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9873750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5.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咸阳市渭城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文件根据文件内容,按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顺序传递。

文件送阅过程中,有领导批示的,先送区政府相关领导审阅后,原件继续按照上述顺序送阅,复印件分送批示部门和相关科室及时办理、落实。

传递人员应准确登记文件流向和退转日期,并简要记录处理情况。

(二)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报告和信息,转区应急办处理。

第九条批文办理,指对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掌握批示内容。

承办人员接到批件后,要准确理解政府领导批示的含义。

如遇到疑问或不够清楚的字句,应及时与领导同志联系。

如批示与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应及时报告领导,或请示办公室主任后,再进行处理。

(二)批文办理要做到迅速、准确,由办理人员采用以下形式及时转达:

1.复印转达。

对批示有关部门协调、办理、提出处理意见以及要求报告结果的批示件,一般可直接复印转有关部门,同时印送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阅。

2.电话、传真转达。

事情较急,需要有关部门及时知晓的,可采用电话转告,并做好记录。

对内容紧急的领导批示件,如承办单位距离较远,可传真转达。

3.通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来阅读。

绝密件和不宜通过他人经手的批示,一般采用此办法传达批示精神。

如遇几位领导同志在同一内容的公文上批示不一致时,应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处理。

对领导批示内容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要送请有关领导同志阅示或阅知;

对领导同志明确批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参阅的,即按批示要求及时送达。

第十条办文办理,指对需要纳入正常办文程序的来文办理。

(一)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或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

(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发给区政府要求办理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2.市政府各部门要求报告结果的公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区级对口部门办理并报结果。

明确规定以区政府名义报告的,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区级相关对口部门报告。

(三)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区政府办公室文档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镇办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所报纸质公文份数应不少于3份)

2.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符合行文规则、文件、格式的请示、报告,及时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中、省、市发至区政府的行政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公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废止的公文和要求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领导审批后转请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办办理。

4.对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处理的事项、有关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区政府决断的特殊紧急事项的公文,可直接报请有关领导同志阅示或审批,并将领导同志阅示、审批意见通报有关镇办和部门。

兄弟县区有关部门和其他不相隶属机关的来文,要求办理事项属于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业务范围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答复发文单位。

(四)办件经过领导审批后,按以下不同形式回复发文单位:

下列事项,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正式行文:

按规定必须报市政府或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或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需要上报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商请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重要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咸渭政字或咸渭政函)行文;

区政府发布规章宣布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传达重大决策、重要决定事项和其他涉及全区的政策性规定及措施,需要区政府批转的对全区经济、城市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咸渭政发)行文;

需要区政府转发的有关贯彻执行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一般情况下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咸渭政办发)行文;

按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必须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例如机构调整、区划变更、重大工程项目等),以区政府名义(咸渭政函)行文批复,其余事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咸渭政办函)行文批复;

涉及两个以上镇办或者需要两个以上部门配合、支持、协助办理的重要事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咸渭政办发)行文;

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兄弟县区发出邀请、联系工作、征询意见、答复问题等事项,根据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咸渭政字、咸渭政函、咸渭政办字、咸渭政办函)行文;

需要答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等,分别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咸渭政函、咸渭政办函)行文。

下列情况,不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

可以用电话、复印件、便函联系或者答复的事项;

已经会议研究解决、不须立案查考的、一次性安排的事项;

已在报刊上公布并注明不另行发文的决定、通知等;

区政府各部门按法定权限可自行处理或者区政府已经授权部门处理的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向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业务、申报计划、申请资金、请示批准具体事项;

非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召开的会议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请求批转的公文,内容过于原则、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或者所提措施和办法暂无实施条件的;

区政府各部门表彰本系统、本行业先进,非常设机构表彰单项工作先进的;

涉及几个部门的但属于部门职权以内的事项,经协调一致,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如涉及必须由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内容,可以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联合行文,并在文内注明“已经区政府同意”。

第三章发文办理

第十一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镇办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镇办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另外,起草公文时还应做到: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标注密级,如有具体保密期限要求的,应当标明保密期限;

对非涉密公文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草拟公文时确定并在拟稿文头上注明公开属性;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在词、词组、惯用语、略缩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三条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的理由根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或附其他部门的书面材料)报请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裁定后行文。

第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代拟的公文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签发前,应当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

对不符合草拟起草要求、需要部门进行认真修改的公文送审稿,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签发:

(一)区政府发文文种分别为:

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字号分别为:

“咸渭政发”、“咸渭政字”、“咸渭政任字”、“咸渭政函”、“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以区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

镇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对文种、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复审→分管副区长、调研员或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签。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经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

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

“咸渭政办发”、“咸渭政办字”、“咸渭政办机字”、“咸渭政办函”。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区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

镇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对文种、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复审→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

需要报区长核审的重要公文,报请区长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公文主送、抄送机关表述应当规范:

(一)区政府报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为主送机关,根据需要可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区政府党组报区委的请示、报告,区委为主送机关,可根据需要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协党组;

区政府报区人大常委会的议案、请示、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为主送机关,可根据需要抄送区委、区政协;

区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室的请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主送机关,根据需要也可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按规定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和询问事项的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主送机关,根据需要可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三)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标注:

