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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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立法情况
(一)起草背景
1.国际商业社会对贸易法统一的需要
贸易的发展、各国立法的差异、法律适用解释的困难
2.两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海牙公约的失败
3.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
(二)起草和生效
起草小组的组成,1974年—1980年外交会议通过,1988年生效,至今76个成员国
二、CISG概述
(一)结构与内容
分四部分101条,包括
1.适用范围和总则
公约和当事人行为的解释、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效力等
2.合同的订立
3.货物买卖
双方义务、风险、违约救济等
4.最后条款
(二)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三个条件
(1)交易的国际性——营业地(placeofbusiness)位于不同国家
(2)买卖合同与公约缔约国具有特定联系
A.双方营业地均位于公约的缔约国
B.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为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公约未定义,一般理解为有形动产
2.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如预售、订购合同)
3.只适用于合同订立及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4.公约排除适用的买卖和事项
(1)6种买卖:
消费合同、拍卖、令状、证券、船舶飞机等、电力
(2)不适用于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合同(如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咨询服务合同)
(3)不适用于合同及惯例的效力问题
(4)不适用于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5)不适用于产品责任问题
(6)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不适用于公约或减损其规定、改变其效力
(三)CISG的保留
1.对“合同订立”、“货物买卖”部分的保留(92条)
2.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95条)
3.对书面形式的保留(96条)
(四)解释问题
1.对CISG的解释
考虑到本条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
(1)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主观标准)
(2)如果前一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知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个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areasonablepersonofthesamekind)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客观标准)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五)公约规定缺失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适用
1.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
2.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六)惯例的地位
CISG不涉及惯例的效力,而交给国内法的规定,但对其能否适用则有规定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2.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应视为默示同意接受。
(七)我国与CISG
我国是最早的参加国,CISG对《合同法》立法有很大影响
我国的两项保留:
书面形式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formationofthecontract)
(一)要约(发价)offer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特定对象(specificperson)——与要约邀请相区别
(2)内容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一个建议(proposal)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受约束的意旨(intentiontobebound)——对方承诺即合同成立
2.要约的效力
(1)送达生效
(2)反要约(还价)counter-offer
A.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实质性变更要约条件),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B.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或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条件
C.对于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要约人可以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
(3)失效——拒绝、有效期满、撤销
3.要约的撤回(withdraw)和撤销(revoke)
(1)撤回:
生效前取消要约——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2)撤销:
要约生效后使之归于消灭——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
不可撤销的情形:
A.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其信赖行事。
(二)承诺(接受)acceptance
1.方式
声明(口头或书面)或做成其它行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效力
(1)生效时间
口头或行为方式——当时生效;书面方式——送达生效
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
(2)承诺送达期限
A.按要约规定期限(期日或期间)
B.无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
C.口头要约须当时承诺
3.逾期承诺lateacceptance
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
(1)如果要约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该承诺,则承诺有效;或
(2)如果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该要约失效。
4.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deliveryofgoods
交给买方处置(atthebuyer’sdisposal)——指卖方完成使买方占有货物的一切准备工作,使货物处于交付状态,并向买方发出通知,使之能占有货物
(1)交货地点(第31条)
A.合同约定地点(根据合同中价格术语确定)
B.无约定,则按以下规则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销售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特定化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交货时间(第33条)
A.合同约定时间(期日或期间)
B.在其它情况下,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
在规定时间前交货的两个问题:
卖方可主动补救、买方可接受也可不接受
(3)货物的特定化——即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tothecontract),有三种方法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名称、地址
B.在提单等装运单据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被通知人
C.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办理运输、保险的义务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3.使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conformityofgoods(品质担保义务)
(1)数量相符
(2)质量、规格相符——按照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则按以下规则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3)包装相符
按约定,如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不相符的责任
A.如不相符,卖方应负责任,但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该情况的除外;
B.责任承担以货物风险转移为界限,但不相符情况系卖方违反义务所致或卖方仍负有品质担保义务的除外
4.第三方要求thethirdpartyclaims(权利担保义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指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提出的要求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则卖方担保义务解除。
5.移交与货物有关单证的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
6.转移货物所有权
卖方有义务转移货物所有权,但CISG未规定时间,交由国内法解决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包括履行付款的手续、步骤
(2)价格的确定
A.合同明示或暗示约定
B.通常价格
(3)支付地点
A.合同约定
B.如无约定,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4)支付时间
A.合同约定
B.如无约定,则
a.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b.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买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卖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c.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四、违反合同及救济
(一)概述
1.归责与免责
(1)严格责任
(2)免责条件——障碍impediment
构成要件:
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3)免责期间——障碍存在期间
(4)通知义务——合理时间内通知,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5)免责范围——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影响受害方行使其他权利
2.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构成要求
A.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违约结果轻重作为事实问题,由法官裁量
B.违约后果是违约方可预知的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预知的
(2)法律后果
被违约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如非根本违反合同,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损害赔偿
(1)赔偿范围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
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限制——损失的可预见性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情况,
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受害方有减损义务,否则可从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少的损失
4.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avoi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