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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事调配

第九条学院严格控制进人及编制使用。

(一)学院编制原则上用于博士研究生和特殊紧缺的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人才的引进以及从公安机关调入学院急需的专业教学人员;

(二)其他所需人员主要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个别教辅岗位可采取物业派遣方式聘用。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单课聘用、学期聘用等方式。

第十条人才引进程序

(一)进编人员的引进程序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

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按公务员录用(遴选)或调动程序;

使用事业编制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调动程序;

凡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必须经学院组织考察(试讲或面试)合格后方可办理;

(二)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录用。

(三)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人员的,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

一般在3月或4月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6月底前完成考察和录用。

(四)公开招聘录用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计划经审定和发布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重新审定和发布。

实际录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招聘计划,完成录用后要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人事关系管理

(一)进编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院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流动机构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院。

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第一次签订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初次就业者试用期为十二个月);

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人事代理人员续聘、解聘、不再续聘的,由用人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交组织人事处审核,报院党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教职工调出程序

(一)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或相关单位商调函;

(二)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组织人事处审核;

(四)院党委会审批;

(五)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调出(离职)人员须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进行工作交接,归还其使用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交回工作证件、警用标志,退出应退房屋,结清有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教职工内部调动程序

(一)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内部调整的,由组织人事处征求调出、调入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批;

(二)用人(调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调入其他(调出)部门人员的,一般在每年5月或11月提出,院党委会每年6月、12月集中研究2次。

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部门提出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2、组织人事处审核并征求调出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意见;

3、院党委会审批;

4、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借调分为上级机关的借调(或抽调)、有关单位的借调。

借调人员统一归口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上级机关借调(或抽调)的,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借调实行严格管理,其中非公安机关借调期限一个月以上的:

1、被借调人在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原则上由借入单位支付。

被借调人在借调期间调资、警衔晋升学院仍按规定办理;

2、被借调人在借调期间须把警察证、警号、警衔等警用标识交回学院,借调结束在学院重新上岗后予以发还;

3、被借调人在借调期间不得以学院教职工名义从事活动,违者责任自负;

4、被借调人是党员的须把组织关系转至借入单位。

第四章干部任免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党委负责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其中科员级及以下干部由院党委授权院政治部任免。

第十七条干部职务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同级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干部任用根据需要可采取党委直接任命、竞争性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其中党委直接任命适用于干部同级转任;

干部提拔任用的,适用竞争性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

干部提拔任用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

第十九条竞争性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竞争性选拔)或统一考试(竞争上岗);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党委讨论决定并任命。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以下系列:

教师(含专职学工,下同)、实验、图书、档案、卫生、会计、工程等系列,其中教师系列为主系列,其他系列为副系列。

第二十一条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

(一)主(教师)系列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中一、二级分别由人保部、省人保厅审定;

(二)副系列设置四级、六级、七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7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即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再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考核认定、考试、评审取得。

(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除外);

(二)图书、档案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会计等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考试取得(以考代评);

(三)除考核认定、以考代评外,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取得。

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职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其成员为院领导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图书馆、各教学系部的主要负责人。

职称工作委员会下设职称工作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申报考核认定、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职称工作委员会审议。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置首席教授、学科带头人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设置一至五级,岗位等级晋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进修培训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进修培训类别包括:

上级调训、业务培训、攻读学历学位、挂职锻炼等。

第二十九条上级调训原则上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根据调训通知(要求)协商有关职能部门或用人部门选调人员参训。

行政教辅人员业务培训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

教学人员业务培训由教务处牵头组织;

学工人员业务培训由学生处牵头组织。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是教师的由教务处签署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参加省公安厅机关干部下基层公安机关锻炼的干部教师,具体人选由组织人事处协商教务处和用人部门后提出,经院党委会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办理。

锻炼期间纳入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条教职工进修培训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好的本职工作能力;

进修培训的内容、专业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专业技术学科相符。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及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学院将不批准其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进修培训申请。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进修培训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学院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临时性的培训任务由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院鼓励教职工进修培训,视情给予培训时间保障、相应减免工作量及报销培训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学院加强教职工进修培训的管理、考核。

教职工进修培训应履行审批程序;

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处或教务处报告进修培训情况;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教职工进修培训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进修培训时间较长、报销培训费用数额较大的(含攻读博士,出国研修、访学等),应与学院约定服务期限,未满服务期限要求离职的,应退还有关费用。

出国研修、进修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考勤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须在工作日的规定时间进行考勤。

因公或因私请假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教职工因私请假包括: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其中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为法定假。

第三十六条考勤情况作为教职工个人的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以及其所在部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的考核按《江西警察学院绩效考核办法》办理。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的奖励按照《江西警察学院表彰奖励办法》及《江西警察学院绩效考核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视情给予处分。

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其他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工资福利与退休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工资福利实行分类管理。

(一)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参照事业编同类人员执行。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

(一)在编人员的社会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事代理人员委托人才流动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保险。

第四十二条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具体发放办法按《江西警察学院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绩效考核奖金划拨到部门,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其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处级女干部、事业编制人员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

如本人申请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第四十五条退休人员须办理退休手续,包括进行工作交接,归还使用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交回工作证件、警号,结清有关费用等。

退休人员办完退休手续后,发给退休证,转入离退休办公室管理。

第四十六条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

确需返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返聘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

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续聘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返聘人员享受在职同类人员的绩效奖金、车贴、午餐补贴(由学院单独划拨)。

第十章辞职、辞退与解聘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辞职办理程序同调出程序。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的辞职申请在获得学院批准前必须坚持正常上班,擅自离职的,按违纪处理。

经批准辞职的,须在一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院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人事代理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与辞退程序相同。

第五十条辞退办理程序:

(一)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学院无相关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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