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招商引资作为杭州对外开放的窗口及吸引外资的主战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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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投资咨询服务中心划归经济贸易局管理。

2000年9月,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招商体制改革,市编委同意将投资咨询中心更名为招商中心,并增加编制,其职能进一步提升与扩大,并改为直属管委会领导。

2001年3月23日,杭州市编委批复同意经济贸易局增挂综合管理局牌子,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贸易局、出口加工区综合管理局和招商中心的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

明确经济贸易局主要承担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投资促进和管理,负责制定内外资引进计划,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合同审批,按规定权限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进出口贸易管理等工作;

综合管理局主要承担出口加工区日常管理,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和企业进出货物、物品审批,以及出口加工区部分招商引资等工作;

招商中心主要承担开发区招商引资任务,负责内外资投资、增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对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为外资企业提供有关投资咨询服务。

2002年4月,杭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管委会又将招商中心的内外资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变更审批或审核报批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局。

2004年,开发区重新整合招商力量,建立招商与服务新机制。

8月,杭州市编委同意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更名为招商局,承担原经济贸易局和招商中心职能,内设综合科和外宣联络科,辖管招商中心和投资服务中心。

2005年6月,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招商局新设立日韩科、台港澳科、欧美科,原外宣联络科更名为综合科、原综合科更名为投资促进科。

2006年9月,日韩科更名为招商一分局,台港澳科更名为招商二分局,欧美科更名为招商三分局,新设立招商四分局,综合科和投资促进科机构不变。

二、主要职能

开发区招商局为开发区招商项目引进中实施全过程服务、管理和协调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有:

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内外资的招商工作;

制订开发区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开发区内、外资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变更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内资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

开发区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工作;

开发区内、外资企业的档案管理及有关统计工作;

开发区对外招商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

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办事大厅各窗口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与考核,并受理各进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遇问题的咨询、投诉、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节 招商政策

自1993年4月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后,管委会在招商中一直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招商优惠政策,同时结合开发区实际,出台开发区相关配套政策。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各时期政策纷繁复杂,且时有调整。

为此,开发区辑录招商政策主要秉承三条原则:

一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杭州市政府派出机构,以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为主;

二是以精选文件相关条文为主;

三是以截至2007年末仍适用的文件为主。

一、利用外资政策

(一)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994年4月,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计有外商优惠待遇16条,主要涉及税收、海关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开发区初期与中期招商一直执行该条例政策。

2001年12月,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的决定》。

新《条例》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重新公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其优惠政策统一为: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明确开发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除享受本条例已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并可享受国家、省和杭州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2001年初,为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的优惠政策有:

明确外商来杭投资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独资和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的50%;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财政部门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不超过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允许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其年租金标准可享受城区科技经济园的优惠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下同),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财政部门还将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企业开始经营的两年内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

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含15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减半征收城建配套费。

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采用租赁用地的,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总部设在杭州市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总部设在杭州市的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一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

第二年、第三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两年缴纳所得税的50%;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凡生产性企业和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增加投资和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财税部门确认的可分开部分)可同等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除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的30%。

外商实际增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实际增资额在11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商进入开发区投资。

凡在杭州市国家级开发区及各科技经济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有下列优惠: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生产型和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门将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收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资金分年度予以补贴,补贴的金额为企业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

凡符合杭州市商业利用外资规划条件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外商投资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外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过户手续工本费不超过50元人民币。

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杭创业,凭留学学历证书,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简化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

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变更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凡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其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项目拟建地环境条件许可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可以《杭州市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表》替代。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奖励制度,对连续2年缴税在全市前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并在获得称号年度第二年起三年内免缴各项建设规费;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到位资金每10万美元,可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一人;

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企业自用机器设备,国家已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批租款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外资项目引荐政策

2001年初,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杭州市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关政策:

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实到资金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奖金按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商出资金额的5‰兑奖;

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杭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

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由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成,奖金每月审核一次,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项目奖金根据实际外资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

国家级开发区项目的引资资金,由各开发区财政列支。

国家级开发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税收归属市本级财政的,奖金由市本级财政列支。

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区财政的,奖金由各区财政列支。

凡引荐者为单位(部门)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奖金全部归个人所得;

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内资政策

(一)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政策

2000年9月,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除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放开经营范围、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外,还明确相应优惠政策:

(一)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小型巨人”企业、特色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的用地需求给予保证。

进入上述园区的个体、私营企业,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生产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

对用于建设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个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税费收取及产权登记发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个体、私营企业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年的使用权;

投资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面积50年的使用权,由有关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鼓励个私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个私企业收购、兼并后,可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

(三)鼓励个私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个私工业用地,出让金可直接按基准地价测算确定;

出让金中的级差地租部分免缴,配套费部分减半收取;

园区内个私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

对个私企业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放宽进杭入户限制。

各地来杭个体、私营企业,凡两年内纳税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投资高科技产业并经认定后两年内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正式户口1人(依此类推)。

自主创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在杭固定合法住所证明,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五)个私企业单位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所属的人才开发中心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来杭州创办、领办个体或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外地科技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凡符合杭政[2000]l号文件规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或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办进杭落户手续。

(六)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已按国税机关要求建帐建制,并能够准确核算,提供销项税额、金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开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以上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七)减免营业税。

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区、县(市)地税局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下岗职工)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和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种植业、养殖业的独立核算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新办从事交通运输的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政府限量发展的除外),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新办私营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当地下岗待业人员达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含2年,下同)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私营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满60%并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到个私企业重新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可按国有企业安置下岗人员的标准,向安置的个私企业支付安置费,费用可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九)实行财政扶持措施。

凡被各级政府列为重点企业的,其符合规定的技改项目,竣工后按项目实际投资中的国内各类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

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的有关支出项目中安排贴息资金,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度按银行一年期利率的50%~80%给予贴息。

对于在科技进步、争创产品名牌和经济效益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私企业,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奖励。

(十)创造良好融资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为私营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支持上档次、上规模的私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二)鼓励内资来杭投资政策

2001年4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来杭州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

来杭投资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

在杭州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对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将总部(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等在内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迁入杭州市区或来杭设立生产基地、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并在杭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杭州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实行以下政策:

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人员不占用该指标(下同)〕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可将5名专职人员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以上指标;

迁杭的企业总部,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第一年、第二年财政部门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下同),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

外地来杭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扶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优惠政策;

全国知名企业来杭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级差地租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返还给企业。

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杭投资兴办企业。

对外地投资者和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杭投资兴办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允许类发展项目的企业,实行以下政策:

凡在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50万元人民币,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

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的,视作鼓励类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以上条款中户口的申办,经市经协办确认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地来杭州市区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缴纳税款额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连续;

两年每年缴纳税款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或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的纳税额度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来杭投资企业在杭州市区购买商品房的,每购买100平方米商品房,可凭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到市公安局为其一名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本市蓝本户口。

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下述符合杭州市重点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由财政部门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两年由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八年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50%。

即:

投资“一优两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投资信息产业、医药制造业和环保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投资大型机械及成套设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精细化工等产业,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投资开发大型旅游景点项目,外地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外地投资者在杭投资兴办其他符合杭州市鼓励发展项目的企业,由外地投资者控股、在注册资本中注入的股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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