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981397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doc

基于供需平衡原理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探讨

许斐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摘要: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的双重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特性,商业性经营难以成功运作。

文章运用经济学的供需平衡基本原理分析了我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关键词:

农业保险;外部效应;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的成灾率通常在50%以上,最高达到60.9%。

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农业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1999-2008年连续10年自然灾害的损失率居高不下[1]。

由于整个农业裸露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威胁之下,已经危及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完善农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已是刻不容缓。

一方面,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商品化、市场化以及自然灾害的客观存在,形成了对农业保险巨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业务不断下降,供给严重不足,致使农业保险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本文将运用供需平衡的基本原理,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探讨了了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二、农业保险供求失衡的经济学分析

从理论上讲,农业保险成交及成交量是由需求和供给共同决定的。

但事实上,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作物保险总是难以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造成的。

这里分别从价格因素与外部效用两方面进行分析。

1.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价格因素

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的价格即保险毛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

其中纯费率等于农业生产的损失概率,它在农险的价格构成中起决定作用。

由于政府对保险商品的价格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即官定费率,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价格的升降空间十分有限。

农业保险也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也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赔偿概率,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发行保单的筹资成本。

当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时,它的风险很大,保单筹资的成本很高,保险供给量很小。

当农业保险的费率下降时,供给量会随之增加,由于我国的保险费率是官定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供求随意调整农业保险的毛费率,即使降价也只能略低于毛费率,不能降到纯费率以下,否则保险公司将会亏损。

当农业保险的费率较低时,保险公司发行保单需支付的成本较少,投保人的收益较少,农业保险的需求量较小。

随着费率的上升,保险公司保单筹资的成本上升,投保人的收益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量就会增加。

但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求,农民支付的费率只能等于或略高于纯费率。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只愿以略低于毛费率的价格销售保单,农民只愿以略高于纯费率的价格购买保单,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就会不相交,农险市场必然失灵。

2.农业保险的双重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是指个人的效用函数或企业的成本函数不仅依存于自身所能控制的变量,而且取决于其他人所控制的变量,而这种依存关系又不受市场交易关系的影响。

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出现双重的正外部效应。

首先,作为投保人的农民来说,农业保险的一部分利益由自己直接享有,但另外一部分利益由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造成投保人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民将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其边际私人成本将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由此产生了农业保险需求方面的正外部效应。

其次,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来讲,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私人边际收益极低。

由此出现了农业保险供给方面的正外部效应[2]。

因此,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效用将会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一是在同样价格的条件下,保险公司的预期供应量与社会期望的供应量产生了差距,社会期望的供应量多于生产者的预期供应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预期供应量进行生产,就必然产生农业保险供给的不足。

二是如果按照社会期望的供给量提供农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必然亏损,最终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萎缩或者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

3.农业保险的公共性分析

从农业保险需求来看,农民购买保险后,若遭受农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的补偿;从农业保险供给来看,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组织,通过提供农业保险的各种产品,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从这一角度来说,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3]。

从经济学上讲,农业保险的收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农业生产与普通商品生产存在的重大差异在于其需求缺乏弹性,也就是农产品的供给增加,消费者的需求不会随之增加。

因而随着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生产者剩余逐渐向消费者转移,甚至生产者获得的利益比参加农业保险前的收益更少,最终消费者将获得大部分利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引入农业保险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利益,而广大消费者是最大和最终的受益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属性,所以农业保险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它既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也不是纯粹的私人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

4.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效应分析

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农业保险经营和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实施政策性补贴,包括农民的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补贴和亏损补贴等,来补偿农业保险相当于外部社会效应的那一部分成本。

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不仅以弥补其外部性成本,而且还能够促进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同步增长。

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农业保险本身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的规避者且往往抱有“搭便车”的心理,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可以看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不仅符合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而且能够促进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的共同增长[4]。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从上面的一系列分析可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

应考虑到农业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具体特性,我国应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不宜进行商业化经营,而我国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决定了农业保险不宜完全由政府主导。

因此,我国应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1.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发展模式的内涵

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外部公共性特点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而我国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并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只是在经营模式和业务内容上实行政策性和商业性某种程度的融合,并突出政策性保险的主导作用。

经营模式上,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参与。

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由农业保险公司主导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发挥辅助或补充作用。

业务内容上,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存。

首先,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即允许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经营一些商业性业务,以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主,实现以险养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其次,在现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中引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以商业性保险业务为主,鼓励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可行性

首先,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从保险合同的订立一直到保险合同的终止,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等,其承保和理赔程序是一致的;其次,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都需要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以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持经营的稳定性;再次,保险费率的制订都以事故发生率(平均保额损失率)为基础,都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只不过农业保险要体现政府农业保护政策的导向作用,实行一定的保费和费用补贴。

3.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有效结合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证

首先,应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这是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其次,确立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即农业灾害损失补偿保险采取强制方式,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则自愿参加;再次,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和费用补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费率的厘定、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政府要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进行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将来条件成熟时,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

政府还要大力加强对农业风险损失统计数据的普查和整理、农业灾害的预报和测量、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负责制定农作物定损标准,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等,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基础。

四、结语

农业保险制度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宏观经济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结合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民负担能力等因素,在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及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赵曾坛.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N].中国保险报.2008,(11)

[2]孙秀清.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制度分析[J].保险研究.2005,(4)

[3]孙志青.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讨[J].中国商情.2008,(7)

[4]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5]刘茂山.保险经济学[M],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许斐,女,江苏无锡人,东南大学MBA在读研究生,现任职与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邮编,21402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子电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