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SS神经功能状况评估范本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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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以上的功能系统评分为4+,少数情况下锥体束评分为5分
7.5 几乎不能行走,生活限于轮椅上,辅助下才能挪动,不能整天呆在标准的轮椅上,需要自动轮椅;
1个以上的功能系统评分为4+
8。
0 活动限于床、椅、轮椅,每天有一定时间在轮椅上活动;
生活可以部分自理,上肢功能正常;
多个功能系统的评分为4+
5 每天大多数时间卧床;
生活部分自理,上肢保留部分功能;
几个功能系统评分为4+
9.0 卧床不起,可以交流,吃饭,大多数功能系统评分为4+
9.5 完全卧床不起,不能正常交流,吃饭,大多功能系统评分为4+
10.0 死于多发性硬化,直接死因为
呼吸麻痹,昏迷,或反复痫性发作。
EDSS得分
评价日期
医生签名
备注:
仅作参考,此部分可不打印放入病历。
神经功能状况评估
标准化神经系统检查,Kurtzke功能系统评分,EDSS
医院
患者姓名
病案号
诊断
评估人
评估日期
简 介
EDSS是临床应用最普遍的多发性硬化的评估量表,也是临床试验中广泛采用的评价指标。
EDSS评分以中枢神经系统八个功能系统的评价为基础,低级别的得分侧重于评价了下列系统的功能障碍,如面部或手指的麻木、视力障碍.高级别的得分则侧重评价了运动系统的功能障碍,主要是行走困难.为避免对照的临床试验偏倚,应该由不知晓患者临床状况的医护人员进行评估;
行动不受限的患者必需行走足够的距离,以便评估者做细致的观察;
神经功能状况
神经功能状况评估中,‘仅有体征’是指检查发现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而患者没有自己能觉察的神经功能缺陷;
功能系统评价
功能系统评价中1分代表患者没有自己能觉察的神经功能缺陷,或阳性体征不影响患者正常的日常活动(视神经,植物神经,和大脑功能除外)
EDSS
EDSS评分不应该低于功能系统评价的最高分,与MS无关的症状在评估中不予考虑,但应记录备案.
视觉功能
说明:
视敏度
视敏度的评价采用Snellen视力表,测试距离5米,受试者出现1个以上的错误时,即应上移1行。
如存在近视,远视,散光等屈光问题,应该矫正达到最佳状态后进行视敏度测试,而且每次测试均应采用一致的矫正方法.
视野
0=正常
1=仅有体征,功能缺陷仅在正规的检查时出现
2=中度损害,患者自己能觉察功能缺陷,检查时发现不完全性的偏盲
3=重度损害,完全性同向偏盲
盲点
0=无
1=小,仅正规的检查时出现
2=大,患者自己诉述
视盘苍白
1=有
记录:
右
左
视敏度(矫正)
功能系统评分
1=视盘苍白和/或小盲点和/或最差眼视敏度1。
0以下但在0.67以上
2=大盲点和/或最高视敏度0。
67—0。
34
3=大盲点或中度视野损害和/或最高视敏度0.33-0.2
4=重度视野损害和/或最高视敏度0.1—0.2;
3分+最高视敏度低于0。
3
5=最高视敏度0.1以下;
4分+较好眼的最高视敏度在0.3以下
6=5分+较好眼的最高视敏度在0.3以下
脑干功能
脑干缺陷和残疾状况评价
1=仅有体征,临床上可以发现麻木,颜面肌肉无力或颅神经损害但患者自己不能自觉
2=轻度:
临床上可以发现麻木,颜面肌肉无力,枸音障碍或颅神经损害,患者能自觉
3=中度:
复视伴有不完全的眼球活动障碍,三叉神经第1,2支支配区域不能分辨锐/顿,三叉神经痛(最近的24小时内至少有1次发作),闭目无力,听力减退,明显的构音障碍
4=重度(显著):
在一个方向上完全性的眼球活动受限,单侧或双侧三叉神经支配区域不能分辨锐/顿或完全性感觉丧失,单侧或双侧面瘫伴舌瘫或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构音障碍
眼球震颤
1=仅有体征
2=注视诱发眼震,达不到中度眼震的标准 (相当于功能系统评分1分)
3=中度,30°
