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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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

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八条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2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5万至100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

使用科室根据《年度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年度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

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1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所购置的医用设备若是独家代理,设备科、使用科室必须了解该代理商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代理、销售的质量、价格、信誉等情况,经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交招标处议标采购。

第十八条免税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并提供两家以上外贸代理公司,由招标采购处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医用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单价在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设备科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设备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提供市场信息资料,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设备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卫生材料的,纳入卫生材料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在购置或采购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对无收费标准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肾病内科、口腔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手术室、麻醉科、骨科、整形美容外科等)。

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物供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处进行招标采购。

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招标小组组织议标采购;跟标高质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五条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2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物资供应处组织采购。

五、药品选标采购议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负责收集我院正常使用的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厂家、参考价格等药品编制目录,上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每种药品必须选择3个以上常用规格,每个规格选3个以上不同生产厂家以供筛选。

对品种、规格相同,价格一致的药品,选定质量优、本院用药未发生不良反应、重信誉、配送及时的知名厂家产品。

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处、药学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并定期在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

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九条药学部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原煤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批量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提供3个以上公司产品有关资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的零星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七、宣传品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宣传活动策划实施等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宣传处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制作;2万元以下由宣传处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参与医院宣传工作招标的公司,必须在十堰地区知名度较高,有5年以上宣传广告从业经验,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广告和装饰公司,有较强的医院文化包装经验和成功策划案例,具备独特的医院广告运作手法和医院整体包装经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医院宣传品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材料、尺寸等统一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公平评标。

八、计算机办公软硬件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5000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网络管理处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网络管理处、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医院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网络管理处提供设备具体型号及评审标准,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经初审论证,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九、其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3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手续

第四十条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处组织议标。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四条招标采购处应根据职能科室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与采购科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投标后,招标价在50至100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处和网络管理处在院内网和医院互联网站及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均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应由院领导主持,院招标小组成员、职能科室、使用科室人员参加,集体洽谈确定。

第四十七条在招标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在院监审处的监督下开标。

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四十八条医院招标采购处可根据各招标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组建评标小组,其成员由主管或分管或领导1人或多人、招标采购处、监审处、财经处各1人、各职能科室2人、临床科室专家1人组成、评标专家由监审处从专家库随时抽取,必要时可邀请外来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客观、公正的评选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医院招标采购处应根据综合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意见,经招标小组成员签字、招标项目归口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省市招标项目招标结果要在院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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