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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有人用"

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

来形容监督执纪的"

"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好比"

勤浇树"

;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正歪树"

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

治病树"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

拔烂树"

.在整个"

森林"

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

.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

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

  疑惑一:

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

  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

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

露头就打"

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疑惑二:

这会不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

  有人认为,"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

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

.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

从新修订《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

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

.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

底线"

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

所以,对问题官员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如何落实

  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

  切实"

三转"

落实"

两个责任"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

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

小节"

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

纪委要切实"

实行"

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纪在法前,找准"

主战场"

.以前,有的纪检机关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一些人甚至认为领导干部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

从而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致使出现"

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皆成‘阶下囚’"

的现象。

其实,纪检机关的阵地不应该摆在法律底线上,在纪、法之间有一个缓冲带,这个缓冲带才是今后执纪监督工作的"

.在这个"

纪检机关一是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组织处理方式来处理;

二是要纪法分开,突出查违纪问题,坚持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把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系列措施

  运用好谈话函询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出手。

谈话函询本身不是党纪处分也不是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问题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

作为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之一,谈话函询环节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中大部分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谈话函询,不但对被反映的干部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利于纪委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

  运用好多种组织处理手段,明确相应惩戒措施。

组织处理不能局限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

党纪政纪处分后,当事人会受到任职、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受组织处理的,相应的惩戒措施也要跟进。

比如,20XX年新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期满后,对于没有很好改正,还可以进一步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受到岗位、职务调整的,也规定了提任职务等限制。

  总体来说,组织处理的惩戒措施虽有所规定,但仍要不断细化完善。

比如可以扩大惩戒面,除了现有规定的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通报批评等也可以规定一定的惩戒措施。

  正确运用两种手段,查处问题宽严相济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两者可以优势互补。

纪律审查工作中,要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

  案件调查过程中,借势借力于组织处理措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调查的,可及时建议党委或党外组织停止其职务或免去其职务。

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或违纪人员身份特殊的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日,一时难以作出纪律处分的,及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手段,能够排除调查干扰,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查处主动权。

还有查办窝案串案过程中,有必要区分主从关系、情节轻重作区别对待,组织处理手段可以成为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的工具,从而加快查办节奏、彰显查办效果。

  案件处理过程中,从严把握组织处理条件。

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

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

特别是只作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的更要从严把握条件。

要考虑三个方面:

一是违纪人员只应受轻处分,即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应受重处分,则不宜只给予组织处理;

二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能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的;

三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能够被公众认可。

(作者尹玲英系浙江省嵊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链接

  何谓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都是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

  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

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

  组织处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纪发[20XX]x号)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停职、调整、免职三种;

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关系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执纪监督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

两者各具优势且可以优势互补,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优势互补。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

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组织处理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

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

  不能相互代替。

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处理,仍应予以党纪立案。

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有赌博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已通过免职措施将其从领导岗位调整下来,不能认为对违纪人员来讲免职比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

而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处理。

  如何运用"

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

  可以说,围绕"

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

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

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

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

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

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

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

随着"

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

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

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

走读式"

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两项法规"

和适应"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

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

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

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

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

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

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

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

一案双查"

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

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

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

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

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

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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