的股金。
在我国由于农民经济情况不佳,我们不能强制设定股金或会费的数额,但我们可以把股金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两种。
一般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只需交纳少量的股金就可以了,这就是身份股。
拥有身份股就意味着拥有在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
身份股只是解决了组织成员的身份问题,毕竟金额很少。
为了弥补资金的不足,可以开发投资股。
吸收社会资金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量。
但为了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我们可以设定投资股的上限或限定其权利。
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
为了扩大股金数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行鼓励社员将盈余分配所得留在社内,转为股金或存款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或提高允许社员个人拥有股金的上限,或要求在规定的期限之后才能支取股金。
这实质上设置了股金退出障碍,修正了“退社自由”的原则。
通过这种修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把合作经济组织所需的资金留在组织内部,促进组织的发展壮大,部分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
加大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1.设立专门的财政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扶助基金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涉农部门以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通过项目形式,既可以实现支农的目的,又可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的缓解。
及早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家优惠政策可以间接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税收的优惠范围、幅度方面要具体切实可行,并且及早落实。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的信用组织,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国家虽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农业银行开始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为了提高盈利,降低成本,一方面是大量撤消农村基层网点,另一方面在放贷对象的选择上大量投向盈利率高的非农领域。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盈利能力比较弱,而越来越注重盈利的农业银行不可能把大量资金贷给合作经济组织,以支持其发展。
因此,农业银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
“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
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成立合作银行,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这一精神的具体落实。
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以合作制度为基础、适应市场灵活多变特点、具有综合竞争能力、为广大农民服务的合作金融体系。
合作金融体系应该由全国性信用合作社、区域性信用合作社和基层信用合作社组成,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基层信用社由农民、个体私营企业、合作社企业等入股组成,由入股股东所拥有,区域信用合作社由基层信用社入股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充当基层信用社融通资金的中介;
全国信用合作社对区域性信用合作社有各种金融服务的职能,为基层信用社和区域性信用社难以解决的业务提供支持。
另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共同构建有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规范农村民间融资,充分发挥其“第二银行”的功能
可以尝试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设立村民资金互助协会,互助的资金来源于农民的入会股金,资金融通仅面向会员农户,不对外借款和吸纳股金。
另外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在农村发展典当行业,典当行可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资金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展农村民间融资的同时要对农村民间融资的融资形式、受贷对象、运行机制及监管等进行深入研究,规范其行为,以充分发挥其“第二银行”的功能。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迫切需要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资金短缺是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必须解决的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然而破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难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需要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当然更需要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资金积累。
另外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不意味着它以后的发展就一帆风顺,也不意味着其它问题的解决,但是资金问题的解决必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它问题对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约。
【主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王礼力.发展中国家合作经济政策及其启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于华江,魏玮,于志娜.试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J].中国农村经济,
李晓渝,王文献.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融资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
柳敏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