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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1、补充了6°

罕遇地震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0.28

2、场地类别将原来的Ⅰ类改为Ⅰ1类,新增Ⅰ0类。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

大体不变,阻尼参数有调整。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时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增加了6°

时不规则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5.2.2.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应按下式确定:

SEK=(∑S2j)1/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可按下式确定:

当周期比大于0.85时,应采用CQC法,即考虑扭转耦联计算。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eki>λ∑Gi

表5.2.5增加了6°

时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5.3.2

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屋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本条除5.1.2条第5款规定之外,其余同08规范。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

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1.4、5.1.5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新增。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表5.4.1地震作用分项系数中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区分了水平地震为主和竖向地震为主,其分项系数不同,1.3(0.5)、0.5(1.3)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S≤R/γRE

关于钢结构中的钢构件的γRE有调整,强度为0.75,稳定为0.85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宜采用1.0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宜”改为“应”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仅多、高层钢结构由1/300改为1/250

5.5.2.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表3.4.2-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

  4)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5)不规则的地下建筑结构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增加了不规则的地下建筑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但具体该怎么算?

第6章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一般降低10%左右)

1、补充了8°

(0.3g)时的最大适用高度。

2、框架结构除6°

外有所降低。

3、板柱-抗震墙适用高度增加较大。

4、删除了在Ⅳ类场地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的规定。

5、对框支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指框支层以上同时存在平面和竖向不规则。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1、框架结构改为以24m为界。

2、框剪、剪力墙、框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降低一级,四级不再降低,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四)安全预评价内容3、明确了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当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抗震墙结构采用。

4、大跨度公共建筑改为大跨度框架,并明确按18m为界划分。

A.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范围,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3)应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依据项目所属行业、环境功能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时间确定采用何种标准。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5)污染防止措施能否达到要求。

(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的步骤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6.1.3

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二)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1.筛选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被筛选为三大类,一类是被剔除、不再作任何评价分析的影响,如内部的、小的以及能被控抑的影响;

另一类是需要作定性说明的影响,如那些大的但可能很不确定的影响;

最后一类才是那些需要并且能够量化和货币化的影响。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

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1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4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6.1.2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7度乙类的框支结构房屋和8度乙类建筑的房屋高度不超过表6.1.1的规定,但提高一度(9°

)后高度超过6.1.2中一级的高度上界。

1、将“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改为“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

2、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仍属框架结构范畴。

注:

对塔类结构(底层)指大地盘以上一层

3、删除了“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4、补充了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5、层间位移角限值在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间偏于安全内插取值。

6、相关范围:

一般可从主楼周边外延3跨且不小于20m,相关范围以外可按裙房自身的结构类型确定其抗震等级。

6.1.4.1

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

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项规定数值的50%;

且均不宜小于70mm。

1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100mm;

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

且均不宜小于100mm。

1、防震缝最小宽度由70mm改为100mm。

2、缝宽由原来的“可”改为“应”。

6.1.4.2

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高度、刚度或层高相差较大时,可在缝两侧房屋的尽端沿全高设置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每一侧抗撞墙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道,宜分别对称布置,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框架和抗撞墙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并按不利情况取值。

防震缝两侧抗撞墙的端柱和框架的边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

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

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1/2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抗撞墙的长度修改:

由可不大于一个柱距修改为可不大于1/2层高,其余文字略有调整。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影响。

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的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1、框剪结构中可以采用单跨。

2、对于仅一个主轴方向的局部范围为单跨的框架结构,当多跨部分能承担50%的地震总剪力或倾覆力矩时,可不作为单跨框架对待。

6.1.6

框架-抗震墙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

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框架-抗震墙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

1、8°

框架-抗震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楼、屋盖的长宽比由2.5改为2。

2、6°

、7°

板柱-抗震墙由2.5改为3。

6.1.7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应小于50mm。

面层厚度由不宜小于50mm改为不应小于50mm。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

2抗震墙宜设置在墙面不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

3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4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

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

2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但不宜造成较大的扭转效应。

3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4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5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

1、“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改为“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增加结合楼梯间布置抗震墙以形成安全通道。

3、取消抗震墙设置在不需要开洞部位的规定。

4、取消连梁最大跨高比和最小高度的规定。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小于2。

2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

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3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

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1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形成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3。

3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

4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

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1、明确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底层框架应满足框-剪结构中对框架部分承担地震倾覆力矩的限值。

框支层不应设计为少墙框架体系。

2、为提高抗震墙的延性,各墙段高宽比由不应小于2改为不宜小于3

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

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二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

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1、明确底部加强部位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高度由1/8改为1/10。

3、房屋高度小于24m时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4、有裙房时,按6.1.3条要求,加强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到裙房以上一层。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

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

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

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

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

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4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1、相关范围:

一般可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

2、当柱网内板块由多个次梁分成较小板块时,板厚可适当减小。

地下室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要做到以下要求:

1、地下室顶板整体性要好,要具有足够的平面内刚度以有效传递上部基底地震剪力;

2、相关范围地下室刚度要足够大;

3、总的来说,地下室各构件的承载力要大于上部结构。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现浇钢筋混泥土楼梯。

1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

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

3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1、本条为新增,主要保证大震下人员能从楼梯逃生。

2、在框架结构中,梯板相当于斜支撑,对结构整体刚度有一定影响,最好参与整体计算。

3、对框-剪或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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