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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商业信用,充分发挥银行融资作用,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为付款人。

第五条承兑、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经本行贴现的商业汇票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回购或向其他银行申请转贴现。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第八条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可向本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有下列情形的,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或未结清逾期贷款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第九条向本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兑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结算情况良好,企业客户评级原则上在优质以上(提供全额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可适当放宽),资信状况良好;

二、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

三、承兑申请人符合本行贷款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条承兑汇票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对保证金以外的部分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十一条承兑申请人向本行申请承兑,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承兑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

三、上二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承兑申请人章程,并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申请承兑决议;

五、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六、申请承兑的担保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资料中,已上报过的且没有变动的,可免报。

第十二条经办支行(部)客户经理根据承兑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按照本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贸易真实性、财务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对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及担保能力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有权审批部门(人)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经有权审批部门(人)审批同意后,经办支行(部)客户经理即可按批准条件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以及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总行或经办支行(部)财会部门根据已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合同审核出票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不得更改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担保人是否按规定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

对符合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承兑申请人。

对于存在瑕疵的汇票,不得进行承兑。

第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单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会计部门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七条经办支行(部)客户经理办理承兑后,应对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进行承兑后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兑付资金落实情况、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在经办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

若汇票到期时,承兑申请人未足额交存票款,经办机构应及时对承兑申请人或保证人执行扣收。

本行垫款部分自垫款之日起转作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九条本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垫款,经办支行(部)有关人员应积极向承兑申请人和保证人催收,或及时处置抵(质)押物,主张本行权利。

第二十条若本行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若本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票款,应自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二十一条经办部门应建立承兑业务登记簿,及时记录发生的承兑业务情况,按月编制报表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汇总。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银行以购买贴现申请人未到期商业汇票方式而发放的贷款。

在汇票到期银行不获付款时,可以对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贴现申请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

第二十四条申请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具备法定票据要式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且以合法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申请贴现的承兑汇票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贴现:

一、单张汇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商业汇票正面已记明“不准转让”字样;

三、商业汇票内容涂改过的;

四、不得更改事项已更改的;

五、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

六、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承兑附有条件;

七、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

八、商业汇票背书不连续;加附的粘单未盖骑缝章或签章不规范;

九、背书人签章日期有误、被背书人名称填错或多次转让中背书不符合要求的;

十、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一、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为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县支行以上(含县支行级)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

(四)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符合本行贴现要求;

二、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贴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

(二)未到期的合法有效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三)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凭证;

(四)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支行(部)客户经理对贴现申请人资格、资信及商业汇票交易背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决定受理贴现申请后,应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核和查询,未经查询并取得查询查复书确认的商业汇票,原则上不得办理贴现,查询手续费由贴现申请人承担,各经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有效的查询方式,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

客户经理在《贴现贷款申请书》上签注调查意见报支行(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行贴现部门审查审批。

四、总行贴现部门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性,主要审核内容是:

(一)是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字迹清楚,付款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

(三)银行承兑汇票上有无加盖“汇票专用章”、汇票内容有无涂改,大小写的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四)不得更改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六)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五、总行贴现部门审查人员将审核结论签注在《贴现贷款申请书》上,经复核岗核对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涉及优惠贴现率,报有权决策人审批。

六、总行贴现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妥善保管并登记。

七、经办支行(部)客户经理根据审批同意的期限和贴现率,与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贷款手续,填制《贴现凭证》后,交总行清算中心办理放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一、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条件: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承兑人必须是在本行开户,承兑人为本行审批确定的黄金客户;贴现申请人结算情况良好,客户评级在优质以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原则上应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二、贴现申请人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原件);

(二)《贴现贷款申请书》,有关购销合同或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贴现申请人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如有必要,须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贴现申请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审计的上二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附注、近期财务报表;

(六)根据担保方式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1、保证:

保证人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卡、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复印件)、前二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报表;

2、抵押:

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清单,抵押物估价报告;

3、质押:

质押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经办支行(部)在收到贴现申请后,应按规定和要求对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进行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对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刷的商业承兑汇票,水印应相符;

2、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上的签章是否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字迹清楚,付款期限是否在6个月内;

4、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6、不得更改事项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进行审核后,进行真伪查询确认。

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实行向承兑人和该承兑汇票承兑人开户银行进行双线查询,由经办机构派双人前往调查,将商业承兑汇票交承兑人和开户行核实票面和印鉴,经承兑人和承兑人开户银行确认并要求其在查询确认函上签章确认。

四、对符合贴现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经办支行(部)按照短期贷款的要求进行调查,了解贴现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结算往来情况、贴现申请人及其担保情况及承兑人的能力和承兑真实性,并着重调查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发展趋势及其在行业中知名度和竞争力,产品结构状况;

(二)现申请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短期偿债能力;

(三)商业承兑汇票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承兑人资信状况,兑付能力;

(五)贴现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结算往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

(六)贴现资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

(七)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分析;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五、经办支行(部)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后,由支行会办及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总行逐级审查审批。

第二十八条经有权审批部门(人)审批同意后,支行(部)经办客户经理应要求贴现申请人将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作转让背书以及保证人按规定在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后,将商业汇票(原件)、查询回执(原件)交总行贴现部门入库保管。

支行(部)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并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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