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江南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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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镇敬老院位于延安镇镇政府西南方约900米处,占地面积5亩,建筑面积752平方米,20RR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当前入住17人,其中:
半失能人员3人,能自理的14人。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兴建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出让运营权给具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
实施公建民营后,各敬老院的所有权为江南区人民政府,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在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发展思路作为委托方与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且不受损失。
三、运营主体
(一)基本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申请公建民营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准入标准
1.公建民营运营期限为20年,首期合同期限10年。
首期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的申请,在满足招标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享有优先权。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卫生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3.运营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在合同签订前30日内在银行有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材料,确保项目运营的资金需求。
4.缴纳运营保证金。
运营方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纳一定数额的运营保证金。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运营方委托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产权方备案的,无息退回30%运营保证金;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和人员,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式运营的,无息退回60%运营保证金;
正常运营满3个月,无息退回10%运营保证金。
各阶段工作要求未达到标准的,扣减相应阶段5%的运营保证金,余额部分在达到工作标准后退回。
5.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
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缴纳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正常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运营方应在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后,在10日内办结交接手续,办结交接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给运营方。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未经申请并获得委托方同意而单方停止运营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
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
(三)确定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运营方式为转让经营权。
获全国养老机构行业内评比优秀的,且开办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运营方在中标后和运营期间要确保各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功能不变、服务水平达标,且不得转让、转包。
委托方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标,城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公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承担责任
苏圩镇敬老院、江西镇敬老院、延安镇敬老院监管责任主体分别为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运营方应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且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苏圩镇敬老院有1名管理人员,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各有2名管理人员,共5人。
签订运营合同前,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应分别与运营方确定各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签订合同
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报城区民政局备案。
(六)履行合同期间
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
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合同终止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
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产权方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
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四、服务对象
运营方必须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登记数量为准)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分外)。
如果特困供养对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
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五、服务规范
(一)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三)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四)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
同时按照保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
(一)资产管理。
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合同期满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
(二)服务管理。
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包括:
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三)医养结合
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消防安全管理
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镇政府和城区民政局。
(五)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各镇政府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安监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
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镇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
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敬老院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2.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5.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6.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7.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11.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13.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
按照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协助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城区政府审定。
(二)实施阶段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
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民营合同》范本)。
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各镇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城区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报城区政府审定。
4.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
通过南宁市或我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全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
(三)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5.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
运营单位进驻后,由各镇政府牵头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每年度由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
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