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相关管理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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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相关管理方法Word格式.docx

使用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除因经济、社会、技术等特殊原因经镇资管委审议同意外,应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中介咨询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保险费等)、建设期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将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申请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镇资管委研究决定并依法审批,出具会议纪要。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第六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审批表》后报镇资管办备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实施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案。

(一)未达到规定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镇小额库未涵盖专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经资管委审批同意不使用镇小额库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连续二次招标失败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资管委审批同意可以不招标的。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建设单位须将加具分管领导意见的书面申请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报镇资管委审批,出具会议纪要。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且不能纠正,中标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将《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和招标代理机构或镇交易所出具的流标报告,报镇资管委审查核准方可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核准为邀请招标或可以不招标的,实施时要按照最后一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条件规定进行,否则要重新按照原来核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凡在镇经济促进局办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变更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包括连续两次招标失败后调整招标方式或不进行招标)由镇经促局负责核准。

未在镇经济促进局办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由镇资管办审批。

建设单位填报《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或《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报镇资管办。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到镇交易所进行招标时,已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存档备案:

一、《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

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或《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

三、《九江镇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申请表》(详见附件5)(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除外);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在镇交易所进行。

镇交易所负责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收集、保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需经镇资管办备案后方可发出,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单价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镇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品牌、生产商、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报镇资管办审查备案。

镇资管办发现上述文件存在违反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件条件。

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将答疑文件、补遗通知、澄清文件等报镇资管办审查。

审查通过后,招标人盖章确认,送镇资管办备案,招标人应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其它指定媒体发布的,应当从其规定,但以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合理划分标段及设置招标预算最高限价,加强招投标风险管理,建立良性的投标竞争机制。

一、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特点,从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期进度、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监督协调等方面考虑,合理划分标段。

二、设置招标预算最高限价

(一)招标人要本着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顺利施工,又要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招标预算最高限价、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上限价,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竞争。

单项工程预算造价10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财政局设置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上限价。

(二)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上限价,招标控制价上限价不得高于工程备案预算造价,具体下浮多少由招标人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根据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下列下浮率供招标人参考设置:

1.堤防(大坝)、泵站、水(船)闸(涵)的新建或改建工程为预算价下浮5%;

2.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独立大桥类为预算价下浮8%;

3.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和除第

(一)项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含设计、监理)等为预算价下浮10%;

4.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为预算价下浮20%;

5.电力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为预算价下浮10%。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施工标的投标报价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费率报价。

如果需要采用费率报价,须经镇资管委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函或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标的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保证金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按规定转入指定的镇交易所账户。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应于定标后10日内退回;

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镇交易所归档后5日内退回。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也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多于中标价10%的,按中标价的10%计算。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等方式,担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除经批准的特殊性工程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特殊性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资管委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从佛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建设工程的评标办法,实行标准化评标。

评标办法按南海区或佛山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合格评审法:

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

二、有限数量评审法:

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评审指标权重及评审细则。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进行资格后审的,只能采用合格评审法。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的强制性条件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不得带有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域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强制性条件设置一般按照以下原则:

一、设定强制性条件只限于企业资质和资格、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条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二、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

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一般限于招标前的3年之内;

三、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一个资质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再设第二个资质;

必须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资质的,如联合体可以满足工程需要的应允许投标人组成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投标;

四、类似及以上业绩一般设置一项;

专业应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

取得业绩的时间应以工程的交工(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有效证明材料应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记录资料等确认;

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过类似或以上工程业绩评审标准参照实施;

五、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人数、职称和经验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不得设置和招标内容无关的技术、管理人员;

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装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必须持有佛山市相关有效的《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

七、不得设定与招标内容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工程招标备案预算价。

工程招标备案预算价由镇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由镇财政局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定额编制。

工程立项金额在5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送镇财政局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镇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送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结算报告。

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镇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立项金额在1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小额零星分散的修复工程,且不需要设计图纸即可施工的工程,如无法提供施工蓝图、竣工图,可不提供,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的工程量供镇财政局用于工程预结算审核。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一次性报送,提交全部结算资料及相关文件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再提出其他调整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

工程结算资料应为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完整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详见附件14)。

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80天内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十四条推行使用镇小额库。

单项工程预算价达到镇小额库规定金额的、技术简单、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镇资管办提出建设项目实施申请,填写《九江镇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派通知单》(详见附件6),镇资管办根据施工期间的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确定施工单位。

如果镇小额库中的施工单位无法满足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向镇资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资管委批准允许采用其他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使用镇小额库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镇小额库未涵盖的专业且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九江镇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审批表》后报镇资管办备案。

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价、预算价、结算价按照镇小额单位库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必须依法依规和依照我镇的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

申请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合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施工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二、为本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的;

三、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六、与本项目的代建人、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招标人、投标人、监督单位、镇交易所相关人员参与开标会议。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递交资料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到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未通过招标人身份验证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等区域应当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为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投诉核查以及现场监督提供服务。

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监控内容。

第三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放弃中标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中标候选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评标结束后,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中标结果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定的评标结果作出任何调整。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镇交易所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镇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次包干,也可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结算。

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实施。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

对规模比较大、施工期较长的施工工程,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要提前作出预判,约定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社会因素影响等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政府投资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

确实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变更,造成投资扩大的,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经镇相关会议审批确认后,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解决办法执行。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

具体的工程变更处理办法按我镇有关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需要改变原使用功能或投资规模、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立项规模和中标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或施工方案、增减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设备或原材料、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附属工程等,使工程项目发生变更。

第三十八条各方职责

一、镇资管委负责审核变更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变更工程增加部分是否须组织招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材料呈报需由镇长办公会议或镇联席会议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镇资管办根据镇资管委会议审核意见出具会议纪要。

二、镇财政局是镇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所需资金来源的审核。

对工程变更图纸、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预算等资料进行审核,供相关会议审批。

三、镇监督办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现场实地勘查和取证,由2名或以上实地查看现场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变更项目依法实施审查和监督。

五、各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负主要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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