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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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无霜期在216天左右。

(4)水文地质

勘察期间,各钻孔揭露深度范围内均未见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在地表下约20米,地下水类型属第四系孔隙潜水,地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及地下水的侧向径流补给,近年来由于工业及农业用水量的增加,地下水位呈逐年下降趋势,基础设计时可不考虑地下水的影响。

(5)地震烈度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场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6)抗洪标准

根据《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防洪标准》GB50201-94,本项目建设区按不低于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1、替代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

淄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在高新区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该厂址现已被淄博市总体规划划为中心城区用地,距新建济青高铁淄博北站约2km,已严重影响到了中心城区的发展,需要在中心城区以北择址新建垃圾焚烧项目,以替代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淄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改善淄博市垃圾处理现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

淄博市现有垃圾处理设施难以满足今后垃圾处理的需求,尚有大量集中收运的生活垃圾以简易堆放或填埋的方式处理,填埋沼气和垃圾渗沥液未得到有效的控制,该项目的建设将杜绝原有简易堆肥处理产生的污水、废气等二次污染。

达到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处理技术先进、管理水平科学的目标。

3、有利于周边工业企业实现集中供热

本项目周边现有用热(蒸汽)化工小企业60余家,均配备有小型锅炉,其中以燃气锅炉为主,其用气时间和用气量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敬仲镇镇区目前由属亟需关停的高污染、高能耗的燃煤小锅炉供热。

因此,周边工业企业及镇区热负荷有必要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热源点集中供热。

4、有利于节约集约土地资源

本项目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垃圾后,垃圾减量达到85%左右,现代化垃圾焚烧处理方式,虽然投资较高,但是占地小,场地选择相对容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无害化较彻底,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采用先进的烟气处理和污染控制工艺,还能有效的防止环境污染,同时可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供热等,提高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效率。

5、焚烧后产物可为社会提供大量优质资源

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发电,产生的残渣,密实无菌又可为社会提供筑路等用料。

废铁等金属材料经磁选回收后又可为社会提供金属用料。

因此本项目的建成可为社会节约资源,创造财富。

三、项目相关规划和文件

1.《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2.《临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3.《淄博市城乡环境卫生规划(2014-2020)》

4.《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总体规划(2007-2020)》

5.《临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一、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4、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

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部、国家计委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90-2009)

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4、《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2011年)

二、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性原则

从全面、科学、协调发展的视角,融合城乡规划学、地理学、社会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综合考虑影响建设项目的各项因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安全性原则

(1)项目选址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

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2)项目选址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

(3)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4)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项目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同时考虑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威胁与影响。

3.便捷性原则

项目选址应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给水、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并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4.协调性原则

选址尽可能考虑与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的关系,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保持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三、项目建设选址要求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相应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选择基本要求如下:

(1)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符合经济运输要求,有效降低运输成本;

(3)市政设施较为齐全,充分利用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减少工程投资费用;

(4)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5)有足够的用地面积,动迁少,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征地费用低;

(6)满足水文地质条件,不受自然灾害的威胁;

(7)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应满足电力上网要求;

(8)水源充足,选址尽量靠近河流等自然水源。

四、建设项目特点分析

1、交通运输便利。

拟建地沿西侧支路向南约1.8km为“寿济路”即省道S321,厂址向东距S231省道约2.5km,便于服务范围内区县垃圾运输(拟建地距高青县最远,约60公里,临淄区距离最近,约10公里,服务范围内区县到该地块的平均运距为35.2公里)。

2、用水经济、方便。

拟建地生产用水量大,可由临淄齐城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经深度处理后产生的中水,可以供给使用。

3、发电入网便利,热源用户充足。

拟建地距高阳变电站(11万伏)约为8公里,距冯家变电站(50万伏)约为4.5公里。

根据朱台镇总体规划和旧村改造计划,热电厂产生热源可供给高阳、冯家及5公里外朱台工业园区等地使用。

4、符合环保要求。

距离该地块最近的村庄是毛家屯村,相距1000米,符合环保规定要求。

五、项目建设方案及主要技术标准

1.总平面布置

根据本项目的工艺要求及红线界限范围,按现代化工厂模式配置,在拟建地建设主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综合楼以及仓库等。

垃圾运输车通过厂区高架桥进入卸料平台倾倒至垃圾库。

垃圾预处理采用生物干化和机械分选的工艺路线,人流和物流的进厂通道应分流设置。

建筑间距和退让道路、用地边界距离,按《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控制,满足消防、通风、安全、卫生等要求。

