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源的配置与分化状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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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84~
109.2
112以上
户数合计
74.3万
61.9万
58.1万
35.9万
87.5万
39.4万
51万
户数拥有面积
1248.33
1820.05
2356.68
1808.1
6001.35
3809.68
7209.38
占总户数
18.2%
15.2%
14.2%
8.8%
21.4%
9.7%
12.5%
占总面积
5.1%
7.5%
24.7%
15.7%
29.7%
户数:
1:
17
29.4
41
52
69
97
141
注:
户均建筑面积由笔者按户均2.8人乘以人均建筑面积栏的平均数计算,人均8平方M以下按6平方M计算,人均50平方M以上按54.5平方M计算,(40~49平方M档的户数有20.5万户)。
这样计算的结果,2000年上海市区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约24254万平方M,比各类年鉴登载的住房建筑面积20865万平方M多16.2%。
由于年鉴统计数的来源基于在30年前(1973年)住房普查基础上的增减,本文以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得来的计算结果为分析依据。
表中住户数的实际计算单位是“户”,与以“万户”为单位的计算结果略有差异。
上海城市家庭户住房资料(按住房间数分)
拥有间数
1
2
3
4
5间及以上
户数
0.41万
180.18万
165.14万
40.74万
10.17万
11.42万
0.1%
44.15%
40.5%
9.98%
2.5%
2.77%
以上统计数告诉我们,到2000年为止,上海市区12.5%家庭户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M以上,这部分家庭户拥有市区29.7%的房屋资源,这部分的房屋资源相当于上海市区所有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M以下家庭拥有的全部房屋资源总和,这说明,12.5%的人拥有的住房面积与56.4%的人拥有的相等。
把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M和8平方M以下的户数拥有的住房资源与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M和40平方M以上的户数拥有的住房资源相比,后者要比前者多8.3倍。
也就是说,房屋资源比相差8.3倍。
2000年,上海有44.3%的家庭户仅有1间住房,40.5%的家庭户拥有二间住房,有3间及三间以上的占家庭户15.3%。
(普查资料的“说明”拦中,明确“间数”包括搭建房屋)
从1987年上海宣布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M以下的特困户开始到99年低上海基本解决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M以下困难户,12年里上海一共解决了住房特困户和住房困难户14.4万户,要化12年时间解决14.4万户的住房困难问题,说明解决住房问题的不易。
但是,那些占上海市区12.5%的家庭户他们拥有上海30%的住房资源为什么就那么容易?
他们拥有与56.4%的人同样的住房资源为什么就那么容易?
众所周知,就在几年前,我们每人都要居住的房屋还不是商品,后来是有条件地部分地成为商品,到现在是所有的房屋都有价,都能在市场上用货币交易。
当所有的住房都成了其持有者财富的一部分时,笔者要探讨的是,这部分财富的多寡是怎样造成的?
二、为什么12.5%与56.4%会相等?
按等级分房掘得“第一桶金”,
在中国第一波房产资源改革中,权力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1995年颁布的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规范》,是造成房产市场形成之初居民房产资源差别的源头。
这个文件在很长时间里影响着上海房地产市场,更直接影响了当时国有企业的全体职工利益。
文件把每个职工家庭允许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按职别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以法规形式加以区别,明确一般职工、干部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可购买公有住房面积的上限是75平方M,科级干部、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具有证书的高级工购买上限85平方M,县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购买上限100平方M,副局级享受120平方M,正局级、正高级和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140平方M。
如购买高层公有住房,所有人员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规范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M。
这样一个行政文件,成了划分上海市民个人房产财富的依据,并就此奠定了上海市民个人拥有的房产资源格局。
从此,“一般”的职工要达到“上限”历尽辛苦而不易得,而“不一般”的职工已把“上限”当作了“达标”的起点。