水平或垂直注视出现持续眼震,但在原位时无眼震,患者伴或不伴有功能紊乱的症状 (相当于功能系统评分1分)
4=重度,原位时即可见持续眼震或向各方向均有的粗大眼震影响视力,完全性核间性眼肌麻痹伴有持续外展眼震,眼球摆动
记录:
颅神经检查
EOM
三叉神经
面瘫
听力减退
构音障碍
吞咽障碍
其它
2a=中度眼震和/或
2b=其它轻度的颅神经损害
3a=重度眼震和/或
3b=明显的眼球运动障碍和/或
3c=其它中度的颅神经损害
4a=明显的构音障碍和/或
4b=其它重度的颅神经损害
5=无法吞咽或讲话
锥体功能
说明:
*=可选项
反射
0=消失,1=弱,2=正常,3=亢进,4=阵挛,5=inexhaustible(左右区分用<
或〉)
跖反射
0=屈,1=中性,2=伸
皮肤反射
0=正常,1=弱,2=缺失
*掌下颌反射
0=阴性,1=阳性
肢体肌力
以一组肌肉中肌力最差的肌肉的肌力作为本组肌力的计分。
评价3-5度的肌力建议采用单足跳,脚尖脚跟行走等方式评估
BMRC计分
0=无运动,
1=见肌肉收缩,无关节位置变化
2=有水平运动,不能抗重力
3=能抗重力,但不能抗阻力
4=能抗阻力,但不完全
5=正常肌力
功能性试验
*轻瘫试验
0=阴性,1=轻度,2=显著
*脚尖脚跟行走
0=正常,1=不稳,2=不能
*单足跳
0=正常,1=6–10次,2=1–5次,3=不能
肢体痉挛
0=正常,1=轻度,仅在快速活动肢体时出现肌张力增加,2=中度,3=严重,快速屈曲肢体时出现可克服的肌阵,4=持续肌肉收缩
步态僵硬
0=正常,1=仅能觉察,2=显著,运动功能轻度受损,3=持久的剪刀步,严重运动功能受损
腱反射
<
>
二头肌
三头肌
桡骨膜
膝
踝
掌颌反射
肌力
肩
肘(屈)
肘(伸)
腕(屈)
腕(伸)
指(屈)
指(伸)
屈髋
膝(屈)
膝(伸)
足背屈
足跖屈
趾背屈
趾跖屈
轻瘫试验(上肢)
轻瘫试验(下肢)
脚尖行走
脚跟行走
单足跳
痉挛
上肢
下肢
步态
功能系统评分
1=仅有体征,无残疾
2=轻度运动功能受限,容易疲劳和或1组或2组肌肉BMRC肌力4度
3a=轻到中度的截瘫或偏瘫(2组以上肌肉BMRC肌力4度或1组或2组肌肉BMRC肌力3度),能对抗重力
3b=严重单瘫,1组肌肉BMRC肌力2度以下
4a=明显的截瘫或偏瘫(2个肢体BMRC肌力2度)
4b=中度的四肢瘫(3个以上肢体BMRC肌力3度)
4c=严重单瘫,1个肢体BMRC肌力0或1度
5a=截瘫,下肢全部肌群BMRC肌力0—1度
5b=偏瘫
5c=明显的四肢瘫(3个以上肢体BMRC肌力2度)
6=四肢瘫(四肢全部肌群BMRC肌力0度或1度)
小脑功能
UE=上肢
LE=下肢
EO=睁眼
EC=闭眼
头部震颤和反跳
1=轻度异常
2=中度异常
3=重度异常
躯干共济失调
2=轻度,EC时摇晃
3=中度,EO时摇晃
4=重度,坐位需帮助
肢体共济失调
2=轻度,震颤或活动笨拙易被发现,功能轻微受累
3=中度,震颤或活动笨拙影响功能allsphere
4=重度,多数功能严重受累
步态共济失调
2=轻度,脚尖脚跟行走或直线行走时平衡异常
3=中度,正常行走或坐位时平衡异常
4=重度,因共济失调不能行走数步或需要搀扶
Romberg试验
1=轻度,EC时轻微摇晃
2=中度,EC时不稳
3=重度,EC时不稳
直线行走
0=无障碍
1=不稳
2=不能
注意
单独存在严重步态共济失调在小脑功能系统评分中可达3
如果肌力减退影响了共济运动的检查,记录患者实际表现的得分,并标记’X’,以示受肌力影响的可能。
小脑检查
头部震颤
躯干共济失调EO
躯干共济失调EC
震颤/辨距不良UE
震颤/辨距不良LE
快复动作受损UE
步态共济失调EO
直线行走EO
其它,如反跳
2=轻度共济失调
3a=中度躯干共济失调
3b=中度肢体共济失调
4=全部肢体和躯干严重的共济失调
5=因共济失调无法完成共济运动
X=肌无力,影响小脑功能检查
感觉功能
*=可选项
UE=上肢
LE=下肢
浅感觉–触/痛
1=仅有体征,患者对缺陷不自知,但有轻微的感觉减退(温度,手指书写)
2=轻度,患者对触/痛觉缺陷能自知,但能分辨锐/钝
3=中度,不能分辨锐/钝
4=重度,不能分辨锐/钝和/或轻触觉消失
5=完全丧失
震动觉
1=轻度
2=中度
3=重度,震动觉消失
位置觉
1=轻度,仅有远端关节受累,检查时1–2错误反应
