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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推行阶段:

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

3、主要依靠法制同时依靠政策阶段:

21世纪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以来。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曲折出台。

78年、82年、88年三次立法因各种因素未能成功,90年总理办公会研究暂不出台;

98年九届全国人大列入议事日程;

2001年4月、6月和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22次、25次三次审议,终于25次审议通过。

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为什么要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阶段任务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由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

实践证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成功的。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可以说,没有当初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就没有今天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小康社会。

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发展史上,功不可没。

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人口的有效控制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以低廉的经费投入、高昂的政治代价和牺牲部分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特别是部分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换取来的”。

“在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曾经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其中包括对部分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有所损害的代价,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一定程序紧张的代介”。

在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显然不允许我们继续付出这们的代价。

从国际环境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

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的签署、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17个。

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恢复联合国席位之前,承认和批准了4个日内瓦公约。

成其是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98年3月,又宣布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看,中国要遵循ICPD和MDG宣言的精神。

这些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持积极态度。

既然加入了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就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种渠道,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公约的 规定,而且要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按期 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因此,中 国想要融入国际社会,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就必须考虑国际环境的有关要求。

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

1989年,出台了行政诉讼法;

1994年,出台了国家赔偿法;

1996年,出台了行政处罚法;

2004年,出台了行政许可法;

2004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现在的行政工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行政,没有法外特权。

目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茅盾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和群众性强,涉及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此,我们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完善法规、政策推动、便民服务、畅通监督投诉等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优先于其他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引导和激发广大群众争当计划生育的主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进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总结起来不外就是:

(个人认为)

一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二是现阶段行政手段弱化,但群众法律意识又不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的需要(常说的原始方法不能用,新方法又不管用的前提下)。

三是营造现阶段计划生育氛围,打造法制计生,强力推动计生工作的需要。

四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一、法的概念及大体类型(略)

(一)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大体类型:

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

二、法律效力

(一)概念。

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适用的问题

(二)法律效力层次(略)

·

宪法:

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事关民生大计的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机构等。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自治案例和单行条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

由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按照法律效力层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为:

宪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细则、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这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框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包括司法解释),如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

四、应掌握的法规法规

1、“一法三规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重点要学习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

如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六章80条,重点应学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

还有应该了解掌握的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不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8-08-0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08-08-01]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07-03-06]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政策性解释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06-07-10]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06-06-30]贵州出台打击“两非”举报奖励办法

∙[06-02-14]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意见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定

∙[05-11-07]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05-10-26]关于印发《实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05-10-26]关于印发《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04-10-1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04-09-28]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04-09-28]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联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都有密切联系。

如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法、处罚法、许可法等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范围和情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只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

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在时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际工作中有下列诸种情形:

1、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3、不服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4、不服吊销生育证(服务证)

5、申请颁发生育证不答复

6、节育手术事故不予照顾

7、不兑现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8、不服扣押相关证件(如执照、许可证等)

9、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具有选择性。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可以诉外和解。

4、申请复议60日,提起诉讼3个月,10日内提交答辩状。

5、信访决定、答复原则上不能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6、可以自行改变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7、人口计生局要注意对复议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处罚法

(一)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

社会抚养费是一种社会补偿性经费,因违法生育者违反有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负担而义务缴纳的补偿性经费。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而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复字〔1996〕2号答复: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现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

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违法生育隐匿者随时被发现随时均可遭到处理,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时效限制。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情形。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种类上除行政拘留外,其它几类均涉及,但以罚款最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容易引起国家赔偿的情形。

1、非法拘留、拘禁、捆绑、殴打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

2、不按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

3、不经法定程序执行财产和故意损害当事人财产。

4、不属绝育对象而强行绝育。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负责国家赔偿的情形

1、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表现为以政府名义行政行使个人职权。

2、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如因缴纳不起社会抚养费,害怕节育而自己伤害自己。

3、计划生育立法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4、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经鉴定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种类和情形。

多为普通、核准、认可类许可。

1、再生育许可。

2、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3、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中期以上(14周)终止妊娠审批。

5、吻合术行政许可。

6、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行政许可。

一、深入开展“六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继续加大非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促进强制执行工作经常化、常态化。

2011年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1000万元以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突破200件。

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社会抚养费票据和征、管、用的行为管理,杜绝白条收费、收缴不入帐、截留挪用、乱收乱支等行为。

三、建准社抚费台帐,充分应用好SSES系统

2011年3月份开始至5月底,用三个月的时间再次开展清理核查活动,进一步把社会抚养费台帐建细建准建好。

对前面已经结案的在清理台帐时要注明清楚。

四、规范各种行政审批程序,全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五、扎实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严厉打击乱收费和在计生工作中的作假行为。

2011年作为“诚信计生建设年”,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市人口发〔2010〕19号)、《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桐人口发〔2010〕86号)要坚持“三注重”,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抓好“五落实”,即全面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落实优质技术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全面落实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措施,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

进一步规范一孩生育《服务证》和二孩《生育证》审核办理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正确倡导和稳妥推行“知情选择”。

依法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取信于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村组落实计划生育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挂牌明示,坚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

促进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第四讲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政、查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一)干部的教育培训。

1、着力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依法意识问题,二是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问题。

2、方式上。

骨干培训、分级分层培训、检查指导培训和互查互评活动。

3、内容上。

要注重国家通用法律法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有效结合,要注重典型案例分析。

(二)群众的宣传教育

总体深化三大宣传活动:

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群众知识抢答赛活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中宣传活动。

注重权利义务、奖惩内容同时宣传并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以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主线,以制度健全和程序完善为根本,切实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化和合理化。

全市要以严格依法行政“六化”要求为主导,努力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

遵市人口发〔2008〕3号文件专门细化了“六化”要求的内容。

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依据法定化、执法活动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1、执法主体合法化(也就是执法机关、法人和执法人员合法)

(1)执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将法主体合法化,我县的执法主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陈局长。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清楚明确。

受委执法事项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

(3)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是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2、执法依据法定化(有法律依法)

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作为依据,有关规章可作参照依据。

不得乱用法律法规。

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执法活动程序化(也就是按要求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生育证(服务证)审批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并发症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查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审批、信访案件的受理及回复与复查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4、执法文书规范化(统一格式)

(1)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制作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有关材料能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准确反映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

(2)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案卷,做到目录清楚,整洁规范。

乡、村两级分别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不合格案卷。

5、执法行为文明化(文明执法,该做的做不该做的就不要做)

(1)坚持以法制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着力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2)完善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八项群众工作纪律”、“七个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规定,多做过细工作,力避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防止和杜绝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3)积极协调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运行机制,在法制宣传培训、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案件应诉、违纪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配合协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降低和化解行政风险。

(4)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据规范统一,收缴分离,专款专用。

杜绝白条收费和违背政策乱收费、乱罚款及收取保证金等现象。

(5)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

(6)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依法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享受奖励扶助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

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村(居)民自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6、执法监督社会化(所有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1)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将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政策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开公示。

(2)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定期对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检查考核。

一、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十步规范”(1、程序:

按遵中法发[2005]23号文件执行。

第一步:

立案

其要素包括:

1、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2、有基本违法事实或线索;

3、违法生育当事人属于法定管辖范畴。

第二步:

调查取证

其关键是:

1、调查人员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办案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质,即执法主体合法,且在调查前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所代表执法部门和来意;

3、调查人员必须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4、调查记录须被调查人过目(或听读)后签字画押认可无误。

第三步:

研究

简单案件在调查终结、案情十分明了、违法生育夫妇自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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