他们能容易达到目标,因为他们手中拥有着权力资源。
笔者认为,上海房产市场的真正形成的时间是在99到2000年。
这个市场形成是以1999年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一系列文件为标志的。
这些文件是:
99年1月19日颁发的《关于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99年11月25日颁布的《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99年11月26日颁布的《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
这一系列文件使上海的所有住房都有了货币交易的可能,上海的房产市场也就正式形成。
这个市场的形成,是在上海房屋资源格局奠定之后。
房屋资源格局奠定了,只要一纸公文,把原有的“住房”改成“房产”,原来只供居住功能的房屋就变成可随时变现的财富。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提供了谁拥有最多的房屋资源的线索。
《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提供了这样几张表:
《全国按户主的职业、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全国按户主的职业、购建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全国按职业分的家庭户人口人均住房面积》,按户主的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和按购建房费用分的家庭户户数是附有各省市详细表的,按职业分的家庭户户数和按职业分的购建房费用只有全国汇总表,没有各省市附表,这里的原因不难理解。
但无论如何,全国表是各个地区样本的综合,除非上海公布按职业分的家庭户户数和按职业分的购建房费用,否则,全国表的权威性无可替代。
《全国按户主的职业、住房来源分的家庭户户数》和《全国按职业分的家庭户人口人均住房面积》是按职业分的,由于表格的空间限制,笔者把职业分类用数字替代。
一类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二类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三类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占69%),四类人员:
商业、服务人员,五类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六类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七类人员:
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全国购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职业分
40及
以上
全国平均
8%
12.6%
15.8%
7.9%
27.8%
13.3%
14.6%
100%
一类户
4.5%
11.4%
8.2%
29.8%
16.8%
21.8%
二类户
5.7%
9.9%
9.6%
31.3%
14.7%
三类户
6.3%
9.8%
13.9%
10%
31%
14.4%
四类户
13.7%
13.8%
15%
7.7%
24.2%
11.2%
14.3%
五类户
6.9%
12.8%
16.3%
28.4%
六类户
11.7%
13.1%
8.3%
24.8%
11.5%
15.6%
七类户
13.2%
16.2%
7.3%
25%
10.9%
结论:
我们清楚地看到,在人均建筑面积30~39平方M和40平方M以上这两档里,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
他们拥有人均40平方M房的比例更是超过20%达到22%,超出次高的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6.2个百分点。
这些人按等级分房掘得了“第一桶金”,他们的住房资源来自“计划”而不是“市场”。
在中国第一波房产资源改革中,权力发挥了最大的作用。
三、各种职业人员所支付的购房费用
我们还想知道,在房屋资源格局已定的情况下,各种职业人等支付的购房费用。
先看全国表。
全国购房户购房费用按职业分
购房费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合计
1万以下
0.8%
2.1%
1.1%
3%
84.7%
8.1%
0.04%
1~2万
4.6%
3.1%
5.3%
71.8%
13%
0.05%
2~3万
3.2%
6.4%
7.4%
61.3%
17.2%
0.06%
3~5万
9.5%
7.1%
11%
44.8%
22.3%
0.08%
5~10万
11.8%
27.4%
26.7%
10~20万
11.1%
21.5%
15.9%
25.8%
0.07%
20~30万
19%
23.2%
19.4%
30~50万
26.8%
17.8%
21.9%
0.03%
50万以上
37.9%
17%
18.5%
3.5%
这张表中,从一类户到三类户,是购房费用越高消费越踊跃,购房费用呈清一色的递增趋势。
一类户从10万元处开始跳跃式增长,二类与三类户则呈现以2为步长值的等差级数增长,四类户亦呈现以2为步长值的等差级数增长在20~30万处达到顶峰,随后等比下降,五类户是跳跃式一路递减,六类户呈规范的正态分布。
从全国范围看,30万元以上房的最大买家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不分国企、私企的“老总”们,20~30万元的住房则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企业“老总”们也要占五分之一比例;