2=中度,不能判断任何手指和脚趾的运动,近端关节亦受累
3=重度,对运动无感受
*Lhermitte征
0=阴性
1=阳性
*感觉异常
(不影响功能系统评分)
1=有
感觉检查
浅感觉–触/痛UE
浅感觉–触/痛躯干
浅感觉–触/痛 LE
震动觉UE
震动觉LE
位置觉UE
位置觉LE
*Lhermitte征
*感觉异常UE
*感觉异常躯干
*感觉异常LE
1=仅1或2个肢体轻度震动觉或轻触觉减退 (手指写字)
2a=轻度触痛或位置觉减退和/或1或2个肢体中度震动觉减退
2b=3或4个肢体中度震动觉减退轻度震动觉或轻触觉减退
3a=中度触痛或位置觉减退和/或1或2个肢体震动觉消失
3b=3或4个肢体轻度触痛觉减退和/或各种本体感觉中度减退
4a=重度触痛或位置觉减退或本体感觉消失,单独或联合的1或2肢体
4b=中度触痛减退和/或2个肢体以上的重度本体感觉减退
5a=1或2个肢体感觉丧失
5b=中度触痛减退和/或头以下身体大部分本体感觉丧失
6=头以下身体感觉丧失
膀胱/直肠功能
膀胱功能
尿迟疑/尿潴留
1=轻度,不影响生活方式
2=中度,尿潴留,频繁UTI
3=重度,需要导尿
4=功能丧失,充溢性尿失禁
尿失禁
1=轻度,不影响生活方式
2=中度,不频繁,每周不多于1次但需要穿尿垫
3=重度,频繁,每周数次甚至每天1次,需要穿尿垫
4=膀胱功能丧失
导尿
1=间断性自行导尿
2=持续导尿
直肠功能
1=轻度,无大便失禁,不影响生活方式,便秘
2=中度,必需用粪垫或改变生活方式便于排便
3=严重,需要间断应用开塞露等排便
4=直肠功能丧失
*性功能
2=中度
3=严重
4=功能丧失
膀胱直肠功能
尿急/尿失禁
1=轻度尿迟疑,尿急和/或便秘
2=中度尿迟疑和/或尿急和/或偶尔尿失禁和/或严重便秘
3=频繁尿失禁或间断的自行导尿;
需要持续人工排空直肠
4=需要持续导尿
5=膀胱直肠功能丧失,导尿或膀胱直肠造瘘
6=膀胱直肠功能丧失
大脑功能
单独存在抑郁或欣快,大脑功能系统评分为1分,但不影响EDSS评分
抑郁/欣快
患者主诉抑郁或测试有抑郁表现或检查与其他人明显区别的欣快
精神迟滞
1=仅有体征,与其他人无显著差异
2=轻度,诱发或完成复杂任务时才表现出同其他人的差异
3=中度,确定的精神活动异常,但时间,空间及人物的定向力无异常
4=重度,时间,空间及人物定向有1或2项异常,明显影响生活方式
5=痴呆,意识模糊和/或完全失定向
疲乏*
1=轻度,不影响日常活动
2=中度,影响日常活动不超过50%
3=重度,日常活动明显受限,超过50%
*因为疲乏的评估缺乏客观性,一些研究中并不把疲乏作为影响功能系统评分或EDSS评分的项目。
精神活动检查
抑郁
欣快
疲乏
1=仅有情绪改变(不影响EDSS)/轻度疲乏
2=轻度精神迟滞/中重度疲乏
3=中度精神迟滞
4=重度精神迟滞
5=痴呆
行动
如条件允许的话,无需帮助的受试者实际行走应达到500米.需要支持帮助的受试者行走达150米.EDSS6。
0和6。
5需要描述需要支持的形式和行进的距离。
一般情况下区分双侧和单侧的支持需要受试者行走更加长的距离。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
如果患者在双侧支持下能够行走超过100米,EDSS评分应该在6.0
如果患者在双侧支持下能够行走超过10米但是少于100米,EDSS评分应该在6.5
如果患者需要其他人帮助,而拒绝器具支持,和/或单侧支持不能行走超过50米EDSS评分应该在6.5
1计算EDSS评分时视觉系统评分应该做如下转换,6=4;
5=3;
4=3;
3=2;
2=2;
1=1。
2膀胱/直肠功能评分转化如下
6=5,5=4,4=3,3=3,2=2,1=1.
3记录时应记录原始得分和转化后得分
行走距离记录
无需支持和帮助
距离(米)
时间(分)
能够行走的距离
无需休息和帮助
≥100米,但<
200米
≥200米,但〈300米
≥300米,但<
500米
≥500米,但仍有限制
无限制
实际行走的距离(米)
无持续支持行走不足100米的受试者
单侧支持行走距离
拐杖/支持器
其它支持
双侧支持行走距离
其他人帮助
综合的功能系统评分表
视觉1,3
脑干
锥体束
小脑
感觉
膀胱/直肠1,3
精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