2.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

本项目规划容量:

处理生活垃圾量2000t/d,配套建设2×

800t/d垃圾焚烧炉配2×

C30MW汽轮机组。

项目需新征地11.82公顷;

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14.03万㎡,容积率为1.19;

建筑系数为48.44%。

3.道路交通

本方案沿西侧支路设置南、北两个出入口:

南出入口仅供行政、办公人员及小汽车进出;

北出入口为物流出入口,供垃圾、渣、灰以及其他辅助物料进出。

拟建地内部设置环线道路,道路系统完善,交通通畅。

4.公用设施配套

(1)给水:

生产用水量大,采用临淄齐城污水处理厂的中水供给;

生活用水量很小,采用自来水公司供水。

(2)排水: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废水不对外排放,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

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电力出线:

本项目附近现有敬仲变电站110千伏变电站一座,距离本项目拟选厂址约4km,具备电力上网条件。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

一、建设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

本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选址符合现行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应申请区政府、发改委、城市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示。

二、建设项目场地自然条件适宜性论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性原则。

不应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

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场地防洪标准不低于50年一遇。

本项目自然条件分析:

(1)地形:

坑内坡度值0.02≤坡度≤0.1。

(2)工程地质:

地质结构为潮土、砂土、中细砂、粗砂层,各层承载力≥100Kpa。

地震烈度为7级设防,无崩塌发生的可能。

(3)水文:

无水压含水层水位深超过3cm,不要求降低地下水和设置防水层。

(4)场址现状高程:

本项目地貌单元属鲁中山地与华北平原过渡地段的黄泛平原,地面高程7.10-24.32m,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满足50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无洪水淹没可能性。

(5)风向:

临淄区常年盛行风向为西南风,本项目位于污染源的下风。

建设项目场址自然条件适宜性论证一览表

论证子项

建设项目场址自然条件适宜性论证

论证结论

适建

采取一定措施后可建

不适建

协调

基本协调

不协调

地形

0.5%≤坡度≤10%

坡度≤0.5%;

10%≤坡度≤20%

坡度>

20%

工程地质

计算能力≥15N/cm2(砂土、砂质粘土、非沉陷性黄土,允许修建一般房屋和构筑物的基础)

计算能力1-15N/cm2(砂土、粘土、砂质粘土、非沉陷性黄土

计算能力<

1N/cm2(土壤为流沙和大孔隙,沉陷性黄土壤)

水文地质

无水压含水层水位深超过3cm,不要求降低地下水和设置防水层

无水压含水层水位离地面1-3cm,要求降低地下水和设置防水层

无水压含水层水位离地面<

1cm

场址现状高程

无洪水淹没可能或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场址高程适当改造可以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平均填土厚度不超过0.5m

场址现状高程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或位于泥石流严重威胁地带或靠边水库大坝下游

气象(风向)

通常遇风阻挡,能预防严重的暴风或能种植防风林带;

位于严重污染大气的污染源的上风或者侧风

虽位于污染源的下风,但在卫生防护带范围之内

有工业企业和污染严重的其它污染源,且缺少有效的卫生防护的地带之内

综合论证

三、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1.与总体规划的协调

(1)与《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协调

本建设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主要用于公共利益设施,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相协调,与城市功能组团无矛盾和冲突。

(2)与《临淄区敬仲镇总体规划(2011-2030》的协调

根据《临淄区敬仲镇总体规划(2011-2030)》,该范围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该用地性质相协调。

2.与临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根据《临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本项目拟建地主要以未利用地为主,含部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非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建设用地使用。

3.与《淄博市城乡环境卫生规划(2014-2020年)》的协调

《淄博市城乡环境卫生规划(2014-2020年)》确定:

规划近期保留淄博市高新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在淄川区岭子镇小范村以南,新建一座处理能力12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即已建成的淄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约6公顷,建议预留2公顷发展用地,满足生活垃圾处理需要。

规划远期,在淄博市中心城区东北部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即要建设的本项目),设计能力2000t/d,占地约9公顷,建议预留2公顷的发展用地,同时关停淄博市高新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

规划近期高新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负责处理区域包括张店区(含高新区)、桓台县、临淄区和高青县;

