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算公式2完整篇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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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

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divide;

N。

公式中:

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

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其中:

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山东企业退休需办理的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山东企业退休的养老保险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

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

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

即:

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

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

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

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具体条件为: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

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造价员考试

关于开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管理处、办):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2010-201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于2011年10月3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用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依据《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内容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认真评价。

三、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

1、参评企业于2011年11月15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对照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自评打分。

2、各市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方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详见附件5),并于12月1日前将调查结果告知参评企业。

3、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成考核小组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打分,并填写《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或《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详见附件2、3)。

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汇总表(附件6)、各企业评价考核表(附件2、3)、增分明细表(附件4)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和D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查,对部分初评为B级、C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抽查。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的评价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2、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不足一年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暂不颁发2010-2011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等其资质转正时,结合资质转正情况,重新核定。

3、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符合增分条件的企业,除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或《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上注明增分原因、分值外,还需填写《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增分明细表》(详见附件4)。

4、本次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市的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小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打分,所有实地检查资料均由考核小组实地查看,不必上报。

5、不能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某项评价项目的相关资料的,则该项目分值为零分。

五、工作要求

1、参评企业应准确、真实地提供有关材料,企业本次参评所报的2010年数据应与企业2011年上半年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报表相吻合。

2、各市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

要设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受理,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

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需经参评企业负责人和考核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准备资料清单

2、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

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考核表

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增分明细表

5、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渤海物流:

内幕信息保密与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057

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与管理制度

(2007年6月15日制定,2010年3月2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是:

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件或应披露信息未公开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该重大事件或应披露信息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保密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在开展涉及内幕信息的工作时,应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会议内容后,在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司财务、证券、法律等部门在办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时,应指定纪律性好、保密意识强的专人负责,封闭工作环境,使用专门办公设备。

第八条除前款规定的专人外,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外界、各部门内人员之间、各部门人员与其他人之间禁止打听、传递内幕信息。

第九条文秘人员在起草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件时,部门领导要负责维护秩序,警示无关人员回岗位或离开。

第十条印制有关内幕信息文件、资料时,文印人员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及时收回或销毁印制现场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除办理相关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U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与提供证券、财务会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就涉及的内幕信息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证券等部门相关人员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五条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的相关人员外,接触或使用内幕信息的

公司内部人员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与公司业绩相关的信息公告之前,接触或使用该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数据的公司内部人员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上述登记手续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办理,登记内容为姓名、接触或使用信息内容、年月日时分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

第四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九条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公司应拒绝提供。

第二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适用于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时,应当先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适用于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外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发送内幕信息保密提醒函,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注意保密。

该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司工作及时填写回函和收条。

第二十三条外部单位信息使用人不填写前条回函和收条的,公司不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外部信息使用人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追究其责任,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0年3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信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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