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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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必要性同时应该看到国家协调时发展变化的,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B.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

横的,是本国经济运行,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与民事调整对象,行政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等区别开来

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式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

a)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求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坚决打破垄断和封锁,不允许市场交易行为扰乱市场紧急自治,需要国家协调,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主要组成部分是竞争法

b)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c)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因审批和登记发生呢个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

d)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将其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紧急发的调整对象,但不能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

如“社会保障基金星辰搞关系,即政府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攻击主体筹集社会保障紧急的关系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形式”财政补贴和税收关系由宏观调控法的财政法调整

e)涉外经济关系。

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

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

不宜把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调整方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经济法调整方法既采取强制性规范方式,又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是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

既注重经济法制裁,又注重采用奖励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

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3)经济法原则:

1.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

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2.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类似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法主体,根据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地位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前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后者即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受体。

该原则基本精神是:

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不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或大致均等。

社会制度不同经济法性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区别。

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协调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协调是银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

3.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内容应为:

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A、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

B、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

5.经济法原则的确认:

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B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C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二)外在:

1)经济法与民法:

A.联系:

a)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b)渊源方面:

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

法学学科

d)作用发面:

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

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B.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

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作用不同: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i

d)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a)调整对象:

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都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c)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a)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等,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b)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

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

前者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后者包括组织体和个人呢,行政法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c)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起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比行政法作用更直接和明显

d)调整方法:

奖励以外还有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行政法除了奖励以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3)经济发与国际经济法

a)都有各自特定调整对象,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b)渊源:

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

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

d)独立地位方面,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e)作用:

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B区别:

a)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称各种发生的经济关系

b)渊源:

经济法渊源包括一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习惯法法定解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以条约、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涉外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经济法的渊源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c)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

d)创制主体不同,经济法法律规范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

e)作用不同,经济法主要维护本国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C.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4)经济法与商法关系二、公司法制度

1)公司法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则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法原则:

A.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大定条件和程序的uanze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

C.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员额

D.股东依法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

E.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F.公司中党组织的组织、活动原则

(二)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A.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公司住所

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a)股东出资的方式和比例:

可以用货币,事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无形资产比例: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股东应当按规定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与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可以再5年内交足。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各承担违约责任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

C.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首次出资经激发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制定的代表共同或者共同委托单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股东会

a)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b)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就该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使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a)设立。

3-13人

b)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c)职权:

对股东会负责

d)议事规则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出席董事签名表决实行1人1票

C经理

D监事会或监事

a)组成,不少于3日,规模小可设1名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

b)任期,3年

c)职权

d)议事规则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

A.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干活1个法人股东的哟先责任公司

B设立和组织机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

C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职权,不设股东会

E股东财产责任,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给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固定

A概念:

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适用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如无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C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股东会职权行使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董事会

F经理

G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

A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b)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

500万元

c)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e)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f)与公司住所

B设立方式,米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C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a)注册资本,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与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没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出资方式和比例

c)发起设立程序,设立方式发起:

发起人应书面认足公司张晨该规定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全部缴纳,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缴纳后应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公司章程,等申请设立登记

d)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另有规定刚从其规定

发起人想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股票承销代收股款

依法验资

创立大会的召开和职权(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股本不得抽回

申请设立登记

e)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未缴足:

补足+连带

低于:

补足+连带连带,返还股款+利息赔偿

2)股份有限公id组织机构

A股东大会:

概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C董事会:

a)设立

b)任期

D监事会

E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a)概念:

指贵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b)独立董事的设立

c)董事会避暑的设立和职权

d)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资格:

公司法147:

2)义务:

3)责任

P86

4)公司、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A公司权益受损的诉讼:

A152

B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A。

股权的自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会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其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故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B。

股权的强制转让:

法院依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染给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

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有限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就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该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3)股权的收购

公司法A75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偷发对IAO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5年连续营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其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

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资格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章程规定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与股票

A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B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C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股份的发行

A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B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

C股票的形式和载明事项: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D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股份

E股票交付:

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成立前不得

F新股发行,

(3)股份转让

A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章程其他限制性规定

B转让场所和方式

C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转让记名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本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欠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无记名转让由股东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D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和质押

A14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项经股东大会据以,1项应当自收购紫日其10内注销

2、4项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项收购的不的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在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指出,所收购股份应1年内转让给职工

e)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标的

F记名股票的失效和补发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股票失效后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G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信息公开依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依法律法规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没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合伙、个人独资企业

一、合伙与公司区别

1,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就意味着它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其所有行为的责任由它的合伙人来承担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它所欠的债务时,所有

的合伙人都要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公司法是商法和经

济法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救济手段也是有一定差别的……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

设立条件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

是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至少应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出资应进行公示,登记事项中应债名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认缴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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