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盛乡机关干部管理考核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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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矿班1天以上5天以内的,每天扣发基本工资和津补贴50%;
月旷班5天以上15天以内的,每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津补贴80%,旷班超过15天(含15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全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也不能参加年终任何先进及优秀奖项的评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即增发的一个月工资)。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假满后,应及时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7)中心工作任务或阶段工作任务没完成,统一加班、集体办公、集体活动、会议、值班及非常时期等不得请私假;
同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同时请私假。
第六条乡政府机关干部必须严格上班制度,坚守岗位,着装整洁;
讲求形象,文明服务,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严禁工作时间逛街过市、贩运经商、打扑克、下象棋等有损政府形象和影响工作的一切活动,坚决禁止用麻将进行赌博等活动。
乡政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以党政办安排的值班表为准。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遇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七条乡政府机关干部凡有下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诫勉: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私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党的干部的形象和损人行为的;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3天的;
(6)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其它应予诫勉的表现的。
第八条凡违反诫勉内容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签发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
全年三次被行政诫勉的干部,按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坚持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乡党委书记和乡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政府,党政正职必须同时离开乡政府时,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节假日期间,必须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值班。
第十条乡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的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对乡政府机关干部、各科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乡政府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必须岗位分明、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由各办提出本职位年度工作目标,报经乡党委核准后,进行备案,并按各自年度岗位目标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乡政府机关干部、各办工作人员年度岗位目标,每年组织一次岗位实绩考核。
根据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经乡党委研究,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各办负责人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干部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软弱涣散的中层干部必须承担领导责任。
党政办每个月至少要有2次对各办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在检查中发现干部工作、值班时间无故不在岗的,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两次在全乡政府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对擅离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三章片区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管理
第十四条乡党委对片区指导员实行年度驻村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片区指导员的岗位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社区)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传达贯彻上级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件精神。
(2)关心所辖片区的经济发展和村级建设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帮助村级组织规划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引导农民群众勤劳致富。
(3)指导村级(社区)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配套组织建设,协调村级(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增强村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4)协助村级(社区)组织抓好精神文明创建和"
创先争优"
工作。
(5)帮助解决遗留问题,化解矛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监督检查村级(社区)组织工作目标、计划、决议的完成状况,督促村(社区)干部及时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7)掌握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重要社会动态、突发事件和重大村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大学生村官除完成乡党委、政府分配的本职工作以外,必须深入基层,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之间的桥梁作用,每年到所驻村工作不少于三分之一工作日。
进村要做到"
五必到"
,入户要做到"
四上门、六走访、八到户"
。
(1)"
:
党日活动必到;
村重要会议必到;
处理解决重大问题必到;
举办重大活动必到;
清理村级财务必到;
(2)"
四上门"
重大疾病上门看望;
违规劣迹人员上门帮教;
天灾人祸上门安慰;
生活、生产困难上门帮助。
(3)"
六走访"
种植、企业大户必访;
党员、老干部必访;
贫困户、五保户必访;
人大代表等各类代表必访;
计划生育重点对象必访;
军烈属必访;
(4)"
八到户"
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户;
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户;
征求收集意见到户;
解决重大民事纠纷调解到户;
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户;
致富信息送达到户;
发展生产帮助到户;
完成驻村任务督促到户。
第十七条片区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必须严守群众纪律,不准发生下列行为:
(1)下村工作期间大吃大喝;
(2)到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向村集体借款或变相搭股做生意;
(4)参加其他有损干部形象的活动。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作出行政诫勉,情节严重,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四章乡政府机关干部的考核
第十八条按照管理权限,乡党委负责对本乡的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九条对乡政府机关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乡政府机关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由乡党政办负责考核,经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考核结果,对德才表现突出的乡关干部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对德才表现差的机关干部,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末位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予以一定经济处罚。
第五章首问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员来乡政府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耐心倾听,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二十三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说明情况;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告知有关承办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主管部门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本乡政府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解释。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机关干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进行登记,转相关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
属于其他办公室职责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前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十八条限时办结制是指责任单位在向办事人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时,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三十条上级机关和相关领导批办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间办结;
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逐级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上级机关向下行文需要转发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三条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
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承办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所办事项的;
(2)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通知办事人的;
(3)对需要提报延期申请的审批项目,非因法定理由,要求办事人对超过承诺时限而未办结的事项提报延期申请的;
(4)未按承诺规定内容答复办事人的。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政府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第四十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乡党委、政府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习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习以集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学习每周两次(星期一上午和星期五下午),由党政办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业余自学。
(1)集中学习以阅读政策、文件、资料和专题讨论为主,辅以外出参观等方法,力求灵活多样。
(2)学习内容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有利于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3)每位干部职工每半年必须撰写一篇6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交党政办,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4)干部职工参加党校及各类大专院校的自学、函授等学历教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乡党委、政府或部门工作会议按需召开。
(1)会议遵循少开会、开短会原则。
除全乡性重要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出席主持。
部门召开全乡乡性会议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自行安排,并要确定专人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2)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制度,因事不能出席或不能准时出席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开会时,手机应关掉铃声或设置到振动状态,接听电话必须到会场外。
(3)参会实行签到制或点名制,由党政办或纪委书记负责,签到册或点名册附后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