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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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估算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
(㎡)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1#2#
2
3#4#
3
5#6#8#9#
4
7#
5
10#
11#
6
地下车库
7
1、3、5、8、10#楼(含地下室)
说明
说明:
1.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优惠后:
设计费按每平方米元。
其中重复按30%计费,对称按80%计费(重复和对称的确定按最终的施工图纸确定)。
一期设计费约为:
万元。
2.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可同时进行两个或以上楼体施工的为重复设计,建筑结构所有平面相对称的两个或以上的楼体施工为对称设计。
3.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最终实际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单体施工图
8
自方案确定之日起50日历天
外网设计
桩基图
自方案确定之日起30日历天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万元人民币。
一期设计收费估算为万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一期20%
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
第二次付费
规划报批图纸交付通过后七日内
第三次付费
一期50%
单位施工图纸交付审查后七日内
第四次付费
一期1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分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4.二期设计费同一期付款方式比例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已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达到,设计人有义务提前交付相关设计资料及文件,费用不再另计。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现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图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归地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规范标准、图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费用不再另计。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如发现“小区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存在设计缺陷问题,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技术交流、沟通,方便公司完善项目方案设计内容。
6.2.8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的报审、报建、报批工作设计人大力配合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9设计人对于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之处,有义务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进行设计变更及现场服务,费用不再另计。
6.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违约金。
逾越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但因设计人原因除外。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非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与设计人无关),赔偿金依发包人实际损失支付。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使用要求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8.7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0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