淄川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负责处理区域包括淄川区、博山区和周村区。

远期规划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负责处理张店区(含高新区)、桓台县、临淄区和高青县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焚烧电厂负责处理的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量的变化、焚烧能力和突发事件进行调整。

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及国土规划的协调性论证一览表

与城市规划协调性论证

矛盾

与城市发展方向协调

是否在城市发展方向主要方向上,是否对城市发展方向构成不协调影响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

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是否与城市功能组团有大的矛盾和冲突

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与现状或规划用地性质是否一致或兼容

是否与周边用地性质相协调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的协调

与敬仲镇总体规划的协调

是否影响周边村庄布点规划,与规划的用地性质是否一致或兼容

与城乡环卫规划的协调

是否影响城乡环境保护,是否距离周边居民区1公里以外

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协调

是否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

四、建设项目与综合交通规划的协调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主要交通方向与公路运输密切相关。

考虑由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交通量,对城市主次交通干道交通流量无较大影响,不致增加城市的交通压力。

周边交通设施满足项目本身所产生的货运量需要。

本项目用地符合《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控制要求的规定。

规划出入口设置符合《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距离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城市交通干道规划布局无影响。

项目周边100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对交通设施的布局无影响。

建设项目与综合交通规划协调性一览表

与综合交通规划协调性论证

与交通干道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用地符合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快速路、主次交通干道两侧的控制要求

场地出入口是否对现有和规划的城市快速路、交通干道规划布局产生影响

与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选址与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出入口是否对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造成影响

附近交通设施能否满足项目本身货运需求

与加油(气、电)站规划布局的协调

参考加油(气、电)站设置设计的有关规范,论证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加油站的安全距离之外,是否对加油站形成影响。

五、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协调

1.与城市排水工程的协调

(1)污水处理

规划在项目地内设置中水处理站,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后,中水全部进行回用,主要用于内部场地和道路的洒水,浇灌植物,以及冲厕等。

(2)雨水处理

项目地内雨水汇集后,收集至雨水收集池内,经处理后,作为中水进行回用。

2.与城市输油管线的协调

(1)本方案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制定。

(2)本方案应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3版)》的规定。

“4.线路,4.1.线路选择,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本方案应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规划的选址界限与输油管线的距离大于50米,能够符合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的衔接与协调性论证一览表

与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的协调性论证

与城市通讯设施布局的协调性

建设项目场址是否与城市通讯电缆等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否形成干扰

与城市电力系统设施布局的协调

从建设项目的电力需求出发,论证城市电网规划是否满足这种需求

从电力设施的相关规范出发,论证建设项目是否与高压线、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持了安全距离

与城市供水容量、主干管网布局的协调

从建设项目对水的需求出发,论证城市供水规划总量是否满足需求

从供水设施的相关规范出发,论证建设项目是否与城市供水管网等设施连接方便

与城市排水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城市污水系统的处理能力及管网是否满足现状污水排放的要求

项目排水系统与城市排水系统连接是否方便

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与布局的协调

从建设项目污水排放要求出发,论证污水处理设施能否满足需求

是否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持了一定的安全距离

与城市输油管线布局的协调

是否与输油管线保持了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六、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

1.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淄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该区域属于二类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

2.项目拟建地环境保护目标

(1)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主要保护目标

影响要素

距项目场界方位

敬仲镇镇区及各村庄用地

大气、声环境、地下水

项目拟建地北、东、南

(2)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订版二级使用标准;

区域噪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二类标准;

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气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有组织粉尘30mg/m3;

无组织粉尘1.0mg/m3。

施工期:

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施工阶段标准。

昼间:

70dB,夜间:

55dB。

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1)。

3.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施工期间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是建筑机械的施工噪声、扬尘,其次是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建议施工方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施工用地,开挖或堆土过后场地要绿化植被,协调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避免或减缓对大气、水环境以及固体废弃物不利影响。

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全部进行封闭式的焚烧和无害化处理。

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协调论证一览表

与环境保护协调性论证

与城市主导风向和城区河段上下游的关系的协调

参考场址风向,论证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是否会对周边地区产生影响

与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协调性

参考相关规范,论证建设项目运营后,经处理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是否达到规范所确定的标准

与城市环境功能分区及其质量标准的协调

论证建设项目运营后,项目场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区环境噪声标准分区要求;

是否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论证建设项目运营后,项目场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分区标准对应级别要求

七、建设项目与城市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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