专业人员的住房与其说是根据技术职称分不如更确切地说是按职务高低分,因为住高规范房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大多有着高或较高的职位。
另外,人口统计中企事业单位领导是不包括“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其他“领导班子”中人员包括副职在人口普查中往往以专业人员面貌出现,所以“专业人员”的住房待遇总体能居于高位,其中总有几个百分点是“领导班子”贡献的;
行政办事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在住房分配上有着“先得月”的优势,所以三类户的购房费用也是房价越高住户比例越高,虽然增长速度与一类户不同步,但很稳健;
四类户是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弱势群体中的最大多数,反映在住房消费上,有84%的住户购建房消费不满一万元,且住房消费越高,问津的住户就越少;
第六类是产业工人大军,以5万~10万的购房费用为最大多数,基本等距离向高低两个方向递减。
全国情况如此,我们再把注意力移回上海。
第五次人口普查对22.11万户的上海城市购房家庭户作了购房费用抽样调查,下表是发生不同购房费用的家庭户百分数。
购建房费用抽样调查
抽样户数
1万以下
1~~2万
221112
29%
9.2%
10.5%
1.6%
抽样调查显示,2000年有69%的住户购房费用仅在5万以下。
20万以上只占购房户的10%。
根据购建房费用抽样比例所作的总体推断
50万以上
货币购房户数比例
货币购房户数
25.52
(万户)
43.53
19.96
13.81
15.76
17.56
6.75
4.8
2.4
根据《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对《各省市直辖市按住房来源分的户数(城市)》中上海部分的调查结果,抽样的39.7万家庭户(十分之一抽样率)中购买商品房的比例占9.6%,购买经济适用房比例占4.3%,购买原有住房占27.4%,全部购房户占上海市区家庭户41.3%。
总购房户一共168.53户,其中,买商品房和买原有住房的是150.1万户。
此表的货币购房总户数即是按150.1万户计。
与上海房地产部门统计数比较,扣除其在同一户内重复发生的各种购房行为(包括转让、交换后再发生的买房行为、购买第二套住宅行为等),购房户数与人口普查资料的购房户数基本相等。
总体推断表显示,花费20万以上购房费的一共只有14万户。
可是,上海光拥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M以上的就有30.5万户,按照买商品房和买原有住房比例占总户数37%计,光这部分住户中有11.3万户是购房户,是上海的房子太便宜了,还是有太多的人“买进”的价钱太便宜了?
总体推断结果还使我们可以计算出另一张表,那就是上海150.1万个购房户的购房费用价格分类情况和上海到2000年为止的市区家庭户购房总费用。
至2000年上海市区居民家庭户购房消费一览表
购房费分类
30~40万
>50万
平均购房费
0.8万
1.5万
2.5万
4万
7.5万
15万
25万
40万
64.1万
购房户(万)
25.52
43.53
19.96
13.81
15.76
17.56
6.75
4.8
2.4
总购房费用
20.4亿
65.3亿
49.9亿
55.2亿
118.2亿
263.4亿
168.8亿
192亿
153.8亿
占总购房费
1.9%
6%
4.6%
5.1%
10.9%
24.2%
15.5%
17.7%
14.1%
上表中全部购房费总计是1087.2亿。
购房费大于50万的档次取平均价64.1万。
大于50万档次取平均价64.1万,这是根据《2001年上海房地产市场》中“2000年上海市内销商品住宅预售单套成交总价与成交套数比例”加权计算(附带一句,这张很详细的表只有百分比,没有实数)。
在2000年50~100万以上价格成套房的成交价中,50万元占41%,60万元价位占23%,70、80、90、100万元以上各占比例14.2%、7.9%、4.1%、9.8%。
笔者根据比例换算得到购房支出大于50万元的平均购房价。
读了这张购房费用一览表,看来我们很有必要再重新回忆99年、2000年上海房产市场价格状况。
2000年内销商品房平均价:
多层3117元/m2,混合结构3882元/m2,小高层4126元/m2,高层4696元/m2,别墅3912元/m2,(见《2001年上海房地产市场》中“2000年上海内销住宅预售价格汇总”,别墅价没有笔误。
)99年时不属于原住公房的产权房买入价是平均每套28.39万元,平均单价3095元/m2。
99年转让不可售公房平均每套售价7.67万,平均单价2128元/m2;
2000年转让不可售公房平均单价2198元/m2。
把99年、2000年的房产市场交易价格、各类家庭户参与交易情况、市区居民购房总消费这些信息综合起来,笔者归纳总结出4点:
1.购房发生费用在5万以下的102.82万户和10万以下5万以上的15.8万户中,绝大部分是原有住房购买者、差价换房改善居住条件者。
2.到2000年,能出售已购公房再购买商品房和转让旧房后再购买商品房的还是上海居民中的极少数。
96年到2000年,出售已购公房的累计有7.41万户,这部分住户是可以有条件购买10万以上商品房和新购产权房的。
但他们,只占408.06万城市家庭户的1.8%。
占150.1万个通过货币交易得房的家庭户的4.9%。
转让户也是有条件购买10万以上商品房和产权房的,但他们在购房户中占的比例更低。
3.有部分住大面积房的家庭户是在超值消费。
由于有前面提到的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有部分住户能有条件用2万左右甚至更低的代价购进大面积面积房。
上海51万户的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M以上的家庭户拥有的住房资源与230.2万户的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M以下住户相同,但付20万以上房价的总共只有14万户,付出30~40万的只有4.8万户,付出50万以上房价的只有2.4万户。
