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合同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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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合同注意事项.doc

篇一:

加盟合同注意事项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

若有,条件为何?

是否详细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

如何计算?

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

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

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

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

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八、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

费用多少?

九、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

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

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十二、竞业禁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

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

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

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

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十六、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其期间有多长?

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

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

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

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

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

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篇二:

加盟注意事项

(1)什么是特许经营及其基本要素

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

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2)商业特许经营的优点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即加盟连锁体系,有下列十项优点:

一、由于总公司拥有的连锁系统、商标、管理、营运模式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独创事业在时间上、资金上与精神上都减轻不少负担。

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来说,可以减除不安,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

二、好的总公司,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企业的商誉,都会随时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

加盟店可享受到这种好处。

三、由于总公司统筹处理促销、进货、乃至会计事务(有些公司还有全套的电脑会计系统提供加盟店使用)等。

使加盟店能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

四、加盟店由于承袭了连锁系统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对于新开张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会有亲切感,甚至对于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担心的语言障碍、种族歧视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维护。

五、如果自己创业,则商品、原材料进货,可能都有种种困难。

而加盟店是总公司大规模生产及订制,甚至连设备、餐桌椅、食器、杂项装备等,都可以更便宜地买进,甚至信用贷款。

六、开张前的职前训练等种种装备工作,都可由总公司获得协助;开张后还会定期有人来做各项指导。

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烦恼,也可以代为解决,如日本的连锁企业,甚至还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顾问等。

七、自己独创生意,如果出现竞争对手,只有孤军奋战来应对,加盟店则有总公司为后盾,可为支援。

八、自行创业必须自己决定开店场所,而自己对该地点的好坏,往往没有信心,加盟店则可以有总公司的咨询,做立地条件评估,甚至总公司帮你找好地点。

九、由于总公司对周围环境随时作市场调查,包括顾客层形态的变化,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采取对应措施。

十加盟店的成功,就是总公司的成功,也等于是帮总公司拓展市场,是总公司乐见其成的。

因此总公司对业绩好的加盟店,还有奖励制定与福利

(3)中国特许经营的现状

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克隆模式”的特许经营,自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后,凭借其扩张快、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获得了快速的成长。

据统计,目前我国特许连锁项目已达12000余个,涉及75个行业,经济总量达3000万亿,已成为我国繁荣中小企业、扩大再就业和促进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危机已成为特许经营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由于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诱惑了广大投资者,再加上投资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辨别能力,这致使很多加盟者上当受骗。

比如被媒体披露的祝氏集团案件涉嫌金额就高达近30亿,受害人1万余人。

1.什么是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

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欺诈。

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

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

2.特许经营发展良好,特许经营陷阱越来越多

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趋势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令全球惊讶,特许人的数量已经跃居全球首位,并且仍然处于高速增长阶段。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人把目光转向特许经营,希望可以通过加盟成熟的特许经营品牌,获得安全可靠的创业投资机会。

基于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社会保障机制的滞后及普遍的创业思想,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时期,加盟商的数量仍将快速聚增。

实践证明,特许经营是中小企业品牌扩张的最佳模式之一,同时对于促进创业、就业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4050工程”、“千村万店工程”中,特许经营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中国特许经营的数量已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特许经营的投资成功率并没有同步发展,投资失败率较高是业界公认的事实。

其中,除加盟商自身原因、市场原因之外,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失败成为关注的焦点。

由于特许人原因导致的投资失败,即所谓的加盟陷阱越来越多,并出现蔓延势头,有关特许经营欺诈的案例充斥各种媒体,并被纳入中国当前11种典型性商业欺诈之中,严重损害了加盟投资者的利益

(4)商业特许经营的陷阱有哪些

商业特许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商业欺诈,特许经营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在实践中,特许人实施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色色,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

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

主要表现为:

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2.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

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

主要表现为:

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3.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

主要表现为:

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作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4.盈利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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