1.需要各级普遍贯彻执行或周知的公文,主送机关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抄送机关排列一般顺序为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如需要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在区委各部门之前,单列一行。

2.发至部分镇办、各有关工作部门的公文,主送机关为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抄送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排列顺序一般为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3.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一般应主送原请示单位,并抄送需要协助办理或周知的有关机关。

4.转请下级机关办理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并提出要求的公文,可以在主送下级机关的同时,抄送交办的上级机关。

5.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一般不再抄报上级机关。

6.向平级机关发出的函件,如有必要,可抄送与公文内容相关的上级机关。

第四章公文应用分类

第十七条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应根据内容、对象和作用,分别使用冠“咸渭政发”、“咸渭政办发”、“咸渭政字”、“咸渭政办字”、“咸渭政函”、“咸渭政办函”、“咸渭政任字”、“咸渭政办机字”、“咸渭政党组”、“咸渭政办党组”机关代字的编号;

“会议纪要”(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冠“咸渭政发”及“咸渭政办发”机关代字的编号,用于下行的普发性文件,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指导作用。

相应使用的文种有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

用于张贴的公告、通告,不印发文字号。

“咸渭政发”字号主要用于:

实施有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布区政府规章和重大行政措施,传达涉及全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周知事项,批转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请示、意见、报告。

“咸渭政办发”字号主要用于:

传达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规定、部署和采取的行政措施,根据区政府的意见,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转发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精神的意见、报告,传达其他需要周知的事项。

第十九条冠“咸渭政字”和“咸渭政办字”机关代字的编号,主要用于上行文。

相应使用的主要文种有请示、意见、报告、议案等。

“咸渭政字”字号主要用于:

向市政府汇报重要情况,请示专项问题,提出重要建议,或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批事项的公文;

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提出人事任免议案以及其他需要审议通过事项的公文。

“咸渭政办字”字号主要用于:

根据区政府的意见向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请示问题、提出建议的公文。

第二十条冠“咸渭政函”和“咸渭政办函”机关代字的编号,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发送对象主要是特指的机关和单位,一般不具有普遍规范性和约束力。

用于下行文时,也可以以普发文的主送、抄送机关作为发送对象,相应使用的文种主要有函、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

“咸渭政函”字号主要用于: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县区政府发出邀请、联系工作、征询意见、答复问题的公文;

按规定必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情况和请求批准事项的公文;

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公文;

必须由区政府批准或者答复各镇办、各部门请示的专项问题的公文。

“咸渭政办函”字号主要用于: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文;

传达区政府领导对有关镇办或者部门请示事项的批复意见的公文;

答复其他机关、单位、个人有关重要问题询问的公文;

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人、财、物计划和其他工作方案,请示批准有关事项的公文。

第二十一条冠“咸渭政任字”、“咸渭政办机字”机关代字的编号,专用于人事任免和临时机构设立、调整方面的下行文,相应使用的文种主要是通知。

“咸渭政任字”字号主要用于区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文。

“咸渭政办机字”字号主要用于通知设立、调整临时机构和组成人员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冠“咸渭政党组”、“咸渭政办党组”机关代字的编号,专用于对区委及其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公文,相应使用的文种主要是报告、请示、函、通知。

“咸渭政党组”字号主要用于区政府向区委报告、请示工作的公文。

“咸渭政办党组”字号主要用于区政府办公室向党委有关部门报告专项工作以及向区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各挂靠代管单位下发有关通知的公文。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公文可以使用邮寄方式。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以印有“会议纪要”文头的专项用纸印发。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召开的会议,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使用专用文头、独立编号外,凡属只明确具体事务如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通知,一般用咸政办函文头纸印发,不挂文号、不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或者区委办公室联合发文时,分别挂区委或者区委办公室发文字号;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需要挂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按本办法办理。

第五章公文督办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文件(以下称市政府文件)应及时收文登记,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相关领导阅示,并送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

转接转发的按程序办理,责成有关部门承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分送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

以上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后交文档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责成有关部门承办的市政府文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承办市政府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须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度,并提出办结时限。

第二十九条交各部门承办的市政府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催办。

特别紧急或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应指定专人跟踪催办;

一般件原则上每周电话催办一次,每半月或每月书面催办一次。

催办时间以及电话催办时受话人的姓名和职务等,都要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对传阅和处理结束的阅文,应及时归档,对没有及时退回的阅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文档室每月催退一次。

第三十一条对领导要求有关部门报送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督办。

第六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办人员应当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时整理(装盒)、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装盒),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装盒)、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各镇办、各部门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的发文,印制后,必须将公文定稿、正本及时送区政府办公室文档室归档。

第三十六条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收集、整理(装盒)、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区政府办公室文档室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收集、整理后交文档室归档;

(三)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等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整理后交文档室归档;

第三十七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八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办公室文档室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针对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并确定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上级机关的涉密公文,除绝密文件盒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可以复印。

复印时,由区政府文档室认真登记复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公开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章。

第四十二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三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四十四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到制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区政府办公室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

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四十七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0日印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签发人:

3号仿宋]

[发文字号:

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

3号楷体]

咸渭政字〔20XX〕XX号签发人:

XXX

[标题:

2号方正小标宋]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XXXXXXXXXX的请示(报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

[正文:

3号为仿宋,英文数字为TimesNewRoman]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页码为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左右空一字排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生产经营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