4.部分中高价购房户是享受公款购房待遇的。
能超值消费、公款消费的,占的是“单位分房”的光。
曾有人认为让职工用成本价购买单位分的房子是“国有资产流失”,那是没有读过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
曾经把分房当成“福利”,不对,“单位分房”不是福利。
我们知道,在1999年、2000年以前,除了单位自建房,历年住宅商品房约有百分之七十是单位购买的。
这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当职工的工资总额中还没有发生“住房消费”这一块时,单位购房给职工使用不是福利,而是责任。
按国家统计条文规定: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由货币工资与实物工资总和组成的劳动报酬应包括劳动者所必需的全部生活资料价值,住房无疑是必需生活资料。
这正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的。
但是即使在国有企业,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交到职工手里的货币工资中并没有包括全部劳动报酬,所以过去的“单位分房”正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劳动报酬。
一旦住房不再以实物形式交给职工,那就应以货币形式交给职工。
然而,80年代以后的实物分房已经是以职务为主要分房依据了,这就不可能把所有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都得以兑现,住房不平等的客观事实就已经存在。
房产市场一形成,住房不平等就演化成了财产不平等。
即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在增加这种不平等而不是在弥补这种不平等。
住房公积金根据什么定的?
根据个人工资定的。
个人工资又是根据什么定的?
根据职务、职称、工作年限。
而近十年来工资高低已经越来越取决于职务而不是其他了,同样工龄的国企职工,仅因为职务不同,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相差十几倍二十倍。
有目共睹的现状是,少数“效益好”的为数不多的国营大中企业可以为职工满额缴足公积金,而大部分“效益不好”的国企私企要么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水平为职工缴公积金,更多的是不缴的,缴“两金”“三金”的单位,缺缴的不就是住房公积金吗!
老百姓说:
“当官的房子都有了,有了不止一套两套了,算下来应该论到给我们分房了,想不到该论到我们了,却要我们出钱买,但我们哪里买得起呀!
”
四、政策造成的不平等和权力造成的不平等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政策造成的不平等和权力造成的不平等。
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体现的是政策造成的不平等,不为、少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权力造成的不平等,在国家名文停止公款购房后继续享用公款购房的,也是权力造成的不平等,在2000年和2001年,上海就有不少单位利用公款购房,为权力资源拥有者自己谋利。
老百姓往往不能区分那种是政策造成的不平等,那种是权力造成的不平等。
但无论那种不平等,都会引起人们普遍不满甚至愤慨,这种不满和愤慨与“仇富”无关。
就在2001年,上海一个大型企业出了重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第二天,这个企业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之一就在企业财务部门开了几十万元的购房支票,此事在该单位闹得纷纷扬扬,一些职工说,本来对该领导影响颇好,他既有一定能力,也有一定亲和力,这样一来,“大家对他影响不好了!
”笔者认为,此事虽不合情,却也合理。
因为按照政策规定,这个领导是有多享受几十万元房的资格的,不然他凭什么开支票?
但出了重大事故,可能影响到他的职务,一旦影响到职务,就直接影响到他的住房水准,影响到他将失落就要到手的名正言顺属于他的几十万元的财产。
退一步想,他也许是领导班子中最迟得到那几十万元房的呢?
的确,一旦涉及到私产,人很难脱俗。
对谁都一样。
以“收入是一连串的事件”、“利息不是收入的局部,而是收入的全部”等有名格言为我们逐渐认识的20世纪非凡的经济学家费雪有一段话意味深长:
“资本工具的转移逐渐引起资本分配的不均,而资本分配不均一旦形成后,便有长此下去的倾向。
”(费雪:
《利息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66页)
住房从不是私产、不能买卖到变成可以买卖的私产,是资本工具的一种转移。
“资本分配不均一旦形成后,便有长此下去的倾向。
”这是凭直觉和常识都能意识到的。
两年来围绕有关私产入宪问题引发的争论其实质是什么?
就是争论的一方,希望“长此下去”,争论的另一方,怕“长此下去”。
如此而已。
言归正传,既然在房地产市场的形成之初就体现了财产分配的不公,既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继续着这种财产分配的不公,那么即使上海住房总面积增加再多,普通市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
每年人代会上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再高,增加的幅度再大,也与普通市民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