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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收费Word文件下载.docx

12、侵权(如侵犯经营自主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13、履行法定职责和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14、行政事实行为;

15、行政合同;

16、其他。

对于行政案件的诉讼收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案件诉讼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21号《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笔者认为,上述行政案件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相对于类型多样的行政案件来说,尚不够具体和明确,故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述行政案件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认识不一致,争议较大,作法不尽相同,如对土地权属确权案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案件,颁发土地、房产等权证案件,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行政案件的诉讼收费,有的法院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有的法院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50元或100元。

对行政案件诉讼收费的认识和作法不一致在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和法院诉讼收费的合理收取。

笔者就行政案件诉讼收费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治安行政案件,除对个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案件(如没收财产、扣押财物强制收购等涉及财产归属的案件),当事人按财产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外,其他一律应按《办法》的规定,每件交纳30元。

  专利行政案件,一律应按《办法》的规定,每件交纳400元。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起诉人除应预交其起诉行政案件类型的诉讼费外,还应对要求行政赔偿的金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

对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根据《答复》和《赔偿法》的规定,不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理由是:

《答复》和《赔偿法》的规定适用的范围应是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因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的,赔偿请求人是在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单独就行政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也即行政机关已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自行确认违法,但未履行赔偿责任,故导致赔偿请求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被迫通过司法途径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期望取得司法救济的前提责任在于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无论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的数额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都无须预交诉讼费。

而对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还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才能确认,故起诉人应承担提起诉讼的风险责任,也即先预交诉讼费。

如经审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赔偿请求人赔偿的主张未得到法律的支持,则诉讼费由起诉人负担,反之由行政机关负担。

这样实际上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制约,防止当事人未经慎重考虑而随意滥诉和主张不确实际的赔偿金额,造成行政诉讼的不严肃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单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对土地权属等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案件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因为土地等自然资源也是有价值的财产,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等自然资源的确权和回收关系到当事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的得失,换言之就是对财产的得失。

因此,引发这类行政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当事人应根据争议地的价值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交诉讼费用。

但法律、法规不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土地权属等自然资源的作出确权决定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决定时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价额作出认定,那么,争议地的价额应如何计算呢﹖笔者认为,土地因其所在地区和用地性质有不同的价值,如海口市和琼中县的土地价值不同,海口市的房地产用地和种植地价值不同,法院可以通过向争议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了解争议地的价值或当地政府对争议地这类土地界定的价值。

如某县对该县城一带土地价值的界定是,荒坡地每亩800元,林地(不舍林木)每亩1500元,水田每亩10000元,种植地每亩5000元,菜地每亩10000—20000元,法院可以参照此规定根据争议地的亩数计算出争议地的价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收诉讼费用。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可参照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中的土地每平方米或每亩的出让价额计算出争议地的价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收诉讼费用。

也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我省编制的城镇基准(区片)地价平衡测算结果表,该表对我省每市县的土地极其详尽的按等级和开发情况确定出不同的基准地价范围,如该表上注明,海口市的一级土地(五通一平)每亩69—73万元,每平方米1035—1095元。

法院可以参照这些规定根据争议地的亩数或平方数计算出争议地的价额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预收诉讼费用。

  颁发、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的行政案件,每件应交纳100元。

因为行政机关颁发、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没有争议价额或金额。

  要求行政机关(除公安机关外)履行法定职责或其它义务的行政案件(如申请行政机关处理、复议、答复、保护和给付抚恤金、救济款物、社会保险金、生活保障费等),每件应交纳100元。

因为这类案件仅是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是否应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也即是否应作为这些程序性的问题发生纠纷和争议,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本身不存在争议价额或金额。

  罚款、没收财物、拆除(迁)建筑物的行政案件,应根据罚款金额、被没收的财物和被拆除的建筑物的价值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因为没收财物、拆除(迁)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得失。

这类行政案件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政案件,每件应交纳100元。

因为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行政机关暂时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财物的使用权,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尚未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类行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是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

  征缴税款、交通规费的行政案和征收财物、集资、摊派费用的行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

因为这类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价额或金额。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政案件,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政案件,每件应交纳100元。

因为这类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争议价额或金额。

  由于行政案件类型众多,笔者限于文章篇幅,不可能一一列举。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行政案件诉讼收费应参照的标准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和没有争议价额或金额的治安行政案件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财产所有权得失的行政案件,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争议价额、金额或虽然有争议价额、金额但仅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一方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的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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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行政案件诉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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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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