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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金融抑制也是造成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双重困境的直接原因,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行经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是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要从根本上破解双重困境,必须从转变思想观念、改革公有制企业、改革政治体制等方面着手。

本文。

第一章,,第二章,,

关键词:

金融体制;

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新三板;

Abstract

目录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稳步上升,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不断提高,逐渐成为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不可或缺力量。

然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背景下,民间融资等非正式金融成为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与此同时,国有银行开始商业化改革,证券融资市场也相继开放,但其过高的门槛使得非公有制经济里的民营企业(即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难以从正式金融体制中获得资金支持,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或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再者,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缺位和滞后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商业银行对民间融资政策和法律上的歧视,权利保障的缺失,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的模糊已成为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绊脚石。

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既有法律往往落后于经济的原因,也与我国政府主导的经济改革方式以及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有关。

政府为了实现其统治目标和社会和谐稳定,往往要通过垄断金融资源来扶持国有经济,同时,利益集团也会因维护自身利益而影响有关民间融资法律的制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法治经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针对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国家必须放弃对金融业过多的干预,允许私有化,非正式金融机构进入,培育一个相对竞争的金融体系。

因此,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入手,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下民间融资的出路就愈发明朗,如2013年底国务院证监会新出台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的业务规则。

法律规制,不仅是消除金融抑制增加竞争的经济需要,从法学角度分析,更是运用法律特有的功能对民间融资进行调整,减少权力寻租、打破垄断、减少交易费用和消除歧视,实现交易自由,公平竞争,稳定规则和社会正义的需要。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要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现实考量,放松民间融资的管制,允许民间融资进入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和自由交易,同时为防止其对整体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破坏要适当加强监管,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第1章民间融资的范围及国内发展概况

1、民间融资的范围界定

研究民间融资首先要明确民间融资的主体是谁,明确了是民间融资主体是中小企业后接着就是界定清楚哪些是中小企业,因此,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是本文开展论述的基础。

(1)中小企业的划分

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以企业的经济规模特征和实际控制方式予以界定;

二是以若干数量指标来衡量一个企业的规模,前者是从定性的角度,后者从定量的角度。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采用后者,因为前者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数量上的界限,从而难以掌握、衡量和核实。

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在战后初期曾给小企业下了如下的定义:

“小企业通常是指管理权和所有权一致,没有执行个别职能的专业人员,没有专门进行研究和分析的机构,不能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或依靠银行投入自己所需要的资本的办法来取得活动资金,在所有者和雇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有着直接关系,商行只和本地区有联系并非完全依赖本地市场。

”按照他的节奏走,小企业的主要特征是个人所有,具备“独立性”。

在1955年一项研究中,经济学家哈罗德威特在区分了黄油、面粉、汽车以及玻璃器制造业中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差异后指出,小企业可能更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要依靠企业所在地的原材料供给;

2)具有较高的单位生产总成本;

3)只拥有一个工厂;

4)依赖于大企业。

根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规定,按行业、企业现有规模以及注册资本,可将中小企业细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工业为例,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其余为小型企业。

我国学者也对中小企业进行了描述。

《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1984年版给了如下定义:

“中小型企业(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

(2)民间融资的概念及范围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据此定义,正常的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

但如果商业信用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并收取了利息或其他报酬,同样会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民间融资的概念、范围做了明确的说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在温州市实施,在此之间,全国上下不仅没有一部关于民间融资领域的法律,各省级或市级单位在民间融资领域也没有颁布过任何地方法律法规,浙江温州,全国中小企业最多地方之一,可谓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2、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及在我国的概况

2004年,我国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及宏观调控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评价,使民间融资开始走向阳光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受各种种因素影响,我国民间融资逐渐趋于活跃。

为了解当前民间融资的共同特点及对各地经济金融运行产生的不同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对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江西、河南六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民间融资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活跃与否及活跃程度与当地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关系重大,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中小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通过该报告可以得知,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中小企业间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2005年,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年会上着重提出,支持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民间借贷开始赢得国家支持。

2005年2月1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中,作为论坛专家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势头不相匹配,究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从而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吴晓灵认为,民间融资一类的贷款行为可以规范化,只要严格限定这些个人和公司的资金来源,并加以监督加强监管,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的存在,将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并应该允许民间融资者们新设立一类金融组织,大的叫投资公司,允许其做各类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证券投资;

小的叫贷款公司,只做贷款业务并以小额贷款为主。

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民营经济蓝皮书》提出,制定“放贷人条例”并修改《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与民间融资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使其有相应的法律支持,逐步让民间金融走到台前。

蓝皮书指出,虽然近几年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目前民营经济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没有按规定建立财务账目,企业信用信息不透明、信用记录不清楚等种种或大或小的主客观原因,仍在贷款、融资环节等方面存在重重困难。

对此,国家发改委在蓝皮书的专题报告中有建议,需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或称非定向融资)制度的地位,制定符合我国特点的放贷人条例,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

从而推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的建立,改造现有技术,加大地方政府对有效益、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的支持。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黎明表示,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动产质(抵)押体系,为缺乏不动产的中小企业运用动产,或高科技含量的无形资产融资创造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郭俊峰表示,从去年起,北京市每年新增5亿元作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

2007年,银监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民间个人理财服务市场走向规范化。

2008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发挥民间借贷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9年,国家发改委“20条意见”进入实质讨论阶段,意见提出,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性领域。

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2011年,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

2011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调研时强调:

“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化、阳光化的发展。

” 

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金融工作会议讲话中再次提到:

“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打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积极作用。

第2章中小企业目前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个企业的规模既是历史竞争中优势的体现,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往往可以从小变大,从而做大做强;

同时也是未来竞争优势的基础,所以规模效益是其竞争优势之一。

其次能显现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就是其技术,这些不是本文论述的要点,故在此不赘述。

大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小型企业会更多地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青睐是无可厚非的事实。

进一步说,由于大企业划分标准较高,数量一般较少,各地金融机构在面对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同时,由于他们具有雄厚的资金及可提供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还款能力强,故自然会青睐较大者。

因此众多规模小、资金少、还款能力弱、信用等级低的小企业、微型企业就这样被忽视、被遗忘。

1.1.1民间融资的概念

1.1.2民间融资的种类及主要方式

1.1.3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2民间融资的发展概况

1.2.1域外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

1.2.2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

第二章造成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成因

2.1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

2.1.1政府以行政手段分配金融资源

2.1.1.1银行对中小企业服务意识不强

2.1.1.2贷款融资门槛高

2.1.1.3既得利益集团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2.1.2金融监管水平低下

2.1.2.1缺乏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2.1.2.2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

2.2中小型企业自身条件使其难以在国有银行融资

2.2.1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

2.2.2中小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2.2.3信用等级偏低

2.2.4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

2.2.5信息不对称

2.2.6粗放式经营加剧融资矛盾

第三章域外民间融资的经验借鉴

3.1德国民间融资概况和经验借鉴

3.1.1组织形式和监管形式

3.2美国的信用合作社

3.3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

3.4《放债人条例》香港的思路

3.5域外经验总结

第四章以法律规制为视角,我国民间融资的出路

4.1完善民间融资立法,进一步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4.1.1立法上完善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制度

4.1.2监管上完善民间融资的信用制度和监管方式

4.1.3规范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制度

4.1.4规范民间融资利息的计算

第五章构建新的银企关系

5.1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5.1.1完善财务制度

5.1.2提高信息可信度和透明性

5.2改革贷款审批制度

5.3加快银行信贷产品创新,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合作

5.4发展新型的专业放贷机构

5.5完善小微型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5.6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担保机构

6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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