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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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
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
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
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积极探索主协办部门会审机制以及与协办部门信息互通的试点工作。
(二)协办部门职责:
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
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
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仅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核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1:
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
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6、环保部门书面意见(限利用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相关协议(限联建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8、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限转让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9、其他相关批文或书面意见(限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等特定项目,原件1份)。
(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
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
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未编制控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
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原件1份);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2)1:
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等文件(原件1份)。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可在重庆消防网下载);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方案设计图说(2份,内容包括实测1:
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
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含消防专篇;
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包括现状绿地、大树、古树等情况的说明(3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位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含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份);
(2)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50年一遇洪水位(北碚为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
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1)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2)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2)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a、《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b、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c、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2份,附电子文档);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合同和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六)年度计划文件(限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第八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
纳入试点范围第
(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
纳入试点范围第
(二)项的建设项目中跨行政区的,到市规划局报建窗口报建,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区分局报建。
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2、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
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
协办部门应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规划部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起算。
3、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
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同时,应自同意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工程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局或各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
协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同意”、“不同意”、“同意,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和“不属本部门审查范围,不需本部门审查”四种审批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
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规划部门承担;
规划部门办理的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办理,将进行上述事项的依据、内容等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划部门依据协办部门“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作出不予批准主办事项决定,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出具“同意,但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回复审查意见、以四种规定审查意见以外的审查意见或以“不同意”审查意见(未附书面理由)回复主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可自行办理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三)公布与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触摸屏、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主办部门负责向申请人转送由协办部门提供的协办审批结论及其附图原件。
第九条主协办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府网络体系和各部门网络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审批网页,逐步探索网上审批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成本,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条主协办部门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监督。
主办部门应督促协办部门贯彻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对协办部门违反主协办工作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应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