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本级财政性资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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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规范运行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三)安全高效的原则。

保障财政性资金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支出效率。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及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呼伦贝尔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四)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经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一般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

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主体。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预算指标的下达及调整,一般截止到12月15日。

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申请,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

第十七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是指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国库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库业务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使用符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清算系统、支付系统进行电子凭证清算、支付。

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相关方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及会计核算合法有效的依据,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十八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以财政一体化动态监控系统(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变更、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

第十九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时,当日超过清算时间而未清算的资金,不属于代理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核实后,应对代理银行计付利息。

计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节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一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15:

30时停止办理支付业务,于当日16:

00时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暂保留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银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设立、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开具的银行账户批准通知书为预算单位办理开设账户业务,接受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

付业务,该账户在工作日15:

00时前在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汇总清算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

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缴费等;

经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

原则上不得违反规定向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旗市区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对提取现金未使用部分,应归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恢复授权支付额度;

代理银行应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报销还款业务。

第四节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户的管理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五条部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依据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部门预算下达后,依据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原则上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下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通过国库业务系统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依据部门预算、项目进度通过系统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统发工资预算单位的工资计划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按预算核定数自动生成,预算单位无需编制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将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通过国库业务系统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包括: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

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等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到款级科目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可在实际支付时报送直接支付申请。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支付资金时,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及支付凭证,包括:

购买(商品和服务)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合同等文件、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原件以电子附件方式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三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2)发送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当日反馈的支付信息核对登记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3)发送人民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

代理银行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汇总,附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完成后,代理银行主办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4),并分送预算单位,作为支付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四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重新申请;

在代理银行支付之后,因凭证要素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将《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5)送达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由人民银行恢复相应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

退款结束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附件6),送达预算单位,作为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节工资、离退休费支出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预算单位,其工资、离退休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未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其工资、离退休费支出按授权支付方式办理。

第四十九条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实行“编制部门统一控制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人事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个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即预算单位每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当月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人事资料和工资发放数据通过国库业务系统报送,财政局接收、审核单位人事信息和工资数据后形成直接支付指令。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代发工资的代办银行。

代办银行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提供的“工资数据电子信息”及《报送统发工资明细》,将工资、离退休费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分别将所列代扣款项划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规定的相关账户;

同时,代办银行在工资、离退休费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一条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预算单位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支出,不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中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助性支出和零星办公支出。

第五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原则上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部门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应审核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五十三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五十四条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45号)执行。

第四节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十六条其他需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七条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包括: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中项目建设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助性支出和零星办公支出;

货物和服务支出;

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经财政部门认定可授权支付。

第五十八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后,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通过代理银行柜面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理。

授权支付转账业务可通过“自助柜面业务系统”自行完成资金支付,现金类业务通过代理银行柜面进行办理。

第五十九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7)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8)。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应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9)。

第六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的额度支用资金;

代理银行应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六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一般截止到每年的12月25日。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六十三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同时发送电子信息。

第六十四条代理银行应依据支付结算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五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六十六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资金管理、动态监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八条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日报表》(附件10)、《财政授权支付退款日报表》(附件11)。

第六十九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审核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表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七十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通知代理银行办理退票后,重新开具授权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以《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附件12)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一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按年度与代理银行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七十二条预算单位交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现金,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划回国库单一账户。

第六章职责与管理

第七十三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

1.管理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2.管理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和备案等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实施全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相关改革工作;

4.负责呼伦贝尔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

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具体包括:

(1)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

(2)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是否符合月均性原则;

(3)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申报并兼顾均衡原则;

(4)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财政性资金用途是否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一致;

(6)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所附资料;

(7)依据部门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汇总清算额度;

5.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选择工作;

6.协调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解决在财政性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研究制定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科(监督检查所):

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对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和事后监督;

2.将动态监控系统中发现问题定期形成动态监控内部情况通报,提供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

(三)部门预算管理科:

1.审核部门预算并及时、准确下达预算指标;

2.审核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初审岗和复审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

3.审核预算单位垫付资金申请。

在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前,预算单位确需由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支相应资金的,部门预算管理科就其垫支资金来源、用途及结余结转原因等内容进行审核。

4.对财政动态监控通报反映的预算单位支付行为进行综合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线索的,形成核查情况报告,配合监督检查科开展专项检查;

督促、跟踪违规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并对整改结果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四)财政信息中心:

1.国库业务系统的应用开发工作;

2.国库业务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服务预算单位使用国库业务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3.配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负责国库业务系统的配套建设工作;

4.组织财政国库业务系统与代理银行开发的国库业务系统的接口联调测试工作。

第七十四条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会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为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对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并对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四)按日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

(五)会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七十五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本部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配合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按照《呼伦贝尔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呼财库〔2014〕1028号),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银行账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所属单位违规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七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批复的部门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进度报送项目用款计划;

(三)负责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和凭证,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按照财政批复的授权支付额度,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不得改变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变更资金用途。

(五)在部门预算指标下达前,预算单位确需由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支相应资金的,应将垫支资金来源、用途及结余结转原因等内容报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批,预算单位应对垫付资金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十七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安全、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应按照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照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联网;

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配合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提供动态监控信息;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提供报表;

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

(四)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批准通知书,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并及时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反馈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

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五)接受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除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擅自调整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资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非预算单位送达的直接支付申请;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支付。

(一)支付凭证要素有误的;

(二)擅自转移财政性资金的;

(三)资金用途与财政批复计划不符的;

(四)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八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有权拒绝清算。

(一)代理银行超出汇总清算额度清算资金;

(二)其他需要拒绝清算情形的。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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