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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

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

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

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15年1月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

(一)绩效工资总量

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按照X政办〔2012〕7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

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业绩津贴)两部分比例大致控制在70%:

30%左右。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根据考核考勤情况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以下项目:

(1)业绩津贴:

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工勤等分为四类岗位业绩津贴,是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主体。

(2)超课时津贴:

专任教师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下同)以外的教学工作量而给予的补贴。

(3)超工作量津贴:

是指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超额定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

(4)附加管理津贴:

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

四、绩效工资标准的设置

(一)分类设置

全校设立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岗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等四类绩效工资标准。

(二)分级设置

1、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分12级(2-13级),辅助岗位分11级(3-13级)。

2、管理岗位分8级(3-10级)。

3、工勤技能岗位分6级(技术工1-5级、普通工)。

具体标准见《X学院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表》

五、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在岗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聘任的岗位级别,按照聘期绩效考核结果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3、基础性绩效工资结合考勤考核情况,由学校随工资按月发放。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按8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按50%发放。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

4、经学校批准受聘到两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即“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5、经批准脱产学习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学制期间或批准延期内发放,未经批准外出学习或逾期不归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6、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改按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

具体标准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7、在国家及省规定的婚、丧、产等假期内并按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按旷工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8、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申请调出、辞职人员,从学校批准次月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缓办调动手续又安排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3)出现三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半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扣发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者,处分期内分别扣发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9、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业绩津贴

根据学校有关绩效考核办法,按岗位类别及等级核发业绩津贴。

教学科研人员未完成所聘岗位规定任务的,按折抵后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发放业绩津贴(教学科研人员额定工作量见表1);管理、教辅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学校按照岗位等级核发业绩津贴;以管理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本人可任选一类岗位就高兑现业绩津贴,业绩津贴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所选岗位业绩津贴标准统一核发。

各类岗位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停发业绩津贴。

(2)额定教学工作量不满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除外),每学年教授完成36标准课时、副教授完成72标准课时以上,可用当年度超额科研工作量折抵,折抵教学工作量=0.8×用于折抵的科研分数。

用于折抵的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3)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可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业绩考核积分等值折抵。

折抵后完成科研工作量60%以上且达不到额定科研工作量者,可用教学工作量折抵,折抵科研工作量=0.8×用于折抵的标准课时数。

用于折抵的教学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4)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达到200人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所带学生数超出时或总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时,按比例计算超课时津贴。

2、超课时津贴

超出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学校给予超课时津贴。

各级职务人员超课时津贴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财政情况及所超教学工作量的总额另行测定,原则上,每标准课时正高职称人员不低于60元,副高职称人员不低于50元,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40元,初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元。

3、超工作量津贴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其它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和管理岗人员超工作量学校给予的补贴。

机关和教辅单位根据全校超标准课时人均津贴的80%,再按不同职级给予适当的补贴;教学单位按照本单位超标准课时人均津贴的80%再按不同职级给予适当的补贴。

超工作量津贴发放后,学校层面除核发符合国家政策的加班费外,不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劳务、奖金或加班费。

超工作量津贴补贴系数:

初级工及以下人员0.5,科员、初级职称、中级工、高级工0.6,科级、中级职称人员及技师0.7,处级、副高职称人员0.8,厅级、正高职称人员1.0。

4、附加管理津贴

附加管理津贴主要用于教学单位没有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津补贴。

在校学生数1000人及其以下的学院按6万元拨付,在校学生数超过1000人的学院其超过的学生数按照每生10元再增拨附加管理津贴,由学院按照工作量大小作合理分配。

无法依据学生数拨款的,或实际岗位与拨款方式无关的,按照全校未独立设岗的兼职管理人员的平均津补贴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2012〕7号)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省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的增减情况,学校给予离退休人员适当调整生活补贴。

七、组织领导

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绩效工资分配工作中具体事项。

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一)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X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及其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4)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按21.75天计算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

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

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事假期间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每月按21.75天计算日奖励性绩效工资。

3、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日扣发工资计算公式:

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部门考核先进奖励和个人考核优秀奖励

单位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前40%的教学单位和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前40%的非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按人均1000元给予奖励;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奖励1000元。

(三)突出贡献奖:

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社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学校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奖励。

(四)其他奖励:

经学校党政会议批准的有关项目奖励和节日慰问金。

(五)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和各单位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其绩效工资按新聘职级执行。

(六)本办法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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