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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从业人员管理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效劳根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效劳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到达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撤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效劳。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那么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标准、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效劳;

(三)关心、保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效劳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效劳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领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效劳范围,制定乡村医生根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根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效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方案。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效劳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对遥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方案,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根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方案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医师从业人员管理条例xx-09-0623:

35|#2楼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效劳,根据《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方法》,国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经市卫生局批准,在村卫生室协助工作的临时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方法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执业注册工作。

未经注册,不得执业。

第五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第六条具有乡村医生证书,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含原卫生所、营利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持当地卫生院和村委会的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书,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

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村卫生室执业。

第七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应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与依法注册后的乡村医生执业范围一致。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其他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申请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受撤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第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二)自动或请假六个月以上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

(三)受刑事处分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七)因身体健康等因素间断执业超过6个月,或不能胜任村卫生室工作的。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人员配置原那么上按照效劳人口的1.5‰的比例配备,2000人以下的村配2人,2000人以上配3人,最多不超过3人,出现岗位空缺后可及时调配。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聘任、调配工作由村委会及镇(街办)卫生院共同完成。

原那么上不得跨镇执业。

第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凡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资格,德才兼备,愿意扎根农村,效劳农村卫生事业的对象,经卫生院和村委会考试、考核,报市卫生局审批,准予聘任到村卫生室执业,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二)因工作需要,村委会或卫生院可申请临时聘用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考试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临时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有效期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可以续聘。

(四)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退出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因政策性因素推迟享受退休待遇的,执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人社部门核定的延期时段。

超龄乡村中医医师假设确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卫生院考核并报卫生局审批备案,可在全镇村卫生室范围内由卫生院统一调度安排执业。

(五)凡村卫生室退出人员,由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卫生院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卫生局,注销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或临时上岗证。

第十四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根本信息、工作简历、培训考核、执业行为记录等。

第十五条建立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制度。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记入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档案中。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或诊疗标准、技术常规受到的行政处分、处分,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等。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行为记录作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执业规那么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认真宣传和执行新农合政策和根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七)按要求开展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市卫生局的调遣。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那么:

(一)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效劳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领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从业人员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三)执业活动不得超过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效劳范围;

(四)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定的范围;

(五)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镇(街办)卫生院、市卫生局报告。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

市卫生局制定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方案,各镇(街办)卫生院组织好辖区内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培训。

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由镇(街办)卫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培训学习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定期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镇(街办)卫生院具体实施。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村民。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

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市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执业证书。

第六章奖惩方法

第二十三条长期在村卫生室努力工作,尽职尽责,关心、保护患者,事迹突出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依法暂扣或者撤消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根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及其它应急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

(六)未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达1个月以上者;

(七)伪造处方、骗取和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市卫生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卫生局暂扣或者撤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变更执业地点,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市卫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及其它卫生专业执业证书的,由市卫生局予于收缴;

第二十八条未经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